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色情圖片厲害還是賣淫嫖娼厲害?

發表:2004-09-2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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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近出臺的某司法解釋,逛色情網站複製了圖片或其他什麼東西、在色情網站上留言,直到開設含有色情內容的網站,將會判三年以上直到無期徒刑。也即是從此往後,如果你是在中國、你一時心血來潮,在手機或網上與異性調情,或是向朋友發了與性有關的簡訊,那麼,你得記住:你已經是一個罪人!

以我淺陋的法律知識,三年以上就屬於重罪。而無期徒刑,則是僅次於死刑的極重的刑罰。也即是其處罰,已經與有較重性質和情節的強姦、殺人、放火、投毒相當。如此重刑,是罪刑適當,罪當其罰,還是畸重,甚至是變態,我想社會應該有自己的評價--雖然這些評價,也許永遠上不了台面。還是在這個「司法解釋」出臺前,四川還是什麼地方就曾抓過兩個人,看來是沒有足以達到抓人的根據,結果最後還是給放了。但似乎是某個人還不甘心,於是在匆忙中倒「補」出這樣一個所謂「司法解釋」出來。

按照我們的法律,嫖娼、賣淫,只能是違法,而非犯罪。因此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也即是嫖娼、賣淫、嫖娼最重的處罰,也不過是勞教。而瀏覽黃色網頁,就是不把它作為一個不良習慣,而認為是違法的話,與之相較,充其量也不過是輕度違法。雖然,即使是「勞教」,也是屬於非「經法院審判」,就 「限制人身自由」,已經違犯了國際法中,關於人權保護方面的一個具有爭議的措施。隨著人權觀念的加深,已經在勢必廢除之列。

饒是如此,令人大跌眼鏡的是,真正地傷風敗俗,實行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倒只受勞教「惡法」,而只不過複製、傳播色圖和簡訊這種輕度違法,竟然是和強姦、殺人、放火、投毒同罪,如此之"法",豈止一個"荒唐"了得!

這個司法解釋,令人感受到的是法律外衣下的極端的禁慾主義和偏執的、對網路的極端仇視。他們混淆的不僅僅是輕度違法與一般違法的區別,而是更進一步地,置起碼的輕度違法與重罪之間的根本性的區別於不顧,尤是達到了極端、變態的程度:把輕度違法定為與重罪同罪 --顧首而不顧尾,露出的是想對人民極端控制、對法律的極端玩弄的狐狸尾巴。

複製、傳播簡訊、色圖,從道德觀念來看,不是一件太光彩的事。假如有人對其肆意踐踏法律,隨意「釋法」的行為進行聲討,甚至會產生維護「反傳統道德」的嫌疑。這也正是他們敢一次又一次地以「淨化」、「未成年人」為幌子,站到在道德至高點上,發號施令、隨意地剝奪人民起碼的自由的條件和原因。他們的步伐很快,在今年上半年短短的不到八個月時間,就已經先後開始了對影片、電視節目的所謂「淨化」,甚至是在完全意義上的和平年代,公然、敢於大膽地宣布開始監視手機簡訊、全面監視上網等行為。

也正有「此」(侍)而無恐,他們往往屢試屢爽。因此也就更加肆無忌憚--發展到現在,竟然又想以「司法解釋」來確定他們近年來的「成果」。妄圖以踐踏法律基本原則,以歪曲法律、強姦法律的手段,來擴大解釋法律。

我們不要以為他們會就此止步。因為一旦這個「解釋」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他們就會進而變本加厲地以「依法行政」的面目出現,作出「依法治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姿態,肆意踐踏、侵害中國人、甚至是作為與動物相區別的人類應該享有、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

法律是國家公器,是治國之本。豈容如此隨意篡改、顛倒、草率、兒戲和褻瀆! 對法律公器的侵犯的聲討,同樣是維護法律正義和尊嚴,這豈是一個為看黃色網頁權利的維護可以否定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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