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惡霸是怎樣煉成的

作者:王怡 發表:2003-01-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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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市淄川區羅村鎮下黃村,一個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家財萬貫、藏槍數枝,因村民對其賄選表示不滿,公然槍傷村民。五連發獵槍,四十餘發鉛彈,宣而出。然後善槍而藏、為之四顧,並口出狂言要和受害人奉陪到底。其「氣猶勝,暴行孔多」(梁啟超語),令人想起開國之初良莠不齊而被徹底消滅的土豪劣紳、財主惡霸,不期而遇於今日。

儘管這是極個別案例,但農村社會改革開放二十年後,已隱隱然形成了一大批新型的惡霸,和為害一方的惡霸政治。經濟改革自農村始,是因為農民最窮,窮得活不下去,才有小崗村的血手印。而近年來被譽為民主體制嘗試的村委會選舉,也自農村始,不過同樣意味著農村最不民主,不民主得活不下去了,才有鍋碗瓢盆一齊上陣的海選。

通常的誤解,以為渴望政治體制改革是城市的事,民主自由的理念不過是知識份子嘴邊的口紅。事實上,對民主與平等權利的奢求,對於日益小資化的市民階層來說,倒有一半是「生活在別處」的葉公好龍。有了更好,沒有拉倒。在近乎於市場經濟的體制下,老實說,即便缺乏民主化的利益表達機制,絕大多數情境下又何嘗會危及我們的生命財產?因為缺乏最起碼的民主秩序,從而危及到多數成員立命安身最起碼的生存環境的,恰恰是農村。因為大多數的農民,至今依然活在一個統銷統購、集體產權制度和強迫性農業生產(李昌平語)的計畫體制下。城市的問題是有了市場上利益追逐的自由,但還缺乏體制上利益伸張的民主化安排。而農村的問題是,在一個企業化的社群裡,農民壓根就沒有利益追逐的個人自由。
企業化社群,這是我用以稱呼農村集體社會的一個概念。我們在談論村民自治時,往往忽視了農村社會一個極為重要的架構,即集體經濟組織。包產到戶初期,有很多人感嘆集體化一去不返了,農村成了散戶們的農村。但今天回頭一看,集體產權制度依然牢牢地將留在土地上的農民捆綁在一起。農民依然擁有雙重身份,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一是儘管城鄉分離,但始終是生活在農村社會裏的「公民」。所以村民自治到底是一個經濟概念呢,還是一個政治概念?是經濟民主還是政治民主?是股東們選「董事長」還是公民們選舉公共管理人?這個名分上的差別出入很大,現在很多學者都把村民自治當作政治民主的嘗試,並希望將來能夠推動到縣一級的直選,成為自下而上構建民主化權力淵源的一個源頭。但這種進路是頗為滑稽的,我們都知道民主不能替代市場,我們也知道不能用民主選舉的方法來管理企業。因為市場的支配力不是公共權力,而是財產權。不是人的平等而是資本的平等。農村社會在集體產權制度下歸根到底是一個企業化的社群,而企業的本質依照科斯的說法,是拿命令與計畫去替代市場上的契約關係,因為命令一個人的成本通常要比契約帶來的交易成本低。換言之,「不民主」的企業及其團體財產權,是一種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一般社群是不以效率最大化為首要目標訴求的,所以社會的公共管理就不能像企業一樣運作,而要以憲政民主和確保個人自由的訴求為首要。或者說,民主就意味著非企業化和產權上的非團體化,而企業儘管時新以經濟民主或扁平化管理為口號,但企業化就意味著非民主化。不然企業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而像下黃村村支書王家奎這樣的土皇帝和新型惡霸,正是集體產權制度下的產物。儘管權錢的交易在城鄉都是一樣,但恐怕目前還沒有一個縣長、市長因其公共權力而成為本地最富有的人。然而,村長或村支書就是全村最富的人之一,在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卻順理成章的成為農村社會一個較普遍的現象。無論是出了問題的大邱莊還是沒出問題的南街村,都是如此。這個下黃村也不例外。因為村委會主任本質上就是董事長,他的富裕並不僅僅來自於公共權力,還來自於他手中支配著的集體財產權。我們通常會以為黨政不分是此類事件的一個原因,以為村支書和村主任這兩個職位分開了,就叫做權力制衡。事實上在意識形態治下,董事長兼了黨委書記也是沒有大礙的,只要董事長不兼村長就行。城市裡的人有一種感慨,一天之中最不民主最不自由的時間,就是八小時以內在老闆手下幹活的時侯。但下了班一出公司大門,一離開團體走上霓虹燈起的街頭,就立刻恢復了自由之身,就是一個獨立的財產權主體。這個「霓虹燈起的街頭」學者們稱之為「市民社會」,並視其為對政治國家和公共權力形成有力制衡的路徑。換言之,如何保障整個國家的高層不出現象王家奎這樣的流氓政治家?這要靠市民社會的獨立性和日益強大帶來制度民主化的根本力量。

這至少是我們正看著它生長的一種令人滿懷希望的力量。然而農村的問題是什麼呢?是農村里根本沒有一個叫做「農民社會」的空間。在集體化和企業化的社群裡,除了情急之下的暴力抗稅,根本看不到一種有希望的力量。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村好像一個大軍營,承包到戶後,所謂承包權歸根到底是一種租賃的債權而非物權,農民歸根到底是佃農而非自耕農。所以農村就從軍營變成了企業。這也是農民在土地徵用補償上完全受制於村委會的原因。就像梁漱溟先生上個世紀所說,橫豎是「有個人而無社會」。或者說,農村只有集體而無社會。

這種局面,在本質上造就了集財產性權力與公共權力於一身的惡霸和土皇帝。不改變這種企業化社群的局面,在集體財產權和企業化村落的架構下談論村民自治,將使經濟邏輯與政治邏輯混為一潭,有可能既沒有在政治上得到民主的好處,又在經濟上失去了「不民主」的效率,而使「自治」淪為一種鞍鋼憲法式的屠龍刀。

農民必須首先成為公民,佃農必須成為自耕農,承包權必須物權化,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社會化,而集體所有權必須在個體產權清晰的股份制框架下得以重塑。否則我看不到村民自治的前景,也看不到它將如何對王家奎這種頤指氣使的惡霸產生和平方式下的制衡。

這一點農民自己看得很清楚,所以王家奎給每家人拿出一點柴米油鹽,就把選票給買斷了。

上面談產權,接著再談點文化。費孝通將中國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分為叁種,一種是自上而下的「橫暴的權力」,一種是自下而上的契約化的「同意的權力」,另一種則是既非民主也非不民主的「教化式的權力」。費先生認為,中國舊時在上層是「橫暴的權力」,但在廣大鄉村由於經濟的約束(黃仁宇的說法是由於數目字管理的缺乏),則是「同意的權力」和「教化式的權力」佔據主流。所以費先生認為鄉村中國自古以來並非通常認為的那麼「專制」。在此基礎上中國古代的鄉村多半是自治的,農村不僅有社會,而且這個社會還有極強的自組織能力。甚至有人稱之為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傳統(盛洪)。而這種自治力量的載體,就是本來坐在類似於王家奎位置上的鄉村士紳階層。這個階層能夠成為自治的領袖力量,並不完全在於其財產精英的地位,而更在於其文化精英(教化式的權力)的地位。然而就在費先生對這種鄉村架構津津樂道並將之稱為「長老統治」的時候(40年代末),隨著政權不斷下移和城市文明的崛起,農村的劣紳化傾向就已經非常明顯了。這種劣紳化傾向為建國後徹底消滅鄉村士紳階層提供了部分的動機和合理性。這種自治力量的消失包括土地改革的產權統一化和重建「教化式權力」的努力,百年以來的政權下移終於將自上而下的政權力量深入到了村一級。農村社會的自治結構便被徹底打破。

短短几十年,在王家奎這樣的村支書身上,我們已經看不到絲毫「長老統治」的痕跡。一方面政權下移使「橫暴的權力」開始侵佔了其他兩種權力自行其是的空間,而政權下移的一個重要原因,則是快速工業化和趕超型經濟使得國家對於攫取農村剩餘的需求不斷增強。而王家奎這樣的人,是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中介者,國家只能依靠村一級的「幹部」(又是一種黨政企叁合一的混淆身份)在分散化的農民那裡集中起支撐整個基層政權的經濟來源。這一點是很多基層政權對鄉村一級的惡霸行為網開一面的制度性原因。王家奎在槍擊事件後得到的寬容(至今未被起訴,並因「有心臟病」為由未採取強制措施)也要放在這個社會變遷背景下關照,並不是簡單看作官官相護而已。

另一方面,城市和現代商業文明的加速發展,使得知識精英麋聚於都市,加劇了鄉村政治劣紳化的傾向,阻斷了農村文化精英的自我涵養。這一傾向與集體產權制下的經濟改革一結合,其「橫暴的權力」就如出柙之虎,勢不可擋。

方法也有兩個,就在費先生所言後兩種權力裡想辦法,一種是再次重建「教化式的權力」,與「橫暴的權力」軟硬兼施。這是政當局正在拚命做著的。另一種是在讓農民成為公民、讓其權益物權化的前提下,通過真正的村民自治建立契約化的「同意的權力」,成為憲政的一個起點。

前一種他們輕車熟路,後一種我們篳路藍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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