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了大陸中央、直轄市、省政府級(含省級610)破壞法輪功之主要罪犯,所有材料取自追查破壞法輪功國際組織網頁,共有約200名罪犯。由於市、地區、縣級涉及人數眾多,由於時間關係,一概沒有收集。
江澤民:性別: 男
出生日期:1926年八月
職務: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現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犯罪事實:
從1999 年4月25日晚,江澤民寫信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人,提出「共產黨要戰勝法輪功」,到1999年6月13日,江責令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了題為「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絕密」,代號:「中辦發電 [1999] 30號」)的通知」,以及後來江下達各種密令,口頭傳達,用謊言定罪使鎮壓步步升級,證明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這是江澤民為獲取絕對權力發動的一場「文革」式政治運動,同時把整個國家拖入空前的道德危機之中。
截至2004年12月03日,法輪功學員至少有1143名經核實被迫害致死,有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過10萬人被非法勞教,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更多的人受到「執法」和「非執法」政府官員的酷刑虐待和經濟上的敲詐勒索。
江澤民完全是凌駕於國家憲法、法律之上,盜用了國家機器發動的這場血腥鎮壓。為此法輪功學員2000年8月29日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了江澤民,指控江嚴重踐踏憲法,應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責任;根據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等相關條款, 2002年10月,江澤民在美國被控犯有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此後,在瑞士、比利時、澳大利亞、西班牙、德國、臺灣、韓國、海牙國際法庭、聯合國等對江澤民提起訴訟。
1、群體滅絕:江澤民直接下令成立了專職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鄉、機關與學校。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被江授予了操控一切國家權力機關、可任意支配國家資源的超級機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這包括在中國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階層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虐殺、酷刑和強制性奴工達到肉體上的滅絕;運用精神迫害、強制性洗腦實行精神上的滅絕;用政治高壓和利益裹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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