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星島日報消息,有些人不知道這規定,可能已在不知不覺間喪失身份。移民律師庫蘭(Richard Kurland)提醒那些在中港臺出生的加國公民,勿錯過重新登記時限。
《多倫多星報》週四報導,《公民法》規定1977年2月14日以後在海外出生人士,如果父母一方是加國公民,被視為加國公民。如果他們在28歲之前,沒有申請保留公民身份和登記為公民,就會失去公民身份。依照規定,到了2005年2月15日,就出現第一批受到切身影響的海外出生公民。沒有重新登記的人,或許已經失去公民身份。
来源:環球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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