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已聯合制定《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下列區域和建築物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建國門至復興門)兩側臨街的建築物內;
(二)中央黨、政、軍等主要機關周圍200米範圍內;
(三)大學、中學和小學校園內及中學和小學周圍200米範圍內;
(四)居民住宅樓(院)內及居民住宅樓內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
(五)地下二層以下(含二層)和地上四層以上(含四層)的建築物內。
《管理辦法》同時指出,在星級賓館、飯店以及營業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商場、寫字樓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可以不受上述第(一)、(二)款限制。
該《管理辦法》還規定,在北京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文化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網路安全技術措施;
(二)不得利用網路遊戲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不得給予消費者貨幣、獎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質獎勵;
(三)不得安裝區域網遊戲;
(四)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下載、列印等服務的經營單位,應設置專用設備並有專人管理;
(五)應對營業活動進行錄像,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日;
(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有關部門規定的培訓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按照規定,在北京開設網吧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不得少於50萬元,要有符合國家規定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計算機終端不得少於80臺,單機使用面積不得少於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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