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成都海匯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川在聯繫了銷售貨物業務後,指使該公司總經理李婧和會計汪明等人作假帳,通過出具假髮票、收入少入賬和不入賬等手段,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國家稅收。1998年,海匯公司全年應納稅額為175.01萬元,但其偷逃企業所得稅129.49萬元和增值稅31.79萬元,共計161.28萬元,偷逃稅額佔了應納稅額的92%。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偷稅罪,遂依法判處劉川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24萬元。對以劉川名義購買的商品房一套、63平方米的寫字間一間,以及一輛旅行小客車、一輛小轎車予以追繳。
劉川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行賄罪,已於2001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中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因此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涉及此案的海匯公司和李婧、汪明也被判處了罰金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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