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合法」化:荒唐的管理思維

作者:中國新聞通訊社 周澤 發表:2002-07-0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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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收紅包這一被三令五申予以禁止的現象大有「名正言順」之勢。據記者在北京一些醫院瞭解到的情況,很多患者在醫院做手術前,都要花「手術點名費」。所謂「手術點名費」,就是患者「親點」某位大夫為自己作手術,同時視大夫的級別多少出點「血」,數額為幾百上千至數千元不等。實際操作中,「點名費」不僅要給主治醫生、麻醉師、護士等手術中用得著的人也都得「點」到。有醫院還對「點名費」的收取作了明文規定。而就記者關於醫院收「點名費」對不對的問題,北京市物價局醫藥處官員的答覆竟是:如果這家醫院的點名費到物價局申報過,那麼就是合法的。據這位官員說,點名費就是變相的紅包,這是為滿足一些患者的需要而設立的;不讓醫院收吧,有些患者就私底下給,物價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但「點名費」應在患者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收取。

患者住院就醫,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患者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這就是醫患關係的全部。然而,不知從何時起,患者住院就醫,尤其是做手術,不但要向醫院支付正常的醫療費,還得給醫生送紅包。有的醫生甚至主動向患者(或其家屬)索要紅包。這不僅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也敗壞了醫生在人們心目中的「白衣天使」形象。出於提高醫生職業道德,改善醫德醫風的考慮,衛生主管部門三令五申禁止醫生收紅包。1999年5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也明確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當利益。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紅包現象從來就沒有消失過,只不過風聲緊時,隱蔽些罷了。

紅包現象,說白了,就是社會腐敗在醫療行業的反映。反腐敗是一個長期而艱難的過程,指望紅包現像一夜之間消失,是不現實的;醫德醫風的建設確實也有其特殊性,不可一蹴而就;而有關部門對收紅包之類問題的監督、管理有這樣那樣的困難,如收紅包經常是「一對一」,監督、管理部門難以掌握和查證,這也是客觀存在的。問題的關鍵是,這些年社會對紅包現象反應如此強烈,有關部門除了「三令五申」咋唬一通,沒讓人看到什麼實際措施,也沒聽說有幾個醫生因為收紅包丟了飯碗。這就不能不讓人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感到懷疑。如果誰都認為政府部門的禁令是做樣子嚇人的,要想禁令得到遵守,根本就沒有可能。而有關部門關於收紅包的禁令,給人的感覺恰恰就是在做樣子嚇人。

做樣子嚇人,畢竟是做出了樣子,對那些一提手術刀心裏就思紅包的醫生,畢竟還有些威懾;如果因為禁而不止,就索性開禁,這樣的管理思維無疑是荒唐的。經過向物價部門申報,就可以收「手術點名費」(變相的紅包),報導中這位物價部門官員的說法和該物價部門的做法讓我們領教了這樣荒唐的管理思維。

據瞭解,患者(或者其家屬)交「點名費」,送紅包,除部分是醫護人員「點撥」外,大多是主動送、自願送的;有關醫院關於收取「點名費」的規定也明確「患者可自願選擇,經濟上困難不交也可以」。物價部門也強調,醫院經過審批收取「點名費」,必須是患者自願。但這能說送紅包、交「點名費」是患者的需要嗎?

眾所周知,患者之所以主動、自願給醫生送紅包,交「點名費」,不過是對醫生不夠信任而試圖通過經濟利益來增進與醫生的關係,使醫生對自己(或家屬)多一點責任心。說白了,就是花錢買個心裏踏實。對此,有患者現身說法:「不交點名費,我怕大夫不高興,萬一手術中留點『尾巴』怎麼辦?我只能選擇交,而且是『自願』的。」耳聞目睹那麼多醫療責任事故、醫療技術事故:紗布、剪刀忘在縫合的傷口裡;割闌尾割了子宮;……諸如此類,如何讓患者(或其家屬)放得下心?!

再說,即使患者(或其家屬)自願送紅包,只要醫生能秉持職業道德,自覺遵守執業醫師法,紅包問題也不會成為問題。當然,醫生的技術勞動成本沒有得到體現,待遇不高,也確是事實。但有人將這作為醫生收紅包「合理」的潛台詞卻是危險的:社會各階層待遇確實有高有低,但待遇高低總是相對的,如果每個部門、每個行業的工作人員都向高收入高待遇行業、部門的從業者看齊,都試圖通過收紅包之類的手段在經濟上與高收入者找齊,豈不是貪污、受賄、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也都有了合理性。

由此看來,不是患者需要「點名費」,而是醫院需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需要提高執業醫師的醫療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衛生主管部門需要加強對執業醫師的監督、管理;物價部門需要加強對醫院收費的監督、管理。如果說「手術點名費」的出籠僅僅是一些醫院巧立名目的違法收費,倒也不值得大驚小怪,畢竟違法收費之類的歪道什麼行業都有;只要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就是了。而有關部門不在管理上下功夫,不去認真對待問題並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決,卻以「不得已」為由,簡單地將存在的問題、法律禁止的行為「合法」化,這不僅是失職,而且是違法!(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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