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交警貪官利用職權狂「吃」車牌證

發表:2002-06-2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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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商報6月26日報導,2000年6月22日,中共廣東省紀委通報了一起令人震驚的特大「窩案」:廣州市司法局副局長、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支隊長張林生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涉嫌利用職權大量受賄、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原本只要幾百元就可以上個摩托車牌,原本只要三四千元就可以學車,然而,由於交警支隊這一窩腐敗「頭頭」的作梗,成千上萬的市民被迫花上萬元才拿到牌照,花上萬元才可以學車。
張林生──做了交警支隊長就「老子天下第一」

  據查,張林生等人利用主管或分管批辦機動車牌照、機動車駕駛培訓、工程項目等權力,大肆進行權錢交易,從中索賄受賄。其犯罪行為之隱蔽、作案手法之狡猾、情節之惡劣、涉嫌受賄和謀取非法利益數額之巨大,在我省都是極為罕見的,令人觸目驚心。檢察機關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法院已公審五名涉案人員。

  省紀委負責人指出,張林生等人之所以走上違紀違法道路,除了因為他們喪失了共產黨人應有的理想信念,在權力和金錢面前迷失了方向外,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不力甚至沒有監督是主要原因。在市交警支隊,張林生個人說了算,「老子天下第一」;對上級,張只聽個別人的話,誰也奈何不了他。張林生等人違法違紀的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人們正拭目以待公審張林生的那一天。

蘇建樂──負責摩托車上牌「笑納」266萬

  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間,廣州市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蘇建樂利用負責摩托車牌照「上牌」的職務便利,以入干股分紅的形式,「笑納」了廣州一家汽車諮詢服務公司負責人陳某的存摺一本,內有266萬元人民幣,蘇建樂先後提現。

  在2001年10月11日開庭時,當時46歲的蘇建樂一副很合作的樣子,談到自己的「一時失足」,他甚至當庭哽咽失聲──「我1993年認識陳某,經常一起到二沙頭的某訓練基地游泳。後來,陳某邀請我、負責牌照發放的車管一科教導員馬紅華、支隊長張林生的夫人郭X芳到日本旅遊,旅遊期間,陳某忽然提出合股做生意。」

  「馬和郭兩人都積極響應陳某,我不入不好,張林生的夫人說不用出資,讓陳某搞定,約定利潤平分。」

  「後來收到由馬紅華轉交的266萬元利潤,我當時覺得是入股所得,我要是知道那是賄賂」

  「我從來沒有出面,沒有帶陳某去找過交警支隊任何人,沒有交代過馬紅華關照陳某,沒有給陳某作過任何代理廣州『22』車牌(廣州郊區牌)的批示!」

  「我不知道陳某的諮詢服務公司的具體業務,不知道他靠辦理摩托車『22』車牌掙錢,我不知道其他人收了多少錢。」

  一連串的「沒有」和「不知道」中,蘇建樂把責任推給馬紅華和張林生的老婆,「都是她們具體為陳某代理車牌做的小動作。」

  張林生出事後,蘇建樂知道不妥了,就退還170萬港元和50萬人民元給陳某,企圖脫罪,後向廣東省紀委投案自首。

司徒國紹──不花錢分股20%斂財425萬

  司徒國紹,44歲,廣東開平人,文化程度大專。2000年6月30日被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此案由省檢察院偵查終結,於今年5月28日移送給市檢察院起訴。檢察院指控:1994年1月至2000年3月間,司徒國紹先後利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十三處車輛管理科副科長、車管處副處長、廣州市公安局機動駕駛員教練場場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19萬多元,貪污公款6萬元。

  1994年1月至1999年12月間,司徒國紹負責對廣州市派力駕駛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模擬駕駛培訓架構的業務管理和監督,因他擁有該公司20%的股權,多次收受了該公司董事長唐某給予的384萬元。其中,1995年1月至8月,他多次收取了唐某贈送的32萬元。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因司徒國紹負責廣州市交通安全技術公司與廣州市派力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教練場,被派力公司聘請為一駕駛學校的榮譽校長,並從該公司領取3000至5800元的工資,共計35萬元。

  對此,司徒國紹在庭審時的解釋是:「當時,唐某請我去63層吃飯,我的領導張林生夫婦都在。當時唐某就提出成立廣州派力公司,張林生他們佔40%的股權,我佔20%。我很猶豫,但是張林生沒有說什麼話,我就不好推脫了。」

  司徒國紹於2001年8月23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庭審。

郭京華──私分辦證「勞務費」買別墅

  張林生系列案之一的天河交警一大隊原副大隊長郭京華貪污案於2001年10月8日在廣州中院公開審理。

  郭京華,今年57歲,廣州市人,大專文化。廣州市檢察院指控,郭京華1996至1998年在擔任廣州市車管所海珠分所負責人期間,夥同馬紅華以及海珠分所財務人員楊桂平共同貪污公款。1996年11月,郭、馬等3人私自將海珠分所「小金庫」內90萬元私分,其中郭京華分得30萬元;1997年1月,3人又將海珠分所「小金庫」的100萬元公款借給某房產公司,約定收取年息20%的高息,一年後歸還。該公司歸還了本息共120萬元後,郭京華等3人將該筆錢款私分,其中郭分得40萬元。公訴人認為,郭京華已構成貪污罪,但鑒於其能主動交待問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郭京華幾乎對所有指控都表示認罪,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郭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沒有意見」,包括一些很私人的內容:郭的頂頭女上司馬紅華在一份證詞中交待,她由於已和丈夫離婚,於是和郭「關係非常密切」,郭也是說「沒有意見」。

  公訴人舉證顯示,郭京華夥同馬紅華、楊桂平3人,通過私分辦證的「勞務費」,竟各自在從化的流溪山莊購買了一套別墅。

楊桂平──「領導要我犯罪,我也沒有辦法」

  「領導要我犯罪,我也沒有辦法。」這是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海珠分所原民警楊桂平(男,32歲)於2001年10月10日在接受庭審時的哀嘆。他因1996年至1998年間與馬紅華、郭京華私分了海珠分所的210萬元公款而被指控犯貪污罪,他對被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

  在庭審過程中,一段對話耐人尋味──
問:你是如何參與私分公款的?
楊:1996年底,馬紅華和郭京華回到辦公室後對我說,從化的別墅很漂亮,他們已經看過了。叫我把小錢櫃裡的90萬元拿出來買房。
問:誰提議的?
楊:馬紅華。
問:當時你沒有反對嗎?
楊:反對有什麼用?我只是個小民警,領導怎麼說我們就怎麼辦。
問:領導叫你犯罪你也犯罪?
楊:我沒有辦法。
問:做賬沒有?
楊:做了,寫了「90萬元用於購房」幾個字。
問:後來120萬元為什麼要私分?
楊:也是馬紅華提議的。1998年,我們大家在一起吃飯時,她說錢快拿回來了,反正海珠分所已撤消了,就分了吧。10天之後,她把我叫到辦公室,給了我40萬元現金。

馬紅華──「皇親國戚」拉她下水?

  6月18日,廣州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原所長馬紅華涉嫌受賄、貪污716萬元案在廣州市中院公審,標誌著這一特大窩案的審理已接近高潮。馬紅華接受的最大一項賄款,是從事代理髮放郊區摩托車牌的「環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負責人朱國華及其妻子郭潔萍送的,達360萬元之巨。郭潔萍是張林生之妻郭潔芳的妹妹。1994年年底,郭潔芳、朱國華、郭潔萍把她約到東方賓館吃飯,席間朱氏夫婦說他們的培訓中心生意不行,賺不了什麼錢。朱又說代辦郊區摩托車牌好賺,賺了錢大家一起分,問馬需要什麼手續才能代辦。馬說要有領導批字。「張林生的批字行不行?」「那肯定行。」事後不久,「環盛」就弄到了張林生的批條。「他們幾個可都是『皇親國戚』啊!」馬紅華這樣來形容幾名行賄人。言外之意是她不收他們的錢、不為他們辦事不行。除了朱氏夫婦,另一名行賄人三星諮詢服務中心老闆陳金成是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蘇建樂的好朋友。據陳金成交代,短短几個月下來,他的公司代辦了上萬副郊區摩托車「22牌」,每副淨賺1000元,純利達1100多萬元。按當初利潤四人平分的約定,陳給了蘇建樂、馬紅華、郭潔芳各260多萬元的「紅利」。

  馬紅華認為自己是給張林生、蘇建樂等領導及領導身邊的「紅人」一步步拉下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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