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對其中的一個細節發生了興趣:噹噹事人敗訴時,法官在無奈之餘建議當事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理由是「越往上走,受到的干擾可能就會越小」。這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這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法官審判過程中受到了種種壓力,即使往上申訴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判決,只是越往上,法官受到的干擾可能會減小罷了。
這究竟是誰的過錯?這難道不是社會的悲哀嗎?本來司法活動就是對遭到破壞、扭曲或混亂的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矯正的過程,是當事人之間解決衝突、合理充分地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過程,並且矯正或分配的目的是要使之趨於合理。
沒有任何行為比起不公正的司法對一個法治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對此,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弄壞了。」我們的法官面對現實對當事人的勸告,很值得我們回味和思索。因為這種不公正的司法不僅使人們最終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影響著司法的力量,破壞著社會的整體秩序,也在更深層次上揭示了公正不能成為公正的原因。法官的「無力」,不是我們向法治社會前進的福音。
從法官的「無力」我們同樣可以看出司法依附的危害性。法學家通常喜歡引用的一個比喻就是:司法的傳統目標只是保障人們公平地分享法律資源這一「蛋糕」,而司法的當代使命則是不僅要保障「蛋糕」分享的公正性,更需要通過分配促使人們努力增加「蛋糕」的總量。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各種利益的糾纏,導致法官在認定事實、配置權利、適用法律時,常常失去自己的位置,造成了司法依附的現實。文明社會進步的歷史應該讓我們對下面的兩個判斷確信無疑:愈能擺脫局部利益影響和控制的司法愈接近於獨立,愈接近於獨立的司法愈有利於公平、效率的優化配置。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司法公平目標的實現和消除法官「無力」的現象。
因此,為了擺脫司法依附的不利局面,在制度設計上特別是在法官擺脫地方政府干擾和經費方面進行必要的處理,恐怕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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