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官告民」事件

發表:2002-09-0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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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訊,南方週末9月5日發表一篇[縣委書記「官告民」事件 ]文章。文章分三個部分
  書記狀告上訪農民
  ■事件
  
  「這事咱們還是在鄭州談吧,我不想把它帶到新的工作崗位。」8月25日,朱恆寬在電話中說。
  「這事」讓他心煩已久。46歲的朱恆寬現任河南省長葛市市委書記,8月14日剛剛上任。在此之前,他在焦裕祿曾工作過的河南省蘭考縣任縣長、縣委書記達5年。
  就在離開蘭考前不久,7月17日,朱恆寬做出了一件破天荒的事--以「誹謗罪」為由起訴(刑事自訴)一位上訪農民。
  被起訴的農民叫何保安,蘭考縣架子鄉何莊村人。在《刑事訴狀》中,朱恆寬稱,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領本村村民數十人來到省委門口,打出隨身攜帶的條幅,誣蔑自訴人朱恆寬放縱殺人,並要求有關部門以瀆職、玩忽職守為名「懲處」自訴人,這種誹謗自訴人的行為自15日開始一直持續到第二天,其行為在省委、鄭州乃至蘭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貶低了自訴人形象,污辱了自訴人人格,侵犯了自訴人名譽權」。
  何保安的上訪起源於4年前。1998年5月11日,蘭考縣閻樓鄉大李西村與架子鄉何莊村近千村民因土地糾紛發生衝突,儘管時任蘭考縣縣長的朱恆寬率100多名干警及時趕到現場,衝突仍造成何莊村民2人死亡,10多人受傷。死者之一即是何保安的父親。
  何保安認為,「5.11」慘案的發生,完全是縣長不履行職責造成的,在當時完全可以制止的情況下,縣長卻不採取措施,不下令制止,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在事發兩週後的5月25日,受害群眾100多人再次赴省城告狀,途中,縣長朱恆寬下令抓捕死者女兒何巧真等30名群眾,構成「濫用職權」。
  朱恆寬則認為,「5.11」事件前後,他作為領導及時、稱職地履行了職責,傷亡後果完全是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死者家屬長期「糾纏上訪」的真實目的,是想獲得政府的巨額賠償,但這筆錢卻不應由政府拿,儘管政府已從人道及民政角度給了何家數萬元。「這是一個原則問題,」朱恆寬說,「錢是蘭考人民的錢,不能誰鬧得凶就給誰錢。否則以後再出現了類似的事情怎麼辦?」
  「我倒給他幾十萬,他還我父親一條人命。」針對何家上訪是為了錢的說法,死者女兒、何家牽頭上訪的何巧真針鋒相對地說,他們反映問題的目的是為了討還公道,懲處責任人及凶手,同時拿到該得的賠償。
  雙方各執一辭。事實上,四年來,雙方就長期處於這種不肯妥協的境地。何家多次到省城及北京上訪。據蘭考縣方面反映,僅在最近數月,何莊村就有7批9次到河南省委門口靜坐,散發材料或打橫幅。「這事不公正處理,我絕對要告下去。」何巧真說。
  因為何家的上訪,朱恆寬也接受了中央、河南省、開封市一批又一批媒體及調查組的調查。多次調查的結論均認為:朱恆寬不存在玩忽職守問題。
  朱恆寬說,在省裡早就有結論的情況下,何家仍然糾纏上訪,除給他造成直接的身心傷害不說,他的提拔使用也被擱置,黨的十六大代表候選人資格也因此被取消。
  7月15日,何保安再次帶領數十村民到河南省委門口上訪,散發傳單,打出標語。7月17日,朱恆寬感到「這事沒個了了」,因此「痛下決心」訴諸法律。據朱介紹,7月16日,他就此諮詢縣公安局長、縣檢察院檢察長,認為構成「誹謗」,但是是公訴還是自訴還拿不定。最後決定採取刑事自訴方式。
  朱恆寬寫好訴狀後,於7月17日遞交至蘭考縣人民法院,縣法院立即立案,並召開審委會,決定逮捕何保安。
  8月27日,已被取保候審在家的何保安表示,朱恆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我不告他,他反過來告我」,「冤枉得很」。並表示,「要堅決維護權利,堅決與他鬥到底」。
  就在記者8月底採訪時,朱恆寬正接受又一次的「規格」更高的調查,知情人士透露,這是死者家屬在北京的長期住訪引起了更高級別領導的注意,指示河南省方面調查此事。

  我為什麼要起訴農民
  ■訪談
 
  我認為這是「民告民」
  記:您的這一舉動被外界稱為「官告民」,不知這是不是國內第一起,但至少是不多見的,是什麼促使您作出這個選擇?
  朱:首先我要糾正「官告民」這種說法,這個官司實際上是「民告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與我官員的身份沒有任何聯繫。
  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對方無休無止地糾纏四年多,令我心力交瘁。如果說能有一線希望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話,我也不願走上法庭。因為這一步是很難走的,當官的告老百姓,這個好像是我們的官場遊戲規則不允許的。多數人的這樣一種看法確實對我造成很大壓力。但這一次我是忍無可忍了,因此下定決心拿起法律武器,來解決這個問題。
  上訪「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
  記:您這次告他們,具體是告他們什麼?
  朱:誹謗。構成誹謗罪的要件是捏造事實,在公開場合污辱、栽贓他人,造成嚴重後果。首先說我率公安干警縱凶殺人,這個罪名可不是玩忽職守的罪名,要這樣的話我早被判刑了。指名道姓誹謗我,另外一個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地點:省委門前;形式:散發傳單,舉著標語。這個我認為已經構成誹謗了。
  記:具體說這種「誹謗」有哪些言辭呢?
  朱:他們的標語上寫著「朱恆寬率100名干警縱凶殺人」,就這一條就構成誹謗。
  記:這是最關鍵的一句話?
  朱:對。其他的都是次要的。
  記:對您人身的辱罵性的詞語有沒有?
  朱:沒有。
  記:那麼,您覺得對方的這一行為對您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或者說哪些「嚴重後果」呢?
  朱:就是在公開場合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如果一個縣委書記帶領100多名干警去縱凶殺人,那不要說是當一個縣委書記了,你就是一個普通人也當不了。這要比說一些髒話嚴重得多。這樣的輿論造出來我在公眾面前是什麼形象?
  記:您打這個官司,是您內心真正感覺到受到了傷害,還是想把這個事情做一個了斷?
  朱:主要還是想做一個了斷,這是我內心的真實想法。我沒其他辦法了。
  「法律意識提高的表現」
  記:有人並不贊成您的舉動,認為上訪是民眾的權利,在上訪過程中自然要對控訴的對象作出負面的評價;特別是官員,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應自覺接受民眾的評判,您對這種說法怎麼看呢?
  朱:我不贊成這種看法。上訪不是一個框,不能說什麼事情只要是上訪都是對的。上訪也要依法有序,不能捏造事實。這裡面有個法律界線。如果在上訪過程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也同樣構成犯罪。如果容忍以上訪的名義誹謗他人,是不符合法制思想的,而且不利於依法治訪。
  記:也有人對您的舉動作出了正面的評價,說是官員法律意識提高的表現。
  朱:對。說實在的,在這件事上,在認識我的人中,包括上下級和同級,贊成和反對的都有。我認為,現在講依法治國,民眾和官員的法律意識都需要提高,尤其是官員,這樣才能帶動社會的法律意識提高。這是領導幹部法律意識增強的表現。
  「民告官」確實難
  記:您告了上訪的死者家屬,外界稱為「官告民」,那麼您覺得何家是否可以就上訪事宜「民告官」?比如,何家認為你們「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他們是否可以對縣政府及公安局以「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進而要求國家賠償?
  朱:我們早就建議何家,不要再上訪了,有什麼問題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告到法院,行使你的權利,讓法律來裁決。但他們不這樣做。現在民告官難,一個是老百姓法律意識還不夠,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一種人是屈死不告狀,我忍辱負重,民不跟官鬥,這種人佔多數,法律意識在民眾中還不夠強。此外我們的執法機關往往不能很公正的對待「民告官」,刁難老百姓,最後告來告去告不出一個結果,也就拉倒了。也是造成民告官難的原因。
  記:但是何巧真告訴我們,蘭考縣是您的地盤,他們覺得在蘭考縣告狀絕對沒戲,現在在不少地方有行政干預司法的情況,這是民告官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您的觀點呢?
  朱:這在某些地方是一個實際情況。必須承認,我「官告民」比「民告官」要容易一些。但我們不應該對法律喪失信心,到目前為止,法律是解決糾紛最公正的手段。
  記:那麼您覺得您的特殊身份會對此次法院判決構成壓力嗎?
  朱:我不會干涉法院獨立辦案。法院是否定對方有罪、判多少年我都不在乎。我認為對方犯了罪,侵犯了我的權利,就起訴他,事情就這麼簡單。我追求的是訴諸法律這種形式。
  記:在「5.11」事件後把上訪群眾抓起來,包括後來把上訪群眾集中起來辦學習班,您認為這是不是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打擊報復?
  朱:不是,是依法治訪。辦學習班也是按照處理上訪有關規定來進行的,也符合慣例,我們沒有任何失當的地方。
  記:您覺得造成現在上訪比較多的原因是什麼?
  朱:首先要從我們幹部身上找原因:我們的幹部確實有許多地方做得不當。工作做得不細,甚至簡單粗暴,違反政策。再一個原因,我們的一些群眾素質不是很高,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事長期糾纏。另外,我們的一些領導在對待上訪的問題上往往採取壓蓋的方式,不應該解決的問題,這樣一訪一鬧就讓步了,妥協了。助長了無理上訪,也給基層幹部增加了許多工作上的困難。
  這點我們體會是很深的--只要上訪超過多少多少起,你的先進、提拔都沒有了。這是體制上的問題。這樣基層幹部要麼就是壓,要麼就是收買,跟你妥協,但矛盾並沒有解決。
  反對把學習焦裕祿形式化
  記:蘭考是「縣委書記的好榜樣」焦裕祿曾工作過的地方,我相信在蘭考工作過的領導都受到焦書記的「壓力」,更何況你現在起訴一個普通農民?
  朱:我在工作時這樣考慮,焦書記是我們縣委書記的榜樣,在蘭考這個地方工作更要以焦裕祿為榜樣。上級是這樣要求我們的,作為百姓也是拿焦裕祿為標準來衡量我們的。我們如果在蘭考做了過分氖慮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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