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事件,稅務部門是否瀆職?(圖)

作者:芷岸蘭汀 發表:2018-06-06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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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稅務部門瀆職了嗎?(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6月6日訊】最近范冰冰偷稅漏稅,影視圈陰陽合同,超高收入和極少付出已經衝破了大眾的認知底線,一經曝出,很快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但是,筆者發現,現在絕大多數人都將目光集中在了范冰冰出事,可能坐牢的八卦和富人果然沒好人的快感中,似乎就等著稅務正義之劍一出,皆大歡喜。

只是,各位是否想到:這麼些年,明星只要有演藝活動,就一定同稅務打過交道,甚至是反反覆覆打交道,雙方接觸不可謂不密切,關係不可謂不深厚。

那麼作為相關徵集人員,日日高喊依法納稅,利國利民,結果卻連被徵收對象到底賺多少,有哪些避稅手段,如何非法操作都不知道,更未及時上報,從而造成國資的巨額流失,合情嗎?合理嗎?

如果沒有崔的爆料,還不知道蓋子要捂多久?不公要存在多久?國家要受多少損失?這難道不是瀆職嗎?數額如此巨大,主管領導是否該入刑?

可是如此公共事件,發酵至此,我們也未聽到任何道歉,未看到有領導引咎辭職,未發現有部門願意承擔罪責。相反,倒是各種迅速行動的查處不絕於耳,不由讓人感嘆,如此強大的底氣也是難得。只是,它需要多好的心理素質才能做到?

當然,監管明星有很多現實和體制的壁障,難度較大,也是實情。比如對方手段太多,花樣翻新,防不勝防,比如行業魚亂象叢生,魚龍混雜,難以下手等等。

如同崔永元在爆料中說得,這種事是業內通行的潛規則,圈內人早就見怪不怪了。明星平日演戲都簽陰陽兩份合同。陽合同給外人看,是合理的市場價位,誰也說不出什麼來。而陰合同,才是明星的實際所得。

民眾都知道明星收入高,卻不知道實際比我們認為得更高。像陰合同中高額費用的門道就很多。明星有些是通過不僅做演員,還作導演,製片等方式拿到更多錢,至於是否做了,拿的收入合不合理,則不在考慮之列,這是對製作方的無故加碼。

有的則是在不斷的拍攝中,以檔期,劇本,場地為藉口,不斷挑剔,加價,否則就以拖延,罷演要挾,導致製作方騎虎難下,不得不從,成本越來越高。

而娛樂業收入越高,稅收越高,最高近半,所以明星根本不接受稅前收入,只接受稅後部分,如此就要簽兩份合同。這也意味著成本同樣會轉移到製作方身上。

這些都是流量明星,小鮮肉利用短暫的爆紅期,沒有太多顧及,大肆要價,逼迫合作方就範的種種方法。

在一個相當浮躁,只認明星的市場裡,製作方缺乏議價權,只能忍氣吞聲,選擇妥協。指望他們向稅務舉報,要求公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畢竟,這是自斷生路之舉。

但明星敢如此,恐怕除了偷稅漏稅,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吃准了製作方有洗錢打算,所以多要一些也無所謂。

他們的高收益很容易就被洗錢者大筆一揮的生編亂造掩蓋,海量黑錢通過投資影視劇很快就會成為乾淨的錢在市場上流通。與之相比,這些收益也就變得微不足道了,明星成了洗錢的工具。這些錢本就來路不正,難道幕後主使還好意思嫌明星太貪婪嗎?

此二者,彼此互有需求,又都極不乾淨,所以形成了齷齪的利益捆綁體。雙方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以,稅務並不好查。

但是,是否就一定不能查,恐不一定。只要真正願意瞭解行業,發現種種貓膩,搞清緣由,那麼為徵稅打開缺口並不難。能做而未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查實一種,針對一種。比如針對明星演戲中牽涉的任何比較大筆的可疑資金,都重點關注,追查其來龍去脈,要求相關公司說明用途。對於製作方分期分批支付款項的履約方式,應以最終完成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至於涉黑洗錢的,則絕不能遷就,應聯合公安機關嚴打。對風評差,屢上黑榜者,應予封殺。

能如此,恐怕明星也不敢如此炒高價位,高片酬也不至於屢禁不絕,影視業更不會畸形發展至如此地步。

但是如今卻沒有,那就只能說明:稅務並未盡力,若未估計錯,混水摸魚應該才是最大動機。明星操作不規範,拿了不義之財,不敢聲張,被稅務局抓住把柄,還不是想如何對方都要予取予求?

每次查了放放了查,不就可以年年如此,永無窮匱?此舉同某些policeman掃黃,道理一樣,不是麼?如果真是如此,那麼,賊喊捉賊,豈非最大的黑色幽默?

而那些大明星,大導演,眾目睽睽之下,受到的管制更多,安全風險也更大。只要業務規範運作,資金動向稍有異樣,很容易就會被發現。一旦出問題被處置,很可能得不償失,所以他們應該不敢輕易嘗試。

當然,也不排除大明星胡來,畢竟名利的誘惑太大了,到一定程度足可令人失去理智。圈內都是如此,彼此利益盤根錯節,骯髒被踢爆的可能性又小,所以這些人要出淤泥不染很難。

當然,對方也會用更巧妙,或者更高級的方法來繞過監管,保障既得利益的同時,獲取最大收益。

比如明星會建立工作室,把個人所得的勞務費要交的過高收入和稅率,變作企業的應納稅額和低得多的稅率,這就減少了很多支出。

不僅如此,針對影視業國內有一些地方還有力度相當大的扶持政策,只要明星的公司在相應地區註冊,所享受的稅收減免很有誘惑力。

再就是明星可以通過入股所在企業,提升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二級市場拉升股價,從而獲取更多的股票溢價。

這些方法也不能說犯法,甚至可以說是非常聰明的利用政策漏洞追逐最大利益,但是否對得起良知就難說了。

那麼,針對明星的過高收入,稅務局可否抬升明星設立工作室的門檻,降低將勞務收入並入企業收入的比例,提高稅率?對於影視公司的稅收減免範圍和幅度同樣應收窄?對明星以影響力作價股票投資上市公司的事情與金融機構合作,強力監管,預防泡沫,如此是否就能治理一些亂象?

如果稅務局自身力有未逮,完全可以查出一部分解決一部分,必要的時候,邀請娛樂業,金融業的專家學者制定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堵住漏洞,按照官方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風格,整肅效果短期就能見好。然後在常態工作中堅持踐行,相信業內風氣一定會為之一新。

但是並沒有,這是否是消極作為,看人下菜?普通人3500一月的工資尚且要徵稅,明星動輒成百上千數千萬甚至上億的收入卻能通過種種騰挪只交很少的稅就矇混過關?但是由此造成的負面後果卻要全體民眾成為韭菜,被迫買單,劫貧濟富而非劫富濟貧,真的是稅收的宗旨嗎?

如果有稅收人員認為不是不作為,而是明星擁有的耀眼光環,人脈資源,不好輕易撼動和得罪。明星身後的經紀人,財務專家懂行業和法律的漏洞,許多事情都做得天衣無縫,即便想查,也很難查,或者從表面上根本就看不出來。而演藝行業本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隱蔽性,又使得犯規某種程度上比普通行業更為容易,這同樣不是理由。

如果什麼都好做,那還要稅務人員做什麼?要佔用編製和財政的收入幹什麼?只要想做,辦法總比困難多。不想做,才處處是困難和不得已。真的能力不夠,責任心不強,建議退位讓賢,不信真的沒有能員幹吏能對症下藥,攻克頑疾。

這些瀆職,枉法之罪,希望相關稅務部門能出來走兩步,回應民眾關切。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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