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討論:公眾是否應該擁有對國家領導人的知情權? ——從「寶馬案」談起

作者:趙平波 發表:2004-01-08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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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報導專稿】最近,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這起「寶馬車撞人案」之所以引起了中國媒體的空前關注,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或許是有傳言認為,本事件的當事人蘇秀文是黑龍江省某領導的兒媳婦。為此,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黑龍江省人大副主任馬淑潔日前分別約見記者,就寶馬撞人案公開闢謠:她們和蘇秀文沒有任何關係。

就此,河南法官何向東在《新京報》中撰文指出:像黑龍江省有關領導回應傳言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較為被動的做法。這種被動式的自證雖然最後可能將事實澄清,但此前傳言給官員和政府形象已經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為了今後更好地面對此類問題,何向東認為關鍵是要讓官員主動自覺接受輿論監督,所以在此他提出了一個設立公共檔案的建議,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是,行使以上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前提是,公民享受該權利的前提應當是公民的知情權───公民享有知曉國家政策、事務活動及具有一定身份的公眾人物包括黨政官員的工作經歷、財產狀況以及家庭婚姻狀況、血緣關係、身邊工作人員的情況等等的權利。為此,有必要設立一個領導人的公共檔案,供公眾隨時查閱,以便公眾行使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何向東進而認為: 「寶馬案」發生後,有關領導出面澄清雖然體現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但是,更多的時候,官員不可能對每一個傳言,或沒有形成很大範圍內傳播的傳言進行回應,而這種情況下,設立公共檔案則能較好的解決這種矛盾。試想,當「寶馬車撞人事件」的傳言剛興之時,如果有了公共檔案可供公眾查詢,還會形成如今的局面嗎?

讀罷何向東先生關於這一公共檔案的設想,不禁使筆者聯想到了兩年前,筆者作為執筆人,曾撰寫過一份《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財產的公開信》(全文附後)。無論是何向東先生的關於建立領導人的公共檔案的設想,還是筆者兩年前撰寫的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財產的要求,所提出的本質問題都是一樣的:公民應當享有對國家領導人的知情權。

這份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財產的公開信雖然未能在中國大陸的媒體報導,但幾乎所有的海外媒體都予以轉載了,筆者當年也收到了數百封網友的回應與評論。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一位自稱「參加革命50多年的老同志」對這封公開信的批駁。他認為,這是海外敵對勢力精心策劃的一個陰謀,其目的是以「反腐敗」的名義來搞亂中國,企圖羞辱中國領導人,破壞中國目前的穩定局面,13億中國人民定會以穩定的大局為重,絕不會上當!(必須在此說明的是,筆者本人既不是任何海外民運組織的成員,也沒有受到任何民運組織的指使。)

也許,這位「老同志」的觀點代表了中國當年(兩年前)主流觀點:穩定壓倒一切。任何可能影響穩定的思潮和觀點,都必須予以排斥。但兩年來,隨著中國最高領導人的換屆,人們漸漸地發現了,過去的那種抑制民意發泄來謀求「穩定」的局面已經開始打破,輿論和民意已悄然地影響了中國的政局走向:「孫志剛案」使不公平的收容遣返制度被取消了;「劉湧案」在網民的輿論壓力下,破例地由最高法院重新審理被判死刑;這一「寶馬撞人案」估計也定會在沸騰的民眾情緒下,重下結論……

這說明瞭什麼?這至少說明瞭,伴隨著高科技網路所提供的更有效的輿論傳播途徑,中國的民眾正在覺醒,而企圖通過壓制不同的聲音來到所謂「穩定壓倒一切」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此時此刻,到底是讓公眾擁有知情權社會才能穩定,還是控制傳媒剝奪公眾的知情權才能使社會更穩定呢?我想,這是一個值得網民討論的問題。


附: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財產的公開信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前略)
反腐倡廉應從上至下,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七名常務委員江澤民、李鵬、朱鎔基、李瑞環、胡錦濤、尉健行和李嵐清先生應盡快率先在媒體公布他們本人、配偶以及成年子女的家庭財產,包括海內外的各種大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汽車、債權債務等,並說明他們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經商情況。然後,依此上行下效,再敦促中國各下級黨政幹部公布他們的家庭財產及家屬的經商情況。

理由如下:

第一、早在1985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就頒發了名為《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的中發1985年8號文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又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在2000年12月25日至27日召開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還進一步規定了《領導幹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該制度明確定義了家庭財產包括大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汽車、債權債務等,並且指出,要在2001年首先在省(部)級以上的現職領導幹部中實行這項制度,報告現職領導幹部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撫養的子女的家庭財產。從我們迄今獲得的信息來看,以上政策法規迄今並未宣布失效。所以,上述要求公布家庭財產的補充意見是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法規的。

第二、只有立即向社會公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務委員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家庭財產並說明他們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經商情況,才能批駁謠言、澄清事實。目前,中國國內外的各種小道消息滿天飛,以前的各種傳聞還只涉及到江澤民之子江綿恆、李鵬的夫人朱琳、李鵬之子李小鵬、李小勇等,但近來關於朱鎔基之子朱雲來、甚至胡錦濤的女兒、李嵐清的兒子的各種傳聞也在網際網路上廣為傳播。顯然,這種傳播對中國的黨和國家的領導人的形象是極為不利的。但由於中國領導人到目前為止,對此一直採取不予理睬的態度,使得這些傳聞的擴散變得更加肆無忌彈--這已經傷害、並必將進一步傷害13億中國人民對中國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信任。所以,上述要求公布家庭財產的意見對於澄清事實,維護中國核心領導層在中國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據中國新聞社主辦的中國《新聞週刊》第43期披露,已經揭露的中國省部級以上幹部的貪污腐化案已越來越多。一九九八年,省部級幹部被查辦的有十二人,一九九九年上升到十七人,二○○○年被查處省部級以上幹部又上升到二十二人。鑒於中國的高級黨政幹部的違紀案已愈演愈烈,涉及的違紀金額也越來越大,所以才出臺了針對省部級以上的幹部《領導幹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但如果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務委員江澤民、李鵬、朱鎔基、李瑞環、胡錦濤、尉健行和李嵐清先生都不能公布他們的財產,豈能保證省部級幹部能如實報告他們的家庭財產?那麼,中國目前的反腐倡廉還有什麼意義可言?

第四、從我們瞭解的情況來看,除了部分中東地區的國家和非洲國家以外,絕大部分歐美國家以及許多亞洲國家都實施了每年定期公布國家領導人家庭私人財產的制度。目前中國已加入WTO, 各項法規、制度也逐步與國際接軌。所以,上述要求公布國家領導人家庭財產的意見是符合世界各國慣例的,絕不是專門針對中國領導人的刻意刁難。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早在12年前,中國人民就強烈地表達了讓中國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公布家庭財產的要求。這一要求曾得到了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市長陳希同的響應。但當年陳希同先生僅僅公布了他每月的工資收入情況,並沒有認真地公布其本人的家庭財產及子女家庭的財產。後來,陳希同和他的兒子陳小同都墮落成了經濟犯罪份子,遭到了人民的審判。陳希同一案說明,任何敷衍地、虛情假意地公布家庭財產,是達不到任何監督效果的,愚弄人民最終只能導致自取滅亡的下場。所以,我們特別提到了,公布的家庭財產應包括海內外的各種大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汽車、債權債務等。

最後,我們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七名常務委員江澤民、李鵬、朱鎔基、李瑞環、胡錦濤、尉健行和李嵐清先生慎重地考慮以上公布家庭財產的建議。

此致

敬禮!

一群海外炎黃子孫 執筆人:趙平波 2001年12月4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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