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4-9」事故:25名被收容者燒死在遣送車中

發表:2003-08-0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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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4日,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牟味剛等人提出的行政賠償案。

  牟味剛是為自己的兒子牟朝陽提出行政賠償的。兩年前,牟朝陽死了,當時牟味剛接到的通知是:兒子在廣東因車禍死亡。

  痛哭失色的牟味剛夫婦從陝西老家匆匆趕到海豐,在得知兒子死亡的真相後,牟味剛
休克了。

  2001年4月9日,在深汕高速公路惠東縣段,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後改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現為汕尾市社會救助站)一輛中巴起火,車上牟朝陽等25名被收容人員全部遇難,除一人屍體已被燒焦炭化難以斷定死亡時間外,其他人均可確定是被活活燒死的。

  是為「4.9」事故。

  由於近日法院受理了死者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案,這一從未在媒體公開披露的駭人事故因此浮出水面。

  遣送車突然起火

  2000年5月,四川南充的張小波被深圳一家有名的電子公司錄用,在深圳生活近一年以後,2001年4月1日,他被警方以「三無」的理由收容,然後被送到了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簡稱收容站)。

  4月9日,張小波坐上了一輛車牌號為粵ND0323的收容遣送車,被送往廣州。同車的還有24個被收容人員,牟朝陽是其中之一。同張小波一樣,他也是在深圳被收容的,同樣,他也有固定工作。根據海豐收容站當時的站長施養鴻在檢察院的詢問筆錄中所說,這25人中,23人是由深圳送來的,只有兩人是被海豐公安機關收容的。但在4月9日那天,他們一同走上了不歸路。

  負責遣送25名被收容人員的是海豐收容站的職工戴劍輝和巫允欽。上車時,戴劍輝隨身攜帶了一副手銬,巫允欽則帶了一支警棍和催淚劑。車子是當日上午9時40分從海豐收容站出發的,在行駛了一個小時後,也就是上午10時40分,開到深汕高速公路B線60公里處(在惠東縣境內)時,車子突然起火了。

  2001年4月9日上午10時40分,也是法庭調查認定的最早發現起火的時間。

  根據戴劍輝事後接受檢察院詢問時的講述,當時他「聞到了尼龍燒焦的味道」。

  戴劍輝回頭看去,發現車廂裡冒了煙。於是,他走到「側拉門」前喊道:「是誰放的火?趕快自己滅掉,要不然就報警,把你們全部送到公安局去。」

  側拉門--生死門

  這個「側拉門」,是收容遣送車所特有的配置。

  要說明的是,「粵ND0323」並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輛經過改裝過的「收容遣送車」。按照收容站一位姓鄭的司機向海豐人民檢察院介紹,這輛1998年10月購買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長施養鴻等領導的意思進行了改裝:窗戶上加上了不鏽鋼的柵欄。在車廂與駕駛室之間,加了一道不鏽鋼推拉開關的隔離門,也就是那道「側拉門」。被收容人員上車時,先通過駕駛室,然後進入「側拉門」後的車廂。

  這輛車在事故中已經被燒燬,不過記者在現在的汕尾市社會救助站的院內,看到了另一輛車牌號為「粵ND0013」的中巴。這輛車的一側,有一塊白漆塗抹過的地方,不過陽光下還是可以看到原來「收容遣送」的字樣。

  同為收容遣送車,粵ND0013的窗戶上也有不鏽鋼柵欄,而且柵欄中間還有橫的花紋。在駕駛室和車廂之間,依然有一道隔離門,不過已經從推拉門改為了前後開。座椅也改成了阻燃材料的不鏽鋼,而以前,遣送車的座椅都是普通的皮革海綿。

  據法庭調查,在出發以前,巫和戴在站裡對被遣送人員進行了安全檢查。把人押上車後,巫允欽把「側拉門」用挂鎖鎖上了,還用一條約1米長的鬆緊帶把門固定綁緊。

  這道「側拉門」,正是25名被收容人員的生死門。

  扑不滅的大火

  戴劍輝說,他隔著「側拉門」向被收容人員發出警告後,後車廂裡只有幾個人站了起來,但並沒有聽他的話,「此時火越燒越大,後車廂比較混亂」。

  在減速行駛約100米後,司機施長成停下了車,拿了一支滅火器,和戴劍輝一起下車,跑到車右側的窗口去滅火。由於車窗內扣式玻璃關著,無法打開,兩人又返回車內,用滅火器從柵欄門上部往裡噴。但是,「距離太遠,加上裡面的人都站起來往前湧,滅火器噴不到而滅不了火」。

  於是,施長成又在車上找了把鐵錘,打碎車門側面的玻璃,用滅火器往裡噴,但是「火勢比較大,加上滅火器裡所剩藥劑不多,噴一下就噴完了」,此後施長成和戴劍輝又到路上攔車去求救。

  當日上午11點左右,一位姓邱的過路司機開車經過了深汕高速公路惠東路段時,「看見了一輛正在著火的中巴」。

  據邱司機回憶,他經過的時候,看上去那輛車火拼不是很大,但是煙卻非常重,有3個人正在車邊忙著救火。大概是由於濃煙的緣故,他看不清車裡有沒有人。隨即,邱司機打電話報了警。

  不知是出於什麼原因,起火18分鐘後,也就是10點58分,唯一有手機的施長成才打電話向站長施養鴻報告此事。可能是因為信號不好,電話斷了,施又打了一遍才打通。據說,施在電話中作了三項指示:滅火、開門、報警。

  後來有關部門為了查清此案,專門做了二次試驗和一項實驗,結果是:海綿坐墊遇明火極易燃燒,而且速度很快,5分鐘就會產生大量有刺激性的氣味濃煙,而且會充滿車廂,15分鐘就會猛烈燃燒。

  在得到指示時,巫允欽已經鬆開了鬆緊帶,並打開了側拉門的鎖頭,但是此時「火猛煙濃,被遣送人員往側拉門擠」,側拉門已經拉不開了,在煙火延伸至駕駛室以後,他們放棄了搶救。

  11點左右,惠東縣公安局消防中隊先後收到了邱司機和施長成的報警,稱高速公路上有車輛起火,有20多人被困。消防隊員是11時40分趕到現場的,發現車已經基本燒燬,可燃物也基本燃燒完畢,在車廂的前部,「堆疊有許多燒焦的屍體,大量濃煙從窗口往外冒」。

  到了12點10分,殘火被扑滅,25名被收容人員無一生還,被燒死的人中,多為不到30歲的年輕人,其中多人只有21歲。

  與此同時,施養鴻正在通知縣、市兩級的民政局,然後趕往事故現場。據他自述,由於堵車的原因,12點以後,他才趕到現場。戴劍輝和巫允欽隨後向有關部門投案。

  處理責任人

  25條人命!「4.9」事故很快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省、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門隨後組成了「4.9」事故調查組,汕尾市和海豐縣也成立了市縣「4.9」善後工作領導小組。

  為了證實死者的身份,調查組當時還動用了DNA鑑定技術,隨後通知了死者家屬。

  牟味剛夫婦先是接到了家鄉縣裡公安局的信件,然後是海豐縣公安局的來函。來函上是這樣寫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趕到海豐以後,牟味剛夫婦看到了海豐縣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上面寫明「死者牟朝陽……乘坐粵ND0323客車行至深汕高速公路惠東路段時,被同車的人員故意縱火燒死。」

  關於起火的原因,調查組最後認定的是:由於坐在車後室內右側後數第二排的「三無「人員縱火,引燃了車內可燃物所致。

  現在已經無從知曉坐在這個位置的到底是哪一個「三無」人員了,只是從火災的勘察報告上可以看到,這個位置發現有一次性的打火機。

  負責遣送的海豐收容站職工巫允欽、戴劍輝後來被控以玩忽職守罪。根據海豐縣人民法院有關案卷所述,「粵ND0323」在行駛到深汕高速公路B線60公里處(在惠東縣境內)時,車內有被收容人員縱火,「被告人巫允欽、戴劍輝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及時將車內人員解救出來,延誤了扑救時機,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無』人員被燒死,車輛被燒燬的嚴重後果」。

  2001年12月此案一審,2002年經過再審,巫允欽、戴劍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司機施長成是臨時工,法定職責只是開車,他後來沒有受到玩忽職守的指控。不過,據介紹,他後來在看守所中接受調查時,「睡不著覺,一閉上眼,就會看到被燒死的人」。

  時任海豐縣民政局局長的李新和副局長黎祥流受到了黨政處分,海豐收容站的指導員黃希饒、遣送組副組長李鐵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記大過。而收容站站長施養鴻,則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施養鴻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報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裝車輛,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在發生過類似事故以後,沒有向上級報告,也沒有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在「4.9」事故時,沒有嚴格進行安全檢查。

  海豐收容站的運作

  在海豐縣吃「公家飯」的單位裡,收容站是一個不錯的單位,據收容站的一職工家屬說,「出事以前,單位效益不錯」。

  這個「效益」,除了一部分是財政撥款以外,主要來自於被收容人員的收費。施養鴻在詢問筆錄中說到,在實際執行中,他們一般向被收容人員收300元(和家屬沒有聯繫上的就會被送往廣州遣送回家),這筆「收入」一年高達百萬之多,而且是「不上交的」。

  收容站有專門的保衛人員,據那名收容站職工家屬說,「4.9」事故中的兩個押送人巫允欽、戴劍輝,其實都是收容站的保衛人員。他們平時身著的服裝與警服非常類似,在一張當時拍的照片上,還可以看到保衛人員腰上有槍套和類似手槍的器械。

  在「4.9」事故中,有一點是很奇怪的:為什麼在深圳被收容的人員,要先被送到海豐,再轉送到廣州?這一點,在檢察機關的詢問筆錄中,也被反覆問及。據施養鴻回答,這是因為深圳方面收容壓力太大,於是「口頭」向他們提出要求,希望海豐收容站提供協助,於是他「親自打了報告」,經過了上級批准。

  原收容站指導員黃希饒在筆錄中談到,他看到過省民政廳給深圳收容站和海豐收容站的批復,其中同意海豐收容站作為深圳收容站的協作單位,可以協助深圳收容站遣送外省「三無」人員,後來,海豐收容站就從深圳收容站載外省「三無」人員回海豐,然後中轉遣送往廣州。

  這個過程中,據施養鴻在詢問筆錄中說,深圳方面會給一定的「協助費」,不過在「4.9」事故前,這個費用已經停了。

  不過,海豐收容站原來只是個股級單位(後被收歸汕尾市民政局主管,才從股級單位變成了科級單位),按省裡有關要求,海豐收容站作為海豐縣主管的股級單位,應該是不具備「中轉」功能的。

  此前也曾有火災事故

  當初押送人員開門滅火,被收容人員趁機逃走,收容站職工後作檢討

  在法庭調查時,還提到了2000年10月,海豐收容站在遣送「三無」人員時,曾經發生過一起車內「三無」人員縱火的情況,當時的押送人是收容站遣送員馬曉才、林少彬和司機張清海。

  2000年的這次火災,按一位當事人的說法,只能稱之為「事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在發現車內起火以後,押送人員立刻開門,然後在群眾的協助下滅了火,但是被「押送」的人員都跑了。

  由於被收容人員跑掉了,當時負責押送的馬曉才、林少彬、張清海回去後寫了檢討,還被停止出車一個月。

  實際上,除了2000年10月的這次事件,在調查組進行調查時,收容站另外一個職工還提到了兩次火災:一次是命令被收容人員自行滅火,另一次是押送人員滅的火。據收容站方面推測,被收容人員放火的目的都是「脅迫」押送人員開門放人。

  家屬申請國家賠償

  「4.9」事故發生後,多數死者家屬簽訂了《「4.9」事故死亡人員善後處理協議書》,拿到了4萬-5萬不等的「補助」,離開了海豐(據海豐縣委一位幹部說,據他所知,由於當時個別遇難人員無法辨別身份,連DNA都鑑定不了,因此並非所有人都拿到了這筆「補助」)。

  夏昌余同母異父的弟弟彭冬成也在「4.9」事故中喪生。夏昌余拿了「補助」,不過,由他簽字的善後處理協議書有別於他人。在左下角,夏昌余特別註明:此協議書在此案未結如處理與法律事實不符,我以後還可以得到法律的平等(原文如此)。

  夏昌余說,這個特別的註明,就是他為以後申請國家賠償埋下的伏筆。

  原來,夏昌余拿到協議書後逐字逐行研讀,協議書裡白紙黑字寫明「海豐收容中轉站一次性給予死者家屬補助,今後不負任何責任」的約定。他擔心簽字後收容中轉站就有了擺脫干係的理由,於是打電話向律師朋友諮詢。

  律師朋友告訴他,協議可以簽,補償可以拿,以後遵循法律途徑申請國家賠償是另一回事。於是,他放下心來。

  去年年中,夏昌余拿到了海豐收容中轉站幹部被判玩忽職守罪的刑事判決書,申請國家賠償的歷程由此展開。

  接受了夏昌余等9位死者家屬委託的汪律師稱,這份刑事判決書是請求國家賠償的重要依據,因為,它等於確認了收容站的職工在遣送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條文,收容站就要承擔行政賠償義務。至於以前的那個「補助」協議,應該是一種補助義務而非賠償義務。

  不過,當地民政部門的幹部聽到這個消息後,還是有點驚訝。他們認為,此前簽署的那份協議已經對死者家屬作出了賠償,沒有再進行國家賠償的必要。

  今年4月3日,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即原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給汪律師回函,稱他代理的關於幾名死者的賠償問題已於2001年5月、6月間解決處理完畢,原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與各位死者家屬簽訂了協議書。

  7月14日,海豐縣人民法院下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稱已經收到「4.9」事故9位遇難者家屬訴汕尾市收容遣送站行政賠償的起訴書,並決定立案審理。

  海豐縣一位法官表示,由於8月1日汕尾市收容遣送站已經改為社會救助站,他們目前正在審查訴訟主體。

  黑龍江人賈海軍也是「4.9」事故的死難者之一。他是2000年10月來到深圳打工的,後來和幾個朋友開了個送快件的公司。2001年4月初,他和那幾個朋友在上街時一同被收容,一起送到海豐中轉站。

  不過,4月9日那天,只有他被送上了那輛「粵ND0323」的收容遣送車。「太背運了啊,把命都掉了啊」,賈海軍的哥哥賈海江告訴記者,後來他來廣東處理弟弟的後事,在殯儀館告別廳見了弟弟最後一眼,「不過全部用白布裹著,不能撥開,也不知他是否閉眼了……」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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