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為了信仰自由與言論自由 --兼論「非法之法不是法」與「惡法亦法」

發表:2004-01-09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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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6日,法輪功成員劉成軍因遭受中共警方毆打折磨,死於長春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

劉成軍是2002年3月5日長春有線電視插播的參與者。在那次電視插播事件中,劉成軍及其夥伴成功地切入長春市有線電視網路的八個頻道,播出法輪功電視片近五十分鐘,八個頻道的觀眾覆蓋面在一百萬人以上。此舉不僅在當地,而且也在國際社會引起強烈反應。事件發生後,中共當局共抓捕5000多名長春法輪功成員,有6人死於大抓捕中,另有15人被判4至20年徒刑。劉成軍是因該次事件被判重刑的法輪功成員之一,二十一個月來在獄中飽受折磨,終於不治而死,成為第8名因該次插播而失去生命的法輪功成員。

電視插播事件是法輪功運用科技手段展開非暴力抗爭,突破專制當局新聞封鎖的一次驚人之舉;劉成軍不僅是為信仰而死,也是為和平地表達意見而死。劉成軍是法輪功的殉道者,也是爭取言論自由的烈士。

在這裡,有一個問題必須澄清:法輪功插播電視究竟是正當的、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違法的?

關於法治,有兩句話很有名,一句是「非法之法不是法」,另一句是「惡法亦法」。這兩句話看上去是互相矛盾的。那麼,我們究竟應該怎樣理解這兩句話呢?

我們知道,在拉丁語匯中,「法」和「權利」同源。拉丁文Jus,有兩種基本含義,一為法,一為權利。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法律規定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如果政府制定了這樣的法律,那麼,這種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是法律。此所謂「非法之法不是法」(丁林先生曾以此為題寫過一篇很精彩的文章)。哈耶克指出,法治,意味著對立法實行限制;也就是說,有些法是不准立的。

「非法之法不是法」,看上去是一句同語反覆,不過如果我們記住法和權利的同源性,我們就可以知道,所謂非法之法,即否定法的法,也就是指否定權利的法。「非法之法不是法」就是說,否定權利的法不是法。

還有一句話叫「惡法亦法」。這就是說,惡法、壞法也是法,因此也應該遵從。道理很簡單,因為人們對各種法律的觀點可能見仁見智,如果我們只遵從我們認為是善法的法,對那些我們認為是惡法的法就不遵從,法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強制性,法就不成其為法,法就瓦解,就無效了。

那麼,「惡法亦法」這句話和上面那句話「非法之法不是法」是不是矛盾呢?不矛盾。那種違反我們信念或觀點的法仍然是法,但是,那種剝奪我們表達我們信念或觀點的權利的法就不是法。我應該遵從我不讚同的法,但法必須承認、必須保護我表達不同信仰和不同政見的權利。惡法再惡,也不能惡到剝奪表達異議權利的地步,否則,那就不只是惡法,那就是非法之法了。為甚麼惡法是可以忍受的?就因為我們還享有言論自由,我們可以通過公開地表達不同意見從而改變惡法修正惡法。但是如果我們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都被剝奪,我們就失去了改變不合理法律的最後正當渠道,所以我們決不能接受。

由此可知,在江澤民集團一手遮天,壓制言論,不但禁止法輪功宣傳自己的信仰,而且也禁止非法輪功人士為法輪功進行辯護的情況下,像劉成軍這樣運用科技手段插播電視,披露事實真相,表達自己的信仰,是完全正義的,也是完全合法的。言論自由乃天賦人權,在言論自由橫遭剝奪的地方,任何以非暴力方式突破禁錮,向公眾表達自己信念和觀點的行為都是正當的。

(大紀元)(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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