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體嫖娼 溺水"三陪女"未成年

發表:2001-12-29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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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武勝縣集體嫖娼事件經報導後,記者陸續接到讀者表示義憤的電話。四川宜賓市的羅和輝律師今天來電進一步指出,武勝嫖娼事件的死者親屬應獲民事賠償。

在12月19日的報導中,記者介紹了名叫董小倩的15歲「三陪女」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後,武勝縣參與嫖娼的6名黨員幹部分別受到了刑事、行政和黨紀處分(重慶市參與嫖娼的3人 處理情況不明);死者董小倩的父母則說,他們的女兒是被「福利酒莊」的老闆騙走的,女兒死得慘,卻無人為她申冤。

羅和輝律師解釋說,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福利酒莊」招用年僅15歲的董小倩從事「三陪」活動,已屬違法。祝顯超等人將未成年的董小倩在夜晚帶到具有較大危險性的江邊淫亂,是導致董不慎落入深水處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董小倩的死亡,與「福利酒莊」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以及祝顯超等人將未成年人帶至危險環境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應對董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賠償數額,即使依慣例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至少也在5萬元以上。由於「福利酒莊」與祝顯超等9名嫖娼者屬於共同侵權,所以他們應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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