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師建議為孝道立法 公務員錄用應以孝為先

發表:2004-10-07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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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孰能不老,百事當以孝為先!」日前,我市名叫李宗發的律師,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關係規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議稿。據他調查,對於如何盡「孝」,我國僅有婚姻法略有涉及。他希望,我省能為「孝」立法,讓子女盡「社會主義親情孝敬、奉養」義務,要求國家、社會繼續弘揚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維護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為的侵犯。

  「適當避讓」不應讓老人擔心

  「父母年滿60歲或病、殘,無生活來源的,子女應負全部贍養義務,支付給父母的人均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用或子女自己生活費用。」李宗發在該立法建議中提出,共同生活的,子女提供給父母的飲食標準不應低於其本身。此外,子女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也可「適當避讓」,但這期間,應將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關親戚朋友,避免父母擔心。

  公務員錄用「孝」為先

  「本省招收、聘用、晉升公務員、領導幹部,必須審查其孝敬、贍養父母情況,並以此作為衡量審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根據這部《孝法》建議稿,對於謾罵、凍餓、凌辱、毆打、遺棄父母的,將終身不得錄用和晉升。已改正並表現優秀的,需父母推薦,方可予以考慮錄用、晉升,但不得優先錄用、晉升。李宗發還建議,國家、社會要保護父母的合法財產。

  李宗發還表示,鄉政府、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對轄區內親情文明建設負有不可推卸責任。應將轄區範圍內謾罵父母者記錄在案,對謾罵父母兩次以上或毆打、凍餓、凌辱父母者,應向有關部門報案或支持起訴。孝敬、贍養父母風氣不好的,街道辦事處等的基層領導幹部不得連任、晉升或平調。

  記者點評:讓傳統美德受法律保障

  「尊老愛幼」是中國的傳統美德。古往今來,子女對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為衡量個人道德品質高低的重要標準之一。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們不得不承認,對利益的追求正不斷地衝擊著人們原有的道德觀,包括「孝道」在內的傳統美德也漸漸地遭到一部分人的「淡忘」---有道德的人不一定得到褒揚,而卑劣無德者也不一定受到應有的批評和否定。

  現在,成都的一名律師振臂而起,建議為「孝道」立法,試圖讓這一傳統美德得到法律的保障。這無疑是一種新的探索,嘗試建立一種「懲惡揚善」、行之有效的賞罰機制,使「孝道」這一美德能在社會上得到普遍的遵行。

(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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