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纳税光荣”吗?
作者:刘军宁
发表:2007-10-28 03:15
在当今,“纳税光荣”似乎是个天经地义的口号。然而,纳税“光荣”吗?不见得。只有把藏在国家背后的食税者看成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统治者,把公民看成是只有服从义务的臣民时,纳税才是“光荣”的。其实,这是已经不是纳税了,而是家长制下的纳“贡”进“献”了。所以,“纳税光荣”是个臣民现象。这个口号本身就是专制主义的。要求个人为国家(实为官家)纳“贡献”,凭什么?每个纳税人都是应该是平等的,有尊严的公民凭什么把自己的钱财无条件地奉送少数掌权的人?
不仅如此,纳税人既然被视为臣民,就免不了沦为专政的对象。在北京,代表当地政府的公路发展集团常常在其辖内的道路电子显示牌上常常打出这样的字样“坚决打击偷逃养路费”。很显然,在这里,纳税人被当作国家专政机器的打击对象了。在宪政国家,作为纳税人的公民,不论欠缴多少税款,都不应成为国家暴力机器的打击对象。如果一位主人欠了他们家保姆的工资,保姆能说坚决打击这位主人吗?凭什么用这样的语言对待纳税人?
专政的统治手段还常常不经意地流露出来。例如,政策制定者和一些媒体,特别偏爱“组合拳”这个术语,为一记记重重的政策组合拳拍手叫好。政府对谁打组合拳?对政府自己吗?肯定不是的,而对老百姓、纳税人打组合拳。例如,用印花税和加息的组合拳来偷袭股市,拳头却重重地落在股民的头上。按照宪政的原理,政府是作为纳税的公民花钱雇来的仆人,怎么能对公民一再打出组合拳,而且还在自己的媒体大加渲染?
但是所有这些,包括坚决打击偷逃养路费,都有宪法基础。因为宪法本身不承认政府和老百姓之间是平等的雇佣关系,规定中国是个实行专政的国家。宪法规定这个国家是为人民的,而不是为公民的。然而,一个国家只为人民服务,那谁为公民服务?要公民纳税,却不为公民服务,于情于理,怎么讲得通?
有人也许会说,即便不能用“打击”之类的字眼,那么,说“偷逃”可以吗?不,也绝对不可以!说公民偷逃税也是毫无道理的,在今天的中国,尤为不妥。税是纳税人的财产中应该交给政府的那一部分。在未缴税之前,这些财产都是纳税人的,不是别人的,故不能说是“偷逃”。其道理就像一户居民要从每月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缴水电费一样。在未缴水电费之前,该月收入是居民的合法财产,即使拖欠水电费也不能改变该月收入作为合法财产的性质。所以,指责公民“偷逃”,不仅是子虚乌有,而且是对公民的尊严的严重侵犯。如果“光荣”之类的字眼是虚假的抬高,那么,“打击”与“偷逃”之类的字眼,是对公民的地位严重贬低。在中国,“打击”、“偷逃”之类的字眼表明,纳税人被当作臣民,乃至专政对象。
有人会问,如果不是偷逃,是拖欠吗?在中国,说纳税人拖欠,也缺乏正当依据。在现代宪政国家,纳税人有权不给未经同意的食税者纳税。纳税缴税的义务,只能基于契约产生。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的这样的契约。因此,当下任何纳税的义务都是单边强加的。最高当局也一再重申,中国不实行代议制。中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人民代表,没有公民代表。即便这些“人民”代表中的绝大多数也是官员。况且,宪法也规定立法机关是被执政党领导的机关,不具有独立性。所以,现在的纳税是没有代表的纳税。未经纳税人及其代表同意,纳税的义务就是单边强加的义务。若是单边强加的义务,其正当性有多少?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个人回避单边强加的义务,也决不能算是“偷逃”,也不能算是“拖欠”。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机会在公平的契约中做出这样的承诺。况且,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如果没有挑选、监督食税人的权利,其纳税的义务从何产生?
退而言之,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算是偷逃,那么作为食税人的官员,滥花纳税人的血汗,算是什么吗?纳税人是在花自己的钱,哪怕其中一部分该缴税。食税者却是在花纳税人的钱。他们花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纳税人花自己的钱不叫偷,未经同意花纳税人的钱那才是真正的偷。食税者偷花纳税人的钱,这才是真正要打击的,而且要在纳税人监督下来打击。
纳税基于的公理是对等的同意:不征得同意不能拿别人的东西。这一公理有两个要素,一是同意,二是平等。不经过纳税人及其代表的同意,政府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不经过政府的同意,公民不能拿国库里的钱。如果公民不能自由提取国库里的钱,而政府却可以任意征收纳税人的钱,这就违背了上述的公理,因而侵犯的纳税人的权利,伤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在现实中,食税者们不仅无度挥霍起纳税人创造的财富,建豪华办公大楼,豪华轿车,公款考察旅游,公款高档消费,而且还不把纳税人当公民,甚至干着加害、欺辱纳税人的勾当。据报道,前不久,陕西省宁陕县民政部门把失去纳税能力的纳税人跨县扔到秦岭荒野,致其惨死。这是纳税人花钱让政府做的吗?如果某个公民有一天自己无力纳税,他能确保自己不被食税者扔掉吗?(关于该消息,参见:http://news.huash.com/gb/news/2007-08/25/content_6516057.htm )
中国已经进入了纳税人时代。社会生活中的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都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没有义务为国家做贡献,国家有义务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还要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纳税人要操心不是如何为那些“食税人”作贡献,而是要操心,怎样防止食税人偷食我们的税!在纳税光荣的专政国家中,主权者是食税者;在有代表才纳税的宪政国家中主权者是公民。纳税光荣,打击偷逃是专政现象,有代表就纳税才是宪政现象。纳税人的根本权利是有权挑选谁来做他的仆人。仆人一定要差额选拔,竞争上岗,从最低一级的仆人到最高以及的仆人,概莫能外。中国的纳税人何时才能行使这样权利?不能行使这样的权利,是不可能心甘情愿纳税的!
在公民时代,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服务,凭什么要求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无条件地为国家服务,为掌权者作贡献?作“贡献”不应该是公民的干的事情。“贡献”是臣民与农奴的专属。所以,“贡献”式的纳税不光荣!这样的口号是每一个有尊严的公民应该坚决抵制的。在宪政国家,公民纳税不过是纳税人给公仆发工资,让公仆办点事,这些事无关“光荣”。即使是有条件的纳税也无关光荣!纳税人拒绝“贡献”,拒绝沦为臣民才光荣。捍卫纳税人的权利,就是捍卫公民的权利!捍卫纳税人的尊严,就是捍卫公民的尊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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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有这些,包括坚决打击偷逃养路费,都有宪法基础。因为宪法本身不承认政府和老百姓之间是平等的雇佣关系,规定中国是个实行专政的国家。宪法规定这个国家是为人民的,而不是为公民的。然而,一个国家只为人民服务,那谁为公民服务?要公民纳税,却不为公民服务,于情于理,怎么讲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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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如果不是偷逃,是拖欠吗?在中国,说纳税人拖欠,也缺乏正当依据。在现代宪政国家,纳税人有权不给未经同意的食税者纳税。纳税缴税的义务,只能基于契约产生。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的这样的契约。因此,当下任何纳税的义务都是单边强加的。最高当局也一再重申,中国不实行代议制。中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人民代表,没有公民代表。即便这些“人民”代表中的绝大多数也是官员。况且,宪法也规定立法机关是被执政党领导的机关,不具有独立性。所以,现在的纳税是没有代表的纳税。未经纳税人及其代表同意,纳税的义务就是单边强加的义务。若是单边强加的义务,其正当性有多少?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个人回避单边强加的义务,也决不能算是“偷逃”,也不能算是“拖欠”。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机会在公平的契约中做出这样的承诺。况且,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如果没有挑选、监督食税人的权利,其纳税的义务从何产生?
退而言之,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算是偷逃,那么作为食税人的官员,滥花纳税人的血汗,算是什么吗?纳税人是在花自己的钱,哪怕其中一部分该缴税。食税者却是在花纳税人的钱。他们花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纳税人花自己的钱不叫偷,未经同意花纳税人的钱那才是真正的偷。食税者偷花纳税人的钱,这才是真正要打击的,而且要在纳税人监督下来打击。
纳税基于的公理是对等的同意:不征得同意不能拿别人的东西。这一公理有两个要素,一是同意,二是平等。不经过纳税人及其代表的同意,政府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不经过政府的同意,公民不能拿国库里的钱。如果公民不能自由提取国库里的钱,而政府却可以任意征收纳税人的钱,这就违背了上述的公理,因而侵犯的纳税人的权利,伤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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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时代,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服务,凭什么要求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无条件地为国家服务,为掌权者作贡献?作“贡献”不应该是公民的干的事情。“贡献”是臣民与农奴的专属。所以,“贡献”式的纳税不光荣!这样的口号是每一个有尊严的公民应该坚决抵制的。在宪政国家,公民纳税不过是纳税人给公仆发工资,让公仆办点事,这些事无关“光荣”。即使是有条件的纳税也无关光荣!纳税人拒绝“贡献”,拒绝沦为臣民才光荣。捍卫纳税人的权利,就是捍卫公民的权利!捍卫纳税人的尊严,就是捍卫公民的尊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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