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权行使者做事不讲半点法理和道德,但又惯常以“执法”的嘴脸招摇过市、欺压良善,这不但会给人以“匪患猖獗”的感觉,动摇的也将是百姓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导致的是国家法治形象的荡然无存。故而要加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先须侧重于执法队伍的总体道德建设。
法律条文无非是由自然人制定的,并由社会成员具体去执行和遵守的。而所有的执法者,他(她)首先是鲜活的自然人,而后才会是有着各种职务行为的践行者。人类接受道德教育,要先于接受法制教育,你无法想像那些就连起码道德准则都不能遵循的男女,会是合格的执法者。
法律和道德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相辅规范,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撇开道德空谈“法治”,所能给出的也只能是空中楼阁。道德是法治派生的基础,法治是社会规范的进一步加强。凡是真正经得起历史和人心检阅的司法,它也首先就能经得起社会道德的审视和评判。
法治是道德的无奈延伸与升级,在规范社会行为时具有明显强制性和被动性。用道德示范造就人,相对于用法律条文约束人,不仅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也会造就出更多的社会自觉性和主动性。一个善治的时代不会任由道德荒芜,相反会让道德立场具有更高层面的社会膜拜境界。
许多朝代并无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但仍然保持了当时整体社会的井然有序,盖因“上君以道德仁治服人也,不以文刑杀伤服人也”,“圣人威人以道德,不以筋力刑罚也”。道德力量的传承,不但在古代文明中形成了基本的社会规范和准则,而且也成就了特有的时代文化表征。
崇尚道德和法治,其实也就是在坚持社会常识。比如只要尚未脑瘫,就该有这样的常识判断:通过虐杀一个无辜的孩子以制造恐怖,这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伤口上撒盐,将受害人列为监控对象,对两个87岁的老人反复进行骚扰、刺激和恐吓,这也同样是不道德的和非法的……
倘使身为执法人员,就连这样的常识概念都没有,或是明知所作所为不仁不义和不法,但因了利益的驱动或仕途的攀升,仍丧尽天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只能说明这样的施害者不但目光短浅,而且已是丧心病狂。再漫长的黑夜也有天亮之时,立身处世岂可不为长远处着想?
人治社会强披“法治”外衣,无视道德修补,甚而对道德传承予以百般践踏和破坏,这样的“法治”现状,催生的不会是法治膜拜和道德膜拜,而只会是权力膜拜,并使越来越多的公权力丧失道德自制力。“公仆”中丧失道德操守的男女越多,背弃职业操守者也就必然与日俱增。
不论你怎么淡看道德,道德的力量都将会是永存的,而权力只是自然人的附属物,铁打的官场流水的官,权力随时可能会更换了主人。在其位丧失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的执法败类,终将咽下自酿的苦酒,不但会遭人腹诽、怨愤,而且在社会走向有序后,也难逃承担相应的责任。
贺拉斯说:“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贝蒂说:“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类似的名人名言还不少,但万变不离其宗,强调的都是执法守法的重要性。违背法理往往也会是违背道德的,遑论是否合法了,先看看是否符合道德吧。
道德不存,法治焉附?我们今天谈论道德和法治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关系,并不奢望一个庞大的执法体系一夜之间就纤尘不染,而是强调道德建设之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个国家唯有道德和法治比肩辉映,国家正气才有望得到充分彰显,公正和天理才有望得到天然伸张。
要摆脱道德和法治所面临的困境,使乱象丛生逐步变得井井有条,最终重现“礼仪之邦”原有的风骨,时而泛泛而谈道德建设或是法治建设实则无济于事的,说到底也还是要有监督力量的加强。杜绝盲点,让公权力真正运行在阳光之下,这样才能有效保障道德和法治的纯正复活。
社会大变革前夜的凌乱,让有些执法者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从而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迷失,甚至在不经意中扬弃了固守已久的道德修养。记住古训吧:“栖守道德者,寂寞一时;依阿权势者,凄凉万古。达人观物外之物,思身后之身,宁受一时之寂寞,毋取万古之凄凉。”
写于2012年5月29日(廖梦君同学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伟光正”与绝人之后的恶魔连袂共舞第2144天!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国家机密”!作家廖祖笙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被党国非法剥夺!廖祖笙夫妇的出境自由被“执法”机关非法剥夺,其故乡居所被反动当局连续断网4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