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6年02月24日讯】离中国新年不足10天的1月31日晚9点多,上海松江怀孕三个月的孕妇梁静乘坐出租车时,被司机抢走身上所有银行卡,并被掐昏后绑上双手扔进雪夜的河水中溺亡。其丈夫当天午夜连续收到多个银行卡被取现的提示短信后报警,随后在死者生前乘上出租车的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银行卡被取现的ATM机所在地派出所等之间来回奔波,但因失踪者为成年人且失踪未超过24小时等原因,直到案发次日中午才被立案侦查,嫌犯一天后在河南老家落网,警方证实其两年前因涉赌被行政拘留,现还背着10多万元的赌债。
看了这则消息,稍有良知的人,心里都会堵得慌,一连串的问题会自然提出:真有失踪24小时才能刑事立案的荒唐规定吗?各派出所有权这样推诿吗?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是如何进入出租车司机行业的?
首先应当指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失踪24小时报案才能刑事立案的规定。不少人将失踪24小时以上才会录入失踪人口信息网,移花接木为“失踪24小时报案才能立案”加以扩散,在社会上引起了相当大的混乱。当然,成年人离开住所或居住地下落不明,情况非常复杂,应该视情况而定,即使失踪超过24小时甚至更长时间,也不一定能刑事立案(在失踪人口信息网中备案是必要的),因为刑事立案是有自身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第110条)本案中,被害人梁静是一名孕妇,雪夜打车,又在郊区空旷人稀路段,上车后给丈夫的微信是“我打到车了”、“回家的路上了”,后没有回家,其手机关机,其丈夫的手机短信上屡屡显示她携带的银行卡取现失败的信息,这一系列现象综合提示,梁静极有可能遭受到了犯罪侵害且有生命危险,明显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警方接到报案后理应及时立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诚然,从警方了解的情况来看,梁静丈夫在次日零点43分收到银行卡取现失败短信后才报警,此时梁静已被疑犯掐昏扔进雪夜河中数小时,警方即使及时出警,也可能避免不了梁静遇害的结局。但梁静的丈夫在意识到妻子危险时报警救妻,是他的不二选择,警方及时审查出警,更是其神圣职责。撇开本案具体情况,很多情况下警方及时出警,还是能够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而本案中当事警方以成年人失踪未超过24小时来搪塞,将老百姓对“失踪24小时以上报案才能立案”的谬传变成了“执法依据”,实在令人惊讶。对此,梁静丈夫当时的那个着急状可想而知,而其“情绪濒临崩溃沟通困难”居然还成了他在三个派出所奔波、难以立上案的一个重要理由,更是匪夷所思。
要知,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无论是否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108条)该规定是由刑事案件的紧迫性所决定的,且司法机关之间彼此联系起来既方便又规范,还省得增加报案人不必要的麻烦。可见,案件中的相关警务人员让死者家属再到其他派出所报警的做法,难逃不作为的渎职嫌疑。
我甚至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梁静当时不是遇害,而是路遇熟人下车,又因熟人紧急需要钱而取钱时忘记密码,当时手机没电,一忙起来还忘了给家人打电话,丈夫因此报警,这种情况下警方也应刑事立案。因为出现这么多“碰巧”毕竟罕见,即使发生了也应当“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刑事立案后经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什么可怕的,依法撤销案件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案件”,就是针对这类情况制定的。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反映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不仅不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违背社会常理,反而应当充分肯定甚至嘉奖。
本案中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按照相关规定,出租车司机是特种行业,在入职前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所谓“违法犯罪记录”,包括受到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违法记录,以及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记录。本案疑犯在入职2年前因涉赌被行政拘留过,至今还背负着10多万元的赌债,这样的人成为出租车司机,其人身危险性着实太大,他又是如何取得从户籍地警方开出“无违法犯罪记录”之证明的?
因此,本案疑犯的户籍所在地警方,也应对此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别认为开这么一张“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只是小事一桩,它显然也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关联性。
总之,公共安全无小事,负责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的渎职疏忽,都可能对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决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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