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周超鍈1994年5月至1997年在擔任杭州超亞電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決定並指使財務人員通過劃款、轉賬等方式,先後115次共將該公司的8328萬餘元人民幣劃給自己的私營企業浙江超亞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浙江臨安電纜料總廠、杭州高科通信電纜廠等多家單位用于歸還銀行貸款、支付貨款等,直到案發前仍分文未還。
1994年8月11日,周超鍈擅自將浙江省電力建設總公司匯入杭州超亞電業有限公司的300萬元投資款劃入個入賬戶,並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100萬元和200萬元的兩本活期存摺,委託前妻董某轉存至他的兩個女兒名下,從而將這300萬元公款予以侵吞。事後,周超鍈還夥同財務人員偽造假證,以隱瞞自己侵吞這筆款項的事實。1995年5月和1999年1月,周超鍈又利用職務便利,將屬於杭州超亞電業有限公司的資金322萬餘元人民幣非法佔為己有。
周超鍈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案涉案金額之大、案情之複雜,為近年來浙江省所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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