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文明裡,「以法治國」這話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在憲政前提下的「法」,不是無憲政限制的任何別類法,所以它就不是簡單的履法、守法。憲政的底線是----制度、法律必須合法。
憲政能告訴我們的是:一切主觀的,精神的事實都有個合法性問題,原因是這樣的事實來於人,不來於天;而凡客觀世界的事實就都天然合法,因客觀事實都直接來於天,天即含法。
合法性到底是什麼?最簡單也最概括的回答就是----凡原因能追到天(自然)的就是合法的!
所以人的存在天然合法,只有行為才有個合法不合法,從直接性上說,行為不是由天而是由人心發動的,那麼它的原因就是主觀的,可選擇的----既可以發生也可以避免。憲政的意思就是:凡客觀事實是法所認定無條件合法的,而對一切主觀事實都得問其是否合法----也就是不許人把主觀能力運用到客觀性以外去,法律就是根據客觀性來規範主觀性,既根據客觀性也就出自客觀性。
胡錦濤的這個問題所忽略的是:國家制度、法律也是主觀精神的產物,是選擇的,它的原因也不直接是天,因而國家制度、法律並不必然合法,就不是簡單地有個以法治國便萬事大吉,還有個先決的條件-----制度、法律的首先合法。
上邊已講了:天是法的根據和出處,合法就是讓發動行為的動機符合天律。
胡錦濤這個問題的提出證明他對「以法治國」並沒有完備的理解,他說的只是「立」的意義上的法,而缺少對泉源意義的追蹤。他是不知道呢或是故意不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共和制度,依不合法的法來履治怎麼會不遭到抵制,不越治越亂越爛呢?當然胡錦濤的話所指控的不是民眾,是他的黨本身,他卻沒有知道他這種指控是以上臨下的,他的指控要通過被他所指控的那些人來貫徹,這些人都可以從自已方面再來以上臨下,只有到了民眾才沒上可以,沒下可臨,所有的霉就都倒他們頭上,卻再無處可臨。正是政治制度、法律的不合法才給執政者、履法者留下了玩弄法律的孔子。
不錯,是我們說「合法就是讓原因符合天律」,但這個道理卻不是我們的私產,它能經得起任何階級、黨派的辯論、證明,誰也不能證它為偽。你能來證它,證明它是道理,你證不了它的偽,證明它是真道理。人類能從道理出發,才有了用法律來建立秩序的要求,才提出合法性;所以「制度、法律」的本身也是用道理完成的,也是一些道理,因而合法性也就是道理的真值性,或者以真理為支持。也只有真理才不能被證偽,也只有不能被證偽的法律才具有可靠性----因為它真,也沒有可躦的孔子。
我們說的這些就具有做為一種公理來判別任何制度和法律的有效性。我們就可以指控中國的制度、中國法律就非法。
頭一個指控就是:「決不能放鬆一黨專政的基本原則(鄧小平語)」。這話的本質是賦予黨以無條件的合法地位,在上已經證明無條件的東西只來自天(自然),人心(意志)就是這裡說的條件,黨是人的意志產物,天只造人並不造黨,因而在天理裡只有人的合法,那裡連的黨影兒都沒有,哪來的黨的合法性?黨來自人意,黨的合法性就得經受從人意到天的還原,這個還原的最終結果就是:任何黨只有在政黨背景之中它才合法,對著他黨的才是黨,而中國只有共產黨,它不存在在同級事實(其他政黨)之中,而駕臨整個國家之上,這就是它的非法性證據。為了這一非法地位,它又伴以兩條非法工具與一條意識形態----「馬、列、毛、鄧、三」的指導地位和殘酷的專政,以及社會主義道路。這一些都是在天律裡找不到也還原不進去的,毛澤東、鄧小平、江賊民誰也沒求證過它們是否有真理上的可靠性,只用外力賦予它實踐上的權威性,它不是真理當然不會在實踐上具有可靠性,只好用砍腦殼投牢獄來維繫。因此說,胡錦濤的這第二個為什麼的正確提法應是----
用來治國的法律為什麼總是失效?
從現象上(即事實)看是習慣勢力,長官意志的踐踏、破壞,但本質的問題是制度、國法的實際失效,所以就可從失效這個果推出它不真這個因----它不是出自天律,不能還原回天律。這些法律沒有客觀的出處,與它要加以規範的對象(人)的性質不相符合,就必然失效。假前提裡怎麼能提出真結論?清華大學畢業的胡錦濤該懂得一個常識:任何答案,只有答對了(為真)才能對到一起,錯答案是錯不到一起的。無論是被法所治者,還是拿法去治人者所能適用的都只能是合法的法律。
二、以法治國不是治人,是治出有效性的法
任何民族的昌盛的歷史時期,都不是由法律的嚴厲造成,而是由制度、法律的恰當所造成:順天才能應命,所謂順天,就是人類既是天的造物,就不可能脫開天的規律,要想達到大治,就是去順應天律,用什麼來應天律呢?當然是制度與法律。因而開明的治國者所治的是制度、法律,他們孜孜探求的是規律,讓法來符合規律。「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規律是萬物所遵奉的總原理,社會又焉能例外?所以越是人類幼年,其活動越是主觀,所謂文明、進化,也就是自覺地把人看成客體,對人施用一種客觀持平的態度,不向人提出要求。所以現代憲政條件下就不以制度為本,也不以法律為本,更不以意識形態為本,憲政是以人為本。本是什麼?本就是始源、依據、出處,憲政是把制度、法律僅看成是人的生存所必須的條件。因而就不賦予制度、法律以神聖地位,時刻準備犧牲自身以滿足人性。
不錯,制度是給人制定的,法律是規範人的行為的,但是,制度和法律都是因為人有性,這些性質要實現,實現又涉及到互相的關聯,才根據著人性實現之需要而形成。服從並服務於人的性質,才是法的理由。因為它們對人有價值才成為人所必要的,因而:法不是人的權威而是奴僕,是向人提供安全與保障的工具。
憲政與非憲政的根本區別是:憲政的底線只是建立在對人的承認上的,被承認的對象具有些什麼性質,有些什麼能量,承認是不加干涉的,只是尊重,不是去佔領,是根據著人性來制是法律,是量體裁衣;而非憲政的政體、法律則沒有這個底限;制度、法律對人不是承認,而是駕馭關係,是用法律的威權來制服人,不問人的性質是什麼,是削腳以這鞋的勾當。制度、法律就只是統治者用作駕馭他人的藉口或工具,就像眼下處在圈地浪潮中的警察、司法,純是些土匪。
我們不妨認真自問自答:難道人是為弘揚制度、神化法律才出生為人的嗎?不是!人是沒有任何原因,不衝著任何目的就出了生,成了人的;因而天把人造成個什麼樣,人就活個什麼樣,天給了人些什麼能力,人就充分地使用些什麼能力,不能在天造、天賦之外向人提出義務。人之成為世界事實所服從的是天律,天律對人是他律;而人有目的、有選擇地去行為所服從的卻是自律。胡錦濤的追問是從完全的自律出發,他沒把自律不是終極的考慮進去----自律是客體事實的自律,人有了能夠的能力後才能去自律,所以:人能夠自律並不改變它還是客體事實這個始發的本質。人所能自律的範圍其實是他律所許可的,人怎麼自律也律不到他律的範圍之外去,不服你試試:你自律想不死,想槍刀不入,能嗎?他律不許,意志一點尿也沒有!
也就是說:憲政就是把人只看成客體事實的政治制度,人是客體嘛,法律就讓人順其自然地往下活。人有些什麼,能幹些什麼,制度、法律全不去過問,不去幹涉,法律只限制超出了客體性的那些行為----憲政是不謀求對人的駕馭的制度。
非憲政的制度、法律可就另有用心了:它只衝著人具有自律能力,就專提些約束的規範,把人變成馴服的工具,變成任人污辱、壓榨的材料,以這樣的法來治國,怎麼能不越治越亂,越衰敗呢?因此,關鍵的問題不在於提「以法治國」,而是以什麼質量的法來治國?以憲政之法還是專政之法,還是暴政之法?
我們就很誠懇地回答胡錦濤:他傳達出的「以法治國」要求,只是他的一廂願望,那怕很虔誠,也不足以使國治。他的以法治國一沒有切實步驟,二沒有對他所接手的制度、法律做合法性考量,怎麼會不受到來自他的黨內的力量的踐踏、干擾、破壞呢?他沒有清醒的是:不是空談以法治國,而是確立憲政制度,確立出合法性的法律。
所有獻身時代責任的人都應銘記的原則是:治國不是對著人的,治國是對規律的發現與揭示,也就是盡一切努力讓制度、法律符合天律,誰能最大限度的建立起與天律一致的制度,法律,誰就能造就出生動活潑並且國泰民安。胡錦濤應當明瞭:「治」字既是行為又是結果,所為「大治」就是至善,善是滿足,不是苛求,從一個已經的東西為本才有滿足,才是善,根據著一個已經的東西的需要這樣一種聯繫才是真,沒有制度與法律上的真,哪來的善?說到底還是要歸結為已說的上兩篇文事的同一個結論:共產主義是假貨,胡錦濤的以法治國所依的還是這堆假貨,怎麼能達善呢?因此,不是依現有的制度、法律,而是重建憲政制度與法律的以法治國。
憲政的重要之處是使人人平等不再是空談,賦予它切實的表達渠道----言論的自由,公民政治權利的保證。政權是施政的條件,施政是對著國民的,政的好壞,實施上的優劣都直接影向國民的生存質量,老百姓可以不問政權如何,但能不問自己生活如何嗎?老百姓用什麼來保證自己的生活質量呢?老白姓能有什麼武器呢?老百姓有的就是一張嘴,老百姓的武器就是言論。只有言論自由是抵制習慣勢力,長官意態的唯一有效武器。我們能注意到胡溫這幾天的表現:提前報導四中全會,為全會作的輿論準備,兩個監督網站的開通,人民網注入的新氣息,以及胡最近的言談,所以我們才給以支持,我們的支持是一種以針見血的揭示……當然我們的支持是以求真求合法為唯一目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