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並曹建明首席大檢察官:
重慶打黑運動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爭議。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打擊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當然無可厚非。但根據現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斷,重慶政法部門在「打黑」的名義下,涉嫌濫施酷刑,傷及無辜,踐踏程序,正在製造大量冤假錯案,尤其是刑訊逼供情況,令人觸目驚心。
以近日重慶「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為例,其辯護律師朱明勇,通過媒體發布了有關照片、視頻資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偵查階段受到了極為嚴重的刑訊逼供。根據朱明勇律師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偵查階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銬腳鐐)等,目前在其頭部、手腕部等處仍有明顯外傷,期間導致樊奇杭不忍刑訊之苦曾自殺、咬舌等等。
如樊奇杭自述:「還有很多方式逼我的供,兩隻手反過來背過去用手銬吊在鐵欄上,只讓腳尖挨地,從來沒把我放下來。最長一次5天才給我放下來。那次說心裏話我不知道怎麼來形容那種痛苦,我真覺得生不如死。吊的手銬全部鑲在肉裡,下來的時候他們打開手銬的時候全是血全是膿,我清楚的記得他們花了一個多小時才把手銬打開……。他們行話就是打表。就是腳鐐帶上,手銬在腳鐐上,人站著成了90度。一站就是一個星期,我記得最長一次站了10多天,10 多天沒有睡過一分鐘甚至一秒鐘,在過程當中人暈死過去,休克了幾次,他們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澆醒,他們就有人過來提著腳鐐把我倒提起來,把我弄醒了繼續站。只要我倒下去他們就把我拉起來繼續站拳打腳踢……。生不如死,我確實自殺過,我已經不能承受這種折磨了。我是撞過牆,撞了兩次,頭上撞了很大條口子,吊的時候休克了他們也不把我放下來,用水把我澆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頭,咬斷了,過了兩天以後才把我送到醫院去看,當時舌尖還有一點沒斷後來他們給我扯掉了,還化膿了……」
更令人震驚的是,據朱明勇律師死刑覆核辯護材料披露,在樊奇杭一案庭審中還有其他被告人反映出更多的刑訊逼供情節,如:
有人說我被逼得要跳樓被他們按住了!有的說,警察曾威脅再不招供就把他活埋了!
本案唯一的女性盧紅說,他們對我嚴刑拷打,頭打破了,牙齒都快脫落了。
還有一位被告大聲喊道:審判長,你千萬不要相信警察的,被他們抓去不要說十公斤冰毒就是二十公斤也都要認的」。
上述資料的公開,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根據媒體的報導和律師披露的情況,在為數眾多的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而依靠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普遍被當作定案依據;涉嫌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也沒有得到任何法律追究,這無疑嚴重損害了我國法律的尊嚴。
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刑訊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命關天。鑒於本案已經處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階段,也鑒於重慶打黑運動已經產生巨大影響,本著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我們呼籲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憲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立即對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內的重慶「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立案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如確有刑訊逼供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作為關注國家法治進程的公民,我們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迅速立案調查,糾正地方公職人員違背法治、踐踏人權的做法。
附:案件視頻資料一份。
本公開信發起人:
王 工(律師 北京)
秋 風(學者 北京)
楊支柱(學者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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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澤(學者、律師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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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暉(自由作家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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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成 (律師 杭州)
溫克堅(學者 杭州)
張 輝(學者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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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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