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安、安全機關是如何對「政治嫌犯」進行「布網偵察和控制」的 (三之三) 國安技術手段之三,最後章節

發表:2004-05-10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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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刑偵系統中,沒有「特情」這種叫法,一般情況下如果被用作代號或綽號來叫的人,就是社會上稱作為「倒鉤」、「鉤子」的人,正式的稱呼也有「特別偵察員」等。我的看法是,「特別偵察員」就是「特務」的意思,而「鉤子」往往用來稱呼那些為了立功贖罪被放在外面協助公安對其同夥進行定向偵察和引誘的「線民」更加確切一點。

公安刑事偵察系統的同事,對政治保衛系統和國安系統中的「特情」工作瞭解甚少,談論得也很少。這一方面是因為「特情」跟「特別偵察員」的工作性質有非常大的不同,另一方面談論「特情」是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的事情。而「特情」這個名稱,是公安政治保衛和國安專用的叫法,確切地說就是「特務」。

本人雖然無法針對「特情」作出詳細的介紹,但我相信以下關於「特別偵察員」的情況,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參考。
「特別偵察員」是職業的「特別偵察員」,無論以什麼職業、或者以無業為掩護,他們要麼在公安機關,要麼在公安定點的三產、三產的關係單位領取固定的津貼或工資。有的領取的工資高出正式編製的公安人員的幾十倍,不過他們都不能享受正常的公務員或幹部福利待遇。「特別偵察員」一般都沒有在公安單位正式工作過,這是他們這種職業掩護的需要。但是,「特別偵察員」是經過專門培養的,培養的方法經常是在實踐中進行,由老經驗的偵察員指導,可以說是一種「師傅帶徒弟」的培養方式。

「特別偵察員」往往需要先「鍍金」

十個「特別偵察員」中,少說其中九個有過「犯罪前科」。這其中很有奧妙。在刑針工作中,這些「特別偵察員」,其中只有極少數是從真正的罪犯中挖掘培養出來的,其餘絕大部分都是「鍍金」鍍出來的「犯罪記錄」,這當然是為了他們工作上的方便和取得偵察對象信人的需要。下面舉兩個比較典型的例子來對此作出說明。

比如偵察的對象是一個社會關係複雜的走私團夥的主嫌,但是公安機關的證據暫時不足,該團夥的情況還沒有摸透。這時,公安機關尋找一個適當的機會和藉口將該主嫌犯拘押起來,然後讓「特別偵察員」成為他的同監室友,讓「特別偵察員」在這個主嫌犯面前有足夠的表現自己的時間,以取得信任。為了建立跟主嫌犯的特殊關係,這個「特別偵察員」往往需要為了護著那個主嫌犯不遭受其他在押嫌犯的欺負而自己受到傷害和委屈,讓主嫌犯覺得這個「特別偵察員」很義氣,還欠他一筆情。而這樣的關係建立之後,「特別偵察員」同主嫌犯之間的第一次秘密合作,往往是主嫌犯先被釋放,幫助後被釋放的「特別偵察員」帶出口信給家屬或朋友(另一個「特別偵察員」)。等到這個「特別偵察員」被釋放之後,他就有充分的、合理的理由去向這個主嫌犯表達感謝之情,表達的方式往往不是請客送禮,而是「以身相許」,即說一些「跟著大哥干」之類的話,而且還帶上了「小兄弟」(另一個「特別偵察員」),從而對這個主嫌犯的包圍之勢就建立起來了。

上面的這種情況是需要收到近期效果的做法,而且偵察對象已確定。另外一類屬於放長線釣魚的「鍍金」做法,偵察對象未確定。比如「特別偵察員」被以拐賣婦女賣淫的罪嫌受容審查,結果大張旗鼓地說自己花了巨款、找了靠山沒事出來了。消息傳出,那些賣淫窩點的犯罪份子就非常可能主動湊近他,並且尋找合夥的的機會。

無論是上面哪種類型去打入犯罪團夥的主嫌犯身邊,最後總是要有「破案」的那一天的。一般來說,對於這個「特別偵察員」來說,最好的辦法是在偵察工作完成之後,找藉口離開犯罪團夥一段時間之後,然後公安人員再去採取打擊行動,而這位「特別偵察員」又成了「漏網之魚」,在外面替主嫌犯找關係救人。這一方面可以繼續挖掘主嫌犯的社會關係,尤其是在公安、政府機關內部的關係,另一方面也為對該主嫌犯今後刑滿釋放之後的監控設下了埋伏。當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夠為「特別偵察員」設計好這種最理想的模式,很多情況下「特別偵察員」也要同主嫌犯一同在破案中被拘押起來,甚至被判刑。這等於又是一次「鍍金」,常常被嘲笑地稱作是「回爐」。「回爐」往往是沒辦法,為保住「特別偵察員」今後能夠繼續有效地工作而不得不採用此下策。不過「回爐」的「特別偵察員」絕大部分時間不會跟其他同案的犯人關押在一起,他們不是因為「惹事了」而被所謂的「單獨囚禁」起來,就是因為什麼原因被調到其他地方的監獄去了,而實際上他們正在利用「服刑」的機會,在獄方的配合與安排下,在獄中廣結人緣,為今後的工作打下更廣泛的基礎。沒有必要的時候,他們根本不在監獄,當然也不能回家或回到熟人中間去。

「特別偵察員」的獎勵和公安人員的腐敗

按照行政上說,「特別偵察員」都不是公安人員,他們的功勞再大,也不能給予晉升或者頒發獎章,唯一給予「特別偵察員」的其實只有物質方面的補償。除了高額的獎金之外,「特別偵察員」及其家屬往往還可以享有一些特別的方便,這些方便甚至連他們的上級都是無法得到的。

舉例來說,「特別偵察員」的工作中的開支是不需要憑單據報銷的,如果「特別偵察員」到處要發票的話,很難想像他不會受到懷疑。因此,「特別偵察員」工作開支的報銷就要遵循一個「只能胖、不能瘦」的原則。這就跟國營企業跟私營企業做生意有點類似了,「特別偵察員」多報一點,公安編製的偵察員從中也得一點。而特殊情況下,由於公安編製的偵察員眼紅「特別偵察員」的巨額獎金,乾脆剋扣下來用作公安編製的偵察員內部的福利待遇,如讓每人配備預算外的手機或集體帶家屬外出旅遊等等。

「特別偵察員」和他的上級在認識上的矛盾

在破案中有過成績的「特別偵察員」往往會產生一種「沒有我就破不了案」的驕傲心態。但是在他們公安編製的上級領導眼中並不是這樣,「你沒有什麼了不起」,「沒有你我們照樣破案」。在公安刑偵系統中,這就像一盤像棋,「特別偵察員」不過是個「車」,而公安領導才是下棋的「玩家」。當一個驕傲的「特別偵察員」感覺到自己被當作「車」對待時,或者對自己是「車」的地位認識不清的時候,內心就開始產生不平衡,彌補這種不平衡的辦法一種是追求更高的物質目標,公安領導一般不會去阻止,但是他們追求更高的物質目標的方法卻總是萬變不離其宗,即實際參與犯罪為自己謀取利益而說成是「工作需要」。彌補這種不平衡的另一種途徑是在偵察對象和犯罪團夥中間變成中心要害人物以表現自我的價值。無論是通過哪種途徑達到平衡,只要心理不平衡一旦出現,這個「特別偵察員」就會面臨實際上的「下崗」。對大部分這樣的「特別偵察員」來說,特別是那些曾經是優秀的「特別偵察員」來說,最後的結局總是離他們曾經期望的榮譽或物質利益十分遙遠。

「特別偵察員」引誘犯罪和製造冤案

對於「特別偵察員」的一項工作紀律是:不能去主動出犯罪程度上超過偵察對象已經說了或開始做了注意。但是這個界限很難劃好,而且公安領導方面全憑 「特別偵察員」說了算,總不見得相信偵察對象所說的話。因此,「特別偵察員」立功的最簡單、方便的辦法是悄悄地給偵察對象出注意,引誘甚至幫助偵察對象作出具體的、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來,於是可以快破案、破大案、立大功。這對公安領導來說,只要不揭穿,罩得住,也是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

據說某些老一代的公安偵察幹部非常反對這種違反原則的引誘犯罪和製造冤案的做法,但是現在的年輕一代公安幹部卻普遍接受了這種利益至上而不顧原則的做法。只要「罩得住,不出事」,他們就絕對會慫恿和配合「特別偵察員」這麼幹。

這種做法有時會遭到來自檢察院或紀律檢查部門的挑戰,某些公安準備好了的交檢察院起訴的案子,因為上面這種原因而被退回重新進行調查。為了防止 「特別偵察員」的胡作非為,唯一的辦法就是佈置其他的「特別偵察員」,讓他們相互監視。但這不過是紙上談兵,打到一個重要的偵察對象身邊去本身並不容易,許多犯罪活動本身就十分詭秘,另一個「特別偵察員」不見得有機會發揮他的監督的功能。另外,如果是一個優秀的、經驗老道的「特別偵察員」的話,他可以憑鼻子就嗅出周圍是否還有另一個像他這樣的人存在,避開甚至暗算對自己不利的人,在本身就是犯罪份子組成的團夥中間,是非常輕而易舉的事情。

∼∼∼

中共公安、安全機關是如何對「政治嫌犯」進行「布網偵察和控制」的問題就寫到這裡。內容雖然不完整,顯得支離破碎,但我希望我這裡提供的信息能夠幫助中國民主黨國內的同志們舉一反三,盡量多一點「知彼」的知識,這樣就能夠少一點危險和損失,多一點成績和貢獻。(三之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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