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居住的外籍人士搬家 須通知移民局

發表:2002-05-2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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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報5月29日報導,移民局最近在 B 簽證規則的公告中,重申移民法規定,外籍人士在搬家 10 天之內須通知移民局新地址。移民法律界的人士認為,不論以往移民局是否曾經確切執行,在目前的情況下,任何移民法律的規定都應切實遵守。
 移民律師及服務機構提醒旅居美國的外籍人士,除美國公民以外,不論是永久居民、或者是其他非移民簽證,或者是難民、政治庇護者,都應該在搬家後 10 天內通知移民局新地址。每個旅居美國的外籍人士在搬家、更換地址後,須填 AR-11 表格寄給移民局。至於移民局是否有能力處理,那就另當別論。

 依照移民法,不在 10 天內向移民局報告新地址的話,其處罰可以是遞解出境、三百元罰款,以及監禁 30 天。這是屬於「事小麻煩大」的移民法規定,除非違反者可以向移民局證明是無心或者無力之錯,否則移民局追究起來,就得受罰。

 移民法律界的人士說,移民局的行政手冊上說,若不在10 天之內報告移民局新地址,不應是遞解出境的唯一因素,意思就是不報告新地址者,加上其他的觸犯移民法事項,「錯上加錯」就可以遞解出境了。雖然移民局說,至今為止沒有人因為搬家不報而遭到移民局追訴遞解出境,並不表示未來仍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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