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力奪全國散打冠軍
張強今年35歲,是達州市通川區北外鎮人。1990年,19歲的張強開始在達州、巴中拜師學武藝。1992年,他在廣東舉行的一次全國性武術散打比賽中一舉奪魁。
此後,自幼嚮往警察職業的張強當了幾個月的「編外警察」。他在達縣南外派出所當聯防隊員時,憑著一身好武藝,曾數次生擒持刀劫匪,其中幾人被判處了死刑。
蛻變:險些喪命 組建黑社會
警察夢雖然破滅了,但張強並不落寞。因為自從他當上散打冠軍後,總是被人前呼後擁。也就是從那時起,他的人生軌跡開始發生偏離。
有著俠義心腸,屢次替人出氣,張強的名號一天比一天響,自然招致同道中人的嫉恨。1999年5月21日,在達城鳳凰池,仇家將張強抓住。雖然揀回一條命,但他身上多處受傷。「5·21」一事後,張強在強烈的危機意識驅使下,開始積極謀劃組織、領導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組織鼎盛時期,他手下號稱有百多人。
逃亡:輾轉川渝最終歸案
2000年5月6日,達州警方展開「打黑除惡」專項行動,張強的黑社會組織自然成為重點打擊對象,其手下人紛紛歸案,但狡猾的張強聽到風聲後,一夜之間突然消失,此後,他被四川省公安廳列為A級通緝犯。
此後幾年中,張強化名李強,輾轉於成都、重慶等地。2002年,張強逃到綿陽。今年1月11日,綿陽警方得到情報後,敲開了張強的出租屋。
審判:四宗罪名獲刑20年
2006年9月19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張強一案作出了判決。法庭審理查明,張強犯有如下罪行:
罪行一:組織領導創建黑社會
1999年7月以來,張強夥同王明林、鄧澤毅(均已判刑)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張強當之無愧成為黑老大。該組織分成若干小組,各自劃定活動區域,並有嚴明的組織紀律,不論誰接的「業務」,都要事先向張強匯報,獵槍、刀具等武器平時統一保管,有行動時再集中發放,團夥成員全部集中食宿,不能背叛組織,否則將遭致砍殺。最惡劣的是,張強團夥還在城區的中專學校拉學生入夥,幫人打架、收賬、收取保護費成了其主要經濟來源。
罪行二:威逼利誘強收保護費
1999年11月的一天,張強等20餘人在達縣南外汽車站,為收保護費和另一黑惡勢力團夥發生衝突,對方一人被砍傷,張強共獲保護費4000餘元;2000年1月,張強帶人到通川區汽車北站,對部分車主、司機進行威脅、恐嚇,欲收取每車每月50元保護費,還專門購置傳呼機,印製「平安符」,凡貼「平安符」的車輛就可受到保護。後來,此事因公安機關及時干預未得逞。
罪行三:黑幫火拼致傷9人
1999年12月28日,兩輛中巴車在通川區北外胡家壩為爭客源發生糾紛。一方車主邀約曾定國黑社會組織成員前往幫忙,張強認為曾定國搶了自己的地盤,遂指派鄧澤毅帶領20餘人,攜帶獵槍、火藥槍、砍刀等凶器前去「問罪」,並將對方3人當場砍翻。截至2000年1月,張強團夥與其他黑社會組織火拼,共聚眾鬥毆4次,砍傷9人。
罪行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2000年2月20日,其組織成員吳某在達城華夏大廈外吃燒烤時,與某單位職工趙某發生糾紛,吳持菜刀將趙某頭、腰及背部砍傷,致其重傷;同年2月29日,張強等人在一卡拉OK廳喝酒時和一幫人發生糾紛,張強等人持酒瓶砸傷對方頭部。
法院審理認為,張強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犯有聚眾鬥毆、搶劫、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罪行,因此,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3000元。
来源:東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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