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原鹽務局長離任之際狂分國有資產被判刑

發表:2001-12-2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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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自己將調任後,原清遠市食鹽專賣局局長、市鹽業總公司經理盧震利用最後的權力大肆侵吞、私分百萬國有資產。昨日,這位局長終於為「最後的瘋狂」付出了代價:清遠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三罪並罰,判處盧震有期徒刑14年、沒收贓款人民幣117.75萬元。同時被宣判的還有該公司原財務經理曹素華、原經營部經理馮少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5年。

  新局長上任10天就被押回原任職地

  今年7月,49歲的清遠市鹽業總公司總經理盧震調任珠海鹽業總公司任總經理,但新「局座」(我國食鹽實行專賣制度,鹽務公司經理同時又是食鹽專賣局局長)上任才10天,單位的幹部職工就驚詫地發現他被檢察機關帶走了。

  清遠檢察機關以涉嫌經濟犯罪為由,於8月1日將盧拘留,8月13日將其正式逮捕。

  離任前要分光「小錢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1年7月,盧震在任清遠鹽業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受賄8.75萬元;貪污88萬元;組織私分國有資產後個人分得21萬元。

  盧震七次貪污公款行為,三次發生在其即將調離清遠的時候。今年6月到7月間,盧震得知自己將調離,先貪污了公款33萬元,後又以發獎金名義將本公司國有資產人民幣67.8萬元集體私分。

  盧震貪污作案的手段很簡單,寫條子或直接要求財務人員直接拿錢就行了。

  「小錢櫃」不是國有資產?

  開庭審理時,盧震的辯護人提出盧私分的「小錢櫃」不是「國有資產」,盧震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法院審理認為,小錢櫃的款項,是因該入而沒有入財務正規帳的售鹽款、運費補貼。不管其存在形式如何,都不影響其國有資產的性質。遂作出上述判決。

  昨天審判時,三名被告人均未當庭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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