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单亲母亲凯西涉嫌在2008年杀死两岁女儿
佛罗里达州25岁单亲母亲凯西.安东尼(Casey Anthony)涉嫌在2008年杀死两岁女儿科丽案,是继球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之后,最吸引全美、乃至国际媒体关注的大案(中国媒体也有很多报导)。此案自三年前就被媒体一路追踪报导,最近在连续30天开庭审理、91个证人出场后,绝大多数媒体评论员、司法专家、普通民众都认为是凯西杀害了自己的女儿。判决前一天的各种网路民调显示,认为凯西“有罪”的在77%到87%之间,可谓舆论一面倒。
简单概括来说,一级杀人罪是事先蓄谋的故意杀人;二级杀人罪是故意杀人,但没有事先计划;三级杀人罪是意外杀人。凯西案被控一级谋杀罪,在佛州可被判死刑。
但5日下午12名陪审员作出裁决∶凯西被控的杀人罪全部都不成立!一级、二级、三级杀人罪全部“无罪”。只是被控的其他四项“对警方撒谎”被判有罪。对谋杀案的“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必须是12个陪审员一致通过,任何一个陪审员不同意,裁决都不成立。
这个判决一出来,美国电视的评论家和法律专家几乎一面倒地表示震惊,和当年的辛普森案非常类似。他们使用的最多辞汇是“天哪”、“无言以对”。在奥兰多法庭外聚集的五百多民众更是吃惊,听到判决结果后很多人为科丽鸣不平,有人高喊“凯西是杀人犯!”
我对美国的各种司法案件都很有兴趣关注,因为司法判案是展示这个国家体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最能清晰而直接地体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对谋杀案的跟踪,除了能了解和学习美国司法之外,还因为它们像电视连续剧般地吸引人跟著判断、推理。
这次凯西案,和辛普森案类似,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非常值得对“无罪推论”“证据优先”“程序正义”这些司法原则相当淡漠的整个华人世界学习、深思。因为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宁可错放三千,也不随便冤枉一个”的案例,和专制社会那种“宁可错杀三千,绝不放过一个”的做法正相反。
虽然绝大多数专家和普通民众都认为凯西“有罪”,杀害了她的女儿,但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表示尊重宣判结果,而且认为,这个判决再次展示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越——它比“由法官裁决”更能保护被政府的检方起诉的“被告”,也就是说,更有利于不冤枉无辜。
我陆续跟踪了过去30天对这个案子的审理,全程观看了7月3日原告和被告律师的最后申诉总结。基本是两个感觉∶一是从常识和逻辑上,这个两岁女孩是她母亲杀的,或至少孩子的死亡跟她有直接关系;二是从人证物证上,此案缺乏实质性证据。虽然我个人基本断定孩子是凯西杀的,但以对美国多年司法的观察和认知,在宣判前我跟朋友打赌∶有罪还是无罪(检方指控的一级谋杀)?朋友说∶“有罪”;判无罪的可能是多少?朋友说∶“零”。结果我赢了。
为什么从常识和逻辑上看,孩子是她母亲杀的?起诉方的检察官用编年史方式,从孩子“失踪”起,逐日向陪审员推理和证明,2岁的科丽是她母亲杀害的,主要证据是∶
一是孩子“失踪”31天,凯西才让外界得知,而且还是因孩子的外婆向警方报案导致她无法继续回避。之前孩子外婆几次问外孙女怎样了,凯西都编各种谎言推诿。检方起诉后,凯西又说孩子是在自家游泳池意外淹死。按常理和警方百分之百的实例都是∶孩子如果意外淹死,家人不可能掩饰,因为那会把一起无辜事件,变成谋杀。
二是在孩子失踪后这31天里,这个做母亲的不仅毫无悲伤,还去参加聚会,跳舞喝酒,并在胳膊刺上 “美丽人生”的意大利文字。等于告诉世人,没了孩子,凯西的人生才自由、美丽了。
三是在凯西的车里发现人肉腐烂的味道。凯西的父亲和停车场员工都作证说,那种尸体味道终生难忘。美国实验室做出的气味测试也证实,车上气味来源于人的尸体,而不是凯西说的垃圾。
四是在凯西的车里查到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的味道,专家查出凯西的电脑曾搜寻过三氯甲烷。
五是在孩子遗骸的嘴上、鼻子上有胶条(封嘴),在凯西家查出那种胶条。
六是在发现孩子遗骸处有科丽最喜欢的玩具,显示这是从科丽家里带出来的,凶手或扔孩子尸体的人了解孩子癖好,是和孩子亲近的人。
七是凯西在案发后多次撒谎。甚至指控父亲和弟弟都曾“性侵”她,还遭母亲虐待等。她父母开始维护她,后来都作出对她不利的证词。
起诉律师在法庭上展示的这些事实,通过电视直播,激怒了无数美国人,电视评论和舆论几乎一面倒,不仅认为就是凯西杀死了孩子,还认为她是一个满口谎言、行为不检的恶毒女人。
既然有上述这些事实,为什么又说从人证物证上,缺乏实质性证据呢?因为凯西辩护律师的最后申辩总结,强攻此案缺乏“直接证据”这一点。
在美国法庭,被告律师不需要提供“无罪”证据,他只需攻击、否定起诉方律师提出的证据,就可能赢得官司。对被告来说,他(她)可以选择沉默,即不需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这也是美国司法强调“无罪推论”的内涵之一,即被告不需要开口宣称“我无罪”,因为在宣判之前,他就是无罪的。
在欧洲,被告必须开口,他们的逻辑是∶如果他是无辜的,为什么不为自己辩护?但美国的法治精神是∶正由于他是无辜的,所以不需证明自己无罪;而是由原告方证明他有罪。所以人们在电视直播的法庭审理上,被告凯西从始至终一言不发,什么话都不需要说;全部都由她的律师去说,去反驳原告律师提出的证据∶
第一,此案没有人证,即无人证实见到凯西杀人。没有人证这一条,指控就少了一半份量;第二,物证不充分。检方没有拿到DNA、血迹、手印等直接证据。第三,无论凯西在孩子失踪后有多少不符合常人的举动,都不能直接证实孩子是她杀的。起诉律师只是“推理”,但推理不等于是证据。尤其是作为检方证人的加拿大专家说凯西电脑显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美国专家查出只有一次),但这个“证据”更遭被告律师反驳,认为违反“程序正义”,因加拿大人不受美国“伪证罪”惩罚。另外发现孩子尸体的“犯罪现场”曾被人动过,按美国法律,在“不是原状”(也就是被动过)的现场得到的“证据”无效。
美国司法很注重三个原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直接证据。著名的“一只臭虫”理论,即指如发现程序不正义,整个案子就得撤销,就像一碗面里发现一只臭虫,这整碗面就得倒掉一样。当年辛普森被判无罪,也是因为被告一方猛攻检方有违“程序正义”一点∶犯罪现场实物(带血的手套)被挪动,或有伪造证据之嫌;另外该带血手套太小,不是辛普森的型号等。这次被告律师在最后总结辩论时,又再次提到“一苹臭虫”理论,强调此案有违反程序正义处。当然更主要的,是没有直接、实质性证据,所以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的空间。
最近由于写关于桑兰赴美打巨额索赔一案,在网上查询了一些被告律师莫虎的资料(莫虎本人也被桑兰起诉),看到他在接受电视访问时谈的一个案子。那是莫虎担任纽约警察局审判厅长(即警局的法院院长,专审内部警察的案子,如同军队的军事法庭庭长)时,一次警方在突查纽约黑社会头目家时,查获警察局文件,显示警局有内贼。文件上的指纹是警局一个侦探。于是那个侦探被起诉,但莫虎最后判他无罪,理由是,这个侦探说,他曾到局长那里查过文件,指纹是这样留下的;而当时没有查到其他证据,证明是他把文件交给黑社会的。莫虎从警局退休多年后,这个侦探又被抓获,被查出他不仅跟黑社会勾结,并做他们的枪手杀过人,后被判终身监禁。有人问莫虎,当年那个案是否判错了,放走了罪犯。但莫虎仍坚持原判,强调判案必须靠证据,仅靠推理不能成立。
莫虎的这个宣判,主要是遵循了无罪推论、证据第一的法治原则,仍是“宁可错放三千,也不可随便冤枉一个”的理论。在美国影视作品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例如我曾看过多遍的一部影片叫《难以攻破》(The Untouchables),描写警方如何击败芝加哥黑社会。对那个黑社会头子(真人真事)人们都知道他杀人犯罪,但就是拿不到实质性证据。最后是通过查他漏税,把他定罪,送进监狱,由此才打掉了芝加哥黑社会的气焰。该片十分体现美国司法那种“绝对看重证据”,而不是情感、情绪、甚至逻辑推理。
所以,无论是当年的辛普森案,还是今天的凯西案,虽然根据那些披露的案情显示,辛普森和凯西有相当大的可能是杀人犯,而且具体细节既刺激人们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爱,母亲的冷酷和撒谎成性),也促人们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时,那些情感、情绪,包括推理、逻辑等等,都应该让位给“证据”,让位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证据第一”这些法治原则。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义上有瑕疵。
辛普森和凯西两案,让公众法庭(public opinion)早已裁判的“杀人犯”逃脱,不仅不是美国司法的缺陷,恰恰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伟大之处,尤其是其陪审员制度。此案的12名陪审员和5个候补,都是非常普通的人,而且他们被选中,必须经过被告律师审核、面试、通过。这就无数倍地加大了“判罪”的难度,使代表政府的检方起诉“个人”时,无法依赖对陪审员的选择而影响裁决倾向。在这个得到媒体和大众关注的案件的30天审理过程中,陪审员被隔离在旅馆,不许看报纸电视,不许上网,更不许和家人谈案情,为的是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只是根据法庭上的证据来独立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团的裁决,是更值得尊重的。
正如福克斯电视一位评论员所说,他听到无罪判决,完全惊呆了!这跟他原来的认知和判断大相径庭。但他说,这就是美国的伟大之处,这种制度是美国的骄傲,他接受这个裁决,他尊重陪审员制度。虽然这个案子引起很多美国人的不平,甚至愤怒,但他们接受这个结果,因为这“12个人”的制度是美国法治的象徵之一!
2011年7月5日于美国
201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