囑應得的6萬元。此案經瀘州市納溪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後,11日將開庭宣判。
據悉,被告瀘州市納溪區人蔣倫芳與丈夫黃永彬於1963年結婚,婚後感情甚好。1996年,黃永彬認識了原告納溪人張學英,並與張同居,同時,張也在經營生意,在經濟上並非全依賴黃。
去年初,黃患肝病住院,入院治療期間,蔣對丈夫悉心照顧。今年4月22日,黃去世,在辦喪事時,張當眾拿出黃生前的遺囑,稱黃將6萬元的遺產贈與她,並有公證機關公證,在場人士一片愕然。
原告張學英訴稱,她與黃是朋友,黃生前留下遺囑對其財產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蔣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於今年4月20日公證。張稱,遺囑生效後,蔣卻控制全部遺產。張認為,蔣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她請求法庭判令蔣給付她的財產6萬元。
新《婚姻法》相關規定:第三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相關規定:第五條: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處理;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以外的人。
消息來源:天府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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