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研究,臺灣、澎湖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而在《美國憲法》中之地位為「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目前仍處於《國際戰爭法》的「佔領法」下之「暫定狀態interim status」,這是美國必須忍受中國不斷叫囂「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主要原因。簡單的說,臺灣、澎湖戰後還未進入最後政治狀態,雖然,臺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自動成為美國「列島區(insular area)」第一類,這並不是美國的一部分,在《美國憲法》的「領土條款」下只是美國「因征服」而獲得的領土;如此,臺灣當然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對美國而言,臺灣是美國統治權下的「獨立關稅區」;也因為這裡由,臺灣、澎湖人民理應享受《美國憲法》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至於「〔中華民國〕在臺灣」的法理地位則是:自1945年10月25日起為「次要佔領權國」,以及1949年12月起的「流亡政府」。
美國在海外管理「佔領地」的組織通稱為USMG (即:美國軍事政府),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唯一對日本本土以及日屬臺灣進行軍事武裝攻擊的是美軍;日本投降後,美國是這些地區的「征服者conqueror」,美軍分別成立不同的「軍事政府」管轄日本本土與日屬臺灣,由於美國是和平條約確認的「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結果,日本因為沒有割讓問題,由美軍直接實施佔領事宜,直接掌握,臺灣、澎湖牽涉「懸空割讓」問題,由美國委託蔣介石集團代為執行佔領事宜。「平時國際法」學者常常錯誤以為是「聯軍」指派蔣氏來臺,其實,是「主要佔領權」國才有資格指派「次要佔領權」國代為執行佔領任務。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日本沒有「割讓問題」當然可以立刻回覆主權,臺灣、澎湖在條約第二b條被日本割讓出去,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臺灣被留置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其實這只是一種「暫時狀態」,也因為如此,美國才能容忍中國的政治口號:「臺灣是中國一部分」,事實上,對美國與臺灣地位影響不大。
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的區別
「平時國際法」討論領土割讓的主權問題時,往往沒有考慮「軍事佔領」和「和平條約」間的複雜關係,特別是臺灣因為本身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因此,簡單說明如下:
一、第一類:領土戰後經和平條約割讓給「他國」,而作為「收受國」的「他國」在當地建立有「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治理,這時順理成章,該割讓領土主權由「他國」直接承受,毫無疑問。
二、第二類:領土戰後經和平條約割讓給「他國」,但是「收受國」還沒有「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在當地建立,這時根據軍事管轄權的角度,這塊領土仍在「主要佔領權國」之『軍事政府』統治權下。
三、第三類:領土戰後經和平條約割讓給「他國」,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此時該領土也會停留在「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下,直到最後的「政治解決」。
四、第四類:沒有和平條約存在,就直接被軍事佔領的情況,稱為「交戰國佔領」,像加薩走廊被以色列軍事佔領,38年後無條件撤退的例子。
佔領與併吞的異同
自古以來,國際間發生許多國家領土的擴大與縮小,領土可以因為買賣或征服等原因而獲得;以美國而言,1769年由Blackstone著作的「英國法律釋評」被當作《美國憲法》撰寫時的主要參考資料之一。該書第一冊第四頁說明:「征服的領土(conquests)」系屬於「國家統治權(dominion)」之下,對於這一點,依照1830年後,也就是「拿破崙時代」以後的《國際法》來討論,《戰爭法》有明確的規範如何處理與支配被征服的領土,而其中有對「佔領」也有詳細的規定;反觀中國對《戰爭法》是毫無慨念,至今仍停留在「佔地為王」的古封建思維,根本不懂什麼是「佔領」的意義,甚至根本無從執行佔領事宜,空談「中國崛起」,只怕會遺笑國際。中國如果還自以為曾是二戰期間的「盟軍」,想要「併吞」臺灣,只怕「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不會同意,臺灣人民更不會認同,哪怕必須血戰保護臺灣,一定奉陪中國到底。
臺灣領土主權的變革
自有原住民以來,臺灣「領土主權」之移轉,事實上都是《戰爭法》中的所謂「征服(conquest)」。最早
在1624年被荷蘭人征服,臺灣則處於荷蘭人「統治權(dominion)」之下;接著
於1662年被明帝國‧鄭成功「征服」,臺灣被置於東寧王國統治權之下;後來
在1683年被清帝國軍隊征服,被置放於清帝國統治權之下;隨後在1887年正式被改為「臺灣省」;後來
在1895年因清帝國在甲午年與日本戰爭失敗,被日本征服而割讓臺灣、澎湖給日本,臺灣被置於日本統治權之下;
日本於1941年發動〈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果日本本土和日屬臺灣被美國征服,
在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把臺灣、澎湖割讓出去,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臺灣主權」被留置於征服者美國之手;
換言之,臺灣被置於美國統治權之下;也因為如此,許多人誤以為臺灣已經主權獨立,這是一種「誤解」,然而美國又採取「模糊策略、清晰利益」的政策,造成許多人包括學者在內的錯誤解讀。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對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領土條款」之解釋,明確美國‧國會有權規範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並且指定所有相關之法律,對於這點,在日後的相關法律判決和解釋屢次有引用。
臺灣人民應有的認識
在認清臺灣真正國際地位與釐清臺灣和美國關係後,臺灣人民應該深思,過去,美國對代替其管轄臺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當局,比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更為嚴厲,其中之真正內幕已經全部清清楚楚,其中法理終於完全掀開,這正是美國日前所說的「台海狀況,由美國定義」的原委,釐清以後,也可以因此得到以下的印證:
一、〔中華民國〕對臺灣是外來政權。
二、蔣介石不是臺灣的民族救星,是暴君,是屠夫,是殺人凶手。
三、臺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省。
四、〔中華民國〕憲法不是臺灣之「基本法」。
五、臺灣人民有權制定新憲法。
六、臺灣應該「正名」。
七、〔中華民國〕軍隊殺害臺灣人的事實,必須由軍事法庭以戰爭罪給予審判。
八、中國國民黨在臺灣的黨產是非法獲得。
九、臺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十、臺灣人民有權利選擇自由、民主與人權的未來。
釐清臺灣之國際地位絕不是「賣臺」,反而是讓臺灣走上穩定發展的道路,也是爭取「台海現狀」發言權的第一步。
「釐清現狀」不是「改變現狀」,美國不敢也不會反對。
「臺灣是美國管轄論」完全符合《國際法》,也是依照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憲法》;這個論述,也符合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的聲明、雷根總統的六個保證(1.美國沒有終止對臺灣軍售的時間表。2.美國不與北京事先諮商對臺軍售。3.美國不擔任兩岸談判的調人。4.美國不會逼迫臺北與北京和談。5.美國不會修改「臺灣關係法」。6.美國不會改變「不承認北京對臺灣主權的主張」立場。)、柯林頓總統的三不政策(1.不支持臺灣獨立。2.不支持一中一臺或兩個中國。3.不支持臺灣參與以主權國家為前提的國際組織)。
「臺灣是美國管轄論」也完全符合美國所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前國務卿鮑爾所提「臺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之聲明、「臺灣關係法」之內容、更符合《海牙公約》以及《日內瓦公約》;
即使前總統李登輝先生的「兩國論」也符合,一邊有美國管轄下的臺灣,另一邊有一個中國,這確實如同陳水扁總統所說:【一邊一國】。
臺灣與《聯合國》之關係
依照臺灣的現狀,臺灣與《聯合國》的正確關係應該是經由美國代為發言,臺灣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完全符合美國之副會員身份。有人主張,臺灣可以依據「聯合國憲章」直接申請進入《聯合國》,或主張已經是「事實獨立國家」,或主張「可獲得聯合國託管」,對臺灣之「用心」固然值得稱讚,可惜是一種誤解與錯解;臺灣與美國關係的關鍵在於《戰時國際法》,政府流亡中的〔中華民國〕或稱「臺灣當局」並沒有臺灣、澎湖領土之「所有權」。臺灣地區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一個「割讓區(cession)」,其法律地位是涉及到一個領土的「過戶手續」,而至今尚未完成。退萬步言,《聯合國》從來沒有決議「臺灣獨立或建國」的時間表,而且對於託管之事,「聯合國託管委員會」早於十幾年前就已經停止運作。也有人提議臺灣應該成為美國的第五十一州,這是異想天開的主張,即使回覆到兩百年前也是不可能實現。要知道,臺灣只能先「釐清」與美國的關係,臺灣相當於美國的「海外自治區」,可以正名為「臺灣」,可以制定「新憲法」或「基本法」、新旗幟、新徽記等等,可以參加國際組織,可以以美國「海外獨立關稅區」之身份,不必繳交美國政府聯邦稅。釐清與美國關係後,臺灣人民可以公投要不要「建國」,因為我們堅信:美國對臺灣沒有領土野心。
被出賣的臺灣人民權益
回想1970年代,美國 尼克森總統為阻止蘇聯的擴張,考慮將來的商業利益,開始與中國接觸,因為美國對臺灣是「主要佔領權」國。而此「權」歸美國總統處理,因此尼克森與季辛吉決定臺灣「將來可以」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沒有時間表,要求中國和臺灣必須和平協商。美國總統的這項決定,並沒有經過「次要佔領權」國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同意,也沒有與被佔領中的「臺灣人民」商量。由此可見,「上海公報」主要的功能,只是美國當時希望將臺灣與中國放置於「同一軌道」,實質的意義並不大。
多年來,只要臺灣有任何動作想要離開「這個現狀」,美國總統與國務院必然大叫:不可!而美國‧國會絕大多數的議員,都是支持臺灣這幾年民主化,發展臺灣主體文化跟主體意識,問題出在議員們不瞭解臺灣的國際地位與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所以不知道如何幫助臺灣人民走出困境。臺灣人民唯一改變這一危險狀況的方法,就是齊聲要求美國‧國會「釐清臺灣真正之國際地位」,屆時【臺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的事實就會自然浮現。再者,發動228位臺灣籍人民,依據《美國憲法》規定「臺灣是屬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規定,依法向「美國在臺協會(AIT)」申請「美國國民護照」(非公民),屆時,臺灣人民所面對的一切就都不同了。
眾所周知,美國總統也是總司令,是可以全權處理軍方事務的人,但是「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上居民的「基本人權」保障是屬於美國‧國會的管轄範圍簡。簡單的說,臺灣人民要脫離目前困境,必須徹底要求美國‧國會揭開美國所謂「模糊策略、清晰利益」的政策。如此,臺灣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要件的事實自然出現(即:1.、美國是對臺灣戰爭的征服者。2.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3.在和平條約裡,自原來所有權國確實割讓)。那麼,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自1901年起案例,所有列島區得享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之保障。所謂「基本人權」保障,
對人民而言,是包含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之生命、財產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包含給人民發行旅行護照等;
對領土而言,則是包含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第八項之「共同國防」安排。
臺灣人民應該走正確的路
多年以來,臺灣人民與團體曾積極而且不斷的替臺灣與美國‧國會議員溝通,真情令人感佩。但是,可惜未能針對「國際現實」與《國際法》層面,往往訴求事倍功半,令人婉息。一般而言,這些訴求包括:
一、美國應該和〔中華民國〕或稱「臺灣當局」重新建交。
二、美國應該拋棄「一個中國政策」。
三、美國應該支持臺灣獨立。
問題是:「外交權」是美國總統的專屬權力,所以行政部門國務院只是執行總統之決定,臺灣團體向美國‧國會所提出的訴求項目,都不是美國‧國會可以直接管轄或控制的範圍。但是畢竟這些國會議員都是臺灣的「朋友」,我們要如何有效的「啟動」這些國會議員,使他們能有效的替臺灣伸張權力呢?唯一的方法就是:要求美國國會議員依照參議院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之「領土條款」釐清臺灣之確實國際地位,屆時臺灣人民就立刻可享受《美國憲法》之保障。也唯有如此,「臺灣問題」才能從美國總統手中轉移至美國‧國會手中,臺灣人民才能使出力量與中國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