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6-26 12:08:00作者:
現在國內官員,特別是廳局級以上官員,把子女送到西方發達國家,已不是什麼新鮮事。
官員們送子女到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留學居多,在這些國家學習、生活、消費,每年差不多要花費20-30萬元人民幣。即使在收入較高的地區,恐怕也要夫妻二人耗盡全部勞動所得,才能供得起這樣的的花費。而且,首期出國留學,還要打進50-60萬元的擔保費。
一直到現在,還有很多人不知道國家的所有工作人員,其實都是靠我們這些工作的人來給他們發工資,因為我們對於交稅的概念認為是政府強制徵收的,而沒有想到徵稅是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是用來讓他們來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而不是改善某個貪官的個人生活狀況,甚至是他們把孩子送出去到國外揮霍的錢,都是我們拿的,我們做這個冤大頭?
可以說,上到國家主席,下到最基層的小官,都在享受著我們口袋裡面的錢,而那麼多貪官們貪的錢,正是從我們口袋裡面拿的錢,如果我們交的稅,50%甚至更多,都被國家的人拿去貪污了。
官員們花這麼大的代價,甚至冒著貪污受賄的風險,也要將子女送出國,目的肯定不是一送出國又馬上接回來,而是希望學成後盡快拿到「綠卡」,成為發達國家永久居民。哪怕是「海歸」回來,也要成為某某跨國公司在中國地區的經理或代理,把中國人的錢再賺到國外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