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誹謗法輪功學員有罪

發表:2004-11-19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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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叫喬爾.奇普卡(Joel Chipkar)的加拿大商人,在當地控告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案獲得勝訴。起因是這位信奉法輪功的加拿大居民在給當地英文報紙《多倫多星報》投書中,批評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成員,而中國的副總領事在投書反駁時,稱奇普卡和其他法輪功練習者都是「罪惡的邪教」成員。這位加拿大居民認爲這是對他的人身攻擊和誹謗,提起公訴。

中國的副總領事不敢到庭辯論到底法輪功是不是邪教,到底這種說法是不是誹謗,而以他是外交官,有豁免權,來迴避官司。但奇普卡的律師提出,中國副總領事的言論已屬誹謗行爲,觸犯了加國法律和國際法,不屬於正常的領事許可權之內,因而不受外交豁免權保護。連加拿大政府外交部發言人也表示,根據維也納國際公約第55條規定,所有領事人員「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規定」,不能「干涉所在國的內政」;並明確指出,那位中國副總領事的豁免權是有限的,他這種隨口指控別人爲「罪惡的邪教」成員的行爲在加拿大不享有外交豁免權。

最後法庭判決中國副總領事誹謗法輪功學員有罪,除償付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失費外,還要承擔訴訟案的律師費用等。它成爲中國外交官因誹謗法輪功成員而被西方法庭定罪的第一個案例。

西方民主國家在裁決誹謗案時,都有非常嚴格的標準,很多國家都採用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三原則,即原告要想打贏誹謗官司,必須同時提供三種證據?1,該公開發表的言論失實;2,當事人名譽受損;3,有故意誣陷當事人的動機,即有事實惡意或故意疏忽。這三證據中,最難的是第三個,因非常困難提出對方有事先誣陷自己的「意圖」。但這三原則僅限於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讓他們難以打贏誹謗官司,從而確保最大限度的新聞和言論自由。而對於普通人打誹謗官司,則不受這三原則限制,只要提出前兩項??說辭失實和當事人名譽受損,官司就可以成立,並可能打贏。

加拿大的居民奇普卡所以能打贏誹謗官司,主要原因是,他是普通人,不受這個三原則的限制;另外那位中國副總領事的言論,確實對他形象構成損害,屬於誹謗。當然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在北京,而是在多倫多的法院審理,這裡沒有什麼「黨中央」的因素,沒有政府的干預,法庭能夠依法獨立判案,因此使中國的副總領事這樣的共產黨官員被判有罪。

這個案子同時也說明,新聞和言論並不是絕對自由,它是有底線的。任何一種自由都必須伴隨相應的責任;不負責任的任何自由都會帶來災難,言論並不例外。雖然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誹謗案判案標準相當嚴格,盡量給新聞媒體和言論留有最大的空間,給政府官員和名人們設置了很難打贏誹謗官司的限制,但同時也保護普通人的權益,使一般公民不受誹謗的困擾和損害。

這個案子的裁決也傳遞另外一個資訊,那就是西方民主國家,越來越重視中共駐外人員在所駐國從事和外交身份不符的活動,包括利用西方自由媒體來誣陷、打擊法輪功的行爲。不僅加國法律傾向保護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權利,同時加拿大政府也公開批評中國副總領事的行爲;而且美國國會最近也通過法案,明確要求中國政府停止利用駐外人員來誹謗法輪功,並要求布希政府對有這種行爲的中共外交官進行調查和索證。這等於是從法律和行政兩個方面,同時加強對中共外交人員攻擊法輪功等非法活動的限制。

《自由亞洲電臺》(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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