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您介绍一下“审判中国共产党国际司法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好吗?
答:据我所知,有一批来自各个领域的人士,他们认为,在目前的状况下,有必要建立一个司法委员会,对共产党在56年统治中所犯下的一系列反人类罪行进行系列的审判,整个活动大概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成立一个审判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司法委员会,之后由这个国际司法委员会任命大法官,组建审判中国共产党罪行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
目前正在中国发生的一个世界上最大的人权灾难,就是对法轮功的大迫害。这场大迫害到今天为止已经进行了六年了,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那么有鉴于此,在第三个层次,首先要建立的审判中国共产党的法庭,就是建立审判他们迫害法轮功的法庭。
问:现在准备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了?
答:现在正在筹建审判中国共产党国际司法委员会。这个筹建主要是在各人权团体、各民主政治组织,以及各界人士中征签。由他们签署一个授权书,授权司法委员会的筹备委员会来组建这个司法委员会。
问:现在征签的情况怎样?
答:就我所知,现在征签的情况是很好的。
问:大概有多少个团体和个人签名?
答:还难讲,还未汇总,因为是在世界范围内征签,具体数字很难说出来,但我可以讲,目前的征签情况是很令人鼓舞的,得到了各方面,各界人士,世界各人权团体、民运组织的积极支持和加入。
问:近期内的计划?
答:美国时间6月15日,澳大利亚的6月16日,将举行记者召待会,宣布审判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司法委员会正式成立。
问:审判中共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有什么区别?
答: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是在联合国的名义之下,由当时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法西斯国家和日本军国主义的一个审判。而审判中共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是由全球的各人权组织、民主政治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界人士共同签署的授权书成立的。也就是说,它们的背景是不同的。
问:审判中共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成立的法律依据?
答:目前将要成立的法庭是在一个很大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个背景就是,尽管在二战后,有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审判,但是我们在回顾历史的时候,就会发现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从二战结束以后一直到今天,在人类社会里造成最大人权灾难的、犯下了最严重的反人类罪行的,正是那些窃取了国家的专制权力的独裁者,更明确的讲,这些独裁者利用专制的国家权力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是整个人类最严重的人权灾难。
从红色高棉把自己的人民屠杀了四分之一,到米诺索维其对人民的屠杀,再到萨达姆对自己人民的屠杀,再到金正日对自己人民的奴役,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在统治的56年中,利用他们用暴力夺取的国家政权,利用他们用国家恐怖主义维护的国家权力,造成了中国8000万人民的死难。从共产党建政开始,到89年的六四,人权灾难一个接一个,共产党的反人类罪行也是一个接一个;在六四以后,现在六四的冤案还没有得到昭雪,在99年,共产党又制造了另一个骇人听闻的人权灾难,那就是对法轮功的大迫害。
所以这些都说明,面对独裁者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的反人类罪行,现有的人类的一些司法机制,并不能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救济,也不能及时地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现在尽管米诺索维其已经受到审判,红色高棉和萨达姆即将受到审判,但是,作为人权灾难最严重的中国,它的独裁者仍然躲在国家权力的盾牌的后面,继续犯着迫害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罪,犯着这样一个严重的反人类罪行。
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司法机制,专门对独裁者利用他们攫取的专制的国家权力,对它的人民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屠杀人民、奴役人民、对人民进行信仰灭绝,酷刑折磨,等等这样的罪行进行及时的审判,及时地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及时地以法律的名义来宣告这些独裁者行为的罪恶。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极其紧迫的任务。对于全人类来说, 这都是一个极其紧迫的任务。
问:审判中共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有什么样的突破的意义?
答:有几点。我们在准备组建法庭时有几个基本的想法。首先,历史是人创造的,人是历史的主体。我们需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新的法律意识,来创造能够及时伸张法律正义的司法机制。这就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
这个法庭与以往法庭主要有这么几点不同。第一,常规的法庭都要有一个国家权力作为它的背景;那么这个法庭不是以国家权力作为背景,是以各界人士和各人权组织、民主团体的普遍授权作为它公义的基础。
特别法庭的合法性的来源,主要是它法庭审判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来源于建立法庭本身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第二点不同是,在人类的历史上很少有人民自己组建的法庭对还在掌握着国家权力的独裁者进行审判。而特别法庭审判的对象就是利用国家恐怖主义维护专制国家权力的中国共产党,以及附属于中国共产党的一些法西斯组织,比如“610办公室”,以及一些犯下了严重罪行的,仍然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个人,比如说罗干、江泽民。江泽民虽然退下去了,但他实际上仍然属于权力体系中的一员。这是第一次,在它还掌握着国家权力的时候就对它进行审判。
问:法庭的成立还有什么其它方面的意义?
答:通过这次审判,不仅仅要为中国八千万死难同胞伸张正义,也不仅仅是为了现在仍然受到中共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伸张正义;希望通过这次审判,建立一系列令独裁者胆战心惊的法律原则,以预防今后独裁者利用他们掌握的国家权力继续进行反人类的犯罪。
这些新的司法原则是很多的,主要有,一,要确认“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国家主权应该是以那个国家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为渊源的,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人民的权利才是第一性的,要重新确立“主权在民”的原则。
“主权在民”的原则就意味着人民的权利高于国家的权力,就意味着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第二要确立的原则是,必须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精神,即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权力或其它政治权力,必须是由人民的意志产生的,而人民的意志必须通过自由的、定期而公正的选举得到体现。就是说,政治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选择权。
确立了这一条原则,紧接着就会确立第三条原则,那就是,独裁者(集团)利用暴力夺取的政权,利用国家恐怖主义维护的政权是非法的。那么这个非法的权力所通过的一切法律,以及受到这个非法的权力所控制的整个司法系统所有的活动都是非法的,就是这个法律本身就没有合法性。它的司法系统也就没有合法性。
这第三项原则对我们中国人是尤其重要的。因为中国共产党在56年来,一直在以专制法律的名义宣判自由有罪,民主有罪,信仰自由有罪。他们一直在通过他们严格控制的法院做出的所谓判决来迫害人民、屠杀人民。到今天他们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仍然是以他们恶法的名义。许多都是通过他们所谓法院判决的名义来进行这场政治大迫害。
因此,宣布专制的法律是恶法,宣布专制的国家权力是非法的权力,宣布专制国家所谓的刑事司法系统所做的任何判决都是非法的判决,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第四项确认的原则就是,任何一个独裁者都不能躲在国家主权的盾牌后面逃避国际社会和全人类对他的反人类罪行进行的审判和制裁。
刚才我已经讲过,二战以后最严重的人权灾难,都是一些独裁者以国家主权为盾牌,躲在国家主权后面,用惨无人道的方式残害他们的人民,屠杀他们的人民,奴役他们的人民;而当整个国际社会、整个人类良知对他们的暴行进行抗议的时候,他们说这是他们的“内政”。
那么我们说,任何人,任何独裁者,从这次审判以后,就再也不可以有这样的藉口了。国家主权只能是维护一个民族的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存在,这样一种法律概念,它不可以再被独裁者用来作为规避法律制裁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