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泱潮:就改造聯合國建立世界政府事致函布希總統

發表:2004-11-2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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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華盛頓
尊敬的布希總統:

值此您光榮地獲得美國人民信任,再度當選連任美國總統之際,我和中華合眾國籌備組,謹向您表示衷心的熱烈的祝賀!祝願美國在您連任美國總統期間,更加獲得上帝的悅納和庇佑,為伸張正義保衛世界和平傳播人類彌足珍貴的普世價值----人權共和民主自由,作出更為重大的積極貢獻!

為此,謹將拙著《改造聯合國,建立世界政府--我對聯合國憲章的修正意見》一文,作為祝賀您當選連任的禮物,寄請您和美國人民暨參眾兩院國會議員參考。我和中華合眾國籌備組的全體成員,一致認為:在您連任美國總統期間,是促成改造聯合國建立世界政府的極好時機!美國也只有改造聯合國建立世界政府確保人權共和民主自由在全球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建立世界新次序,才能從根本上確保世界和平和美國的安全!

美國每年給聯合國提供了大量經費,美國模範實踐並真誠向世界推行人權共和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可是,美國卻遭到聯合國人權組織的排斥,被逐出聯合國人權組織!這與其說是作弄美國的笑話,不如說是美國的奇恥大辱!這與其說是邪惡國家操縱玩弄權術上演的鬧戲,不如說充分暴露了聯合國結構存在著極其嚴重的弊病!

從政治上說,美國被逐出聯合國人權組織,其意義不下於世貿大廈遭到恐怖份子攻擊!這兩件事都發生在美國本土,美國人何以只看得見世貿大廈遭到恐怖份子攻擊,卻看不見自己出錢最多維持聯合國,卻極其荒唐地被逐出聯合國人權組織的奇恥大辱呢?

希望布希總統重視我在《改造聯合國,建立世界政府--我對聯合國憲章的修正意見》一文中所提出的建議,積極著手推進將聯合國改造成世界政府。如果聯合國拒絕這一非常必要的改造,美國應當舍棄聯合國,以國際民主聯盟作為建立世界政府的基礎,另起爐灶。從而使專制獨裁邪惡國家面臨被開除球籍的危險!不如此,不能從政治上迫使專制獨裁邪惡國家接受人權共和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不如此,不能建立世界的新次序,不能取得全球反恐戰爭的終極勝利!

我相信這一結論符合上帝的旨意,符合事實,符合美國和世界人民的利益!專此

布達!祝閣下

深蒙上帝的悅納和庇佑!

中華合眾國籌備組
陳泱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045-22,17,96,78
2004-11-4日

附件:
改造聯合國,建立世界政府
--我對《聯合國憲章》的修正意見
陳泱潮

(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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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就聯合國改革與修憲問題
致聯合國千禧年首腦高峰會議的信(代序)

一、修正《聯合國憲章》之緣起與必然
二、修正《聯合國憲章》之立場與方針
三、我請求人類對之詳加審鑒,上帝為之賜福
四、《聯合國憲章》與《地球村憲法(草案)》對照
甲、《聯合國憲章》原文
乙、《地球村憲法(草案)》
五、《地球村憲法(草案)》對《聯合國憲章》的修正說明
【注①】為什麼要將《聯合國憲章》改為《地球村憲法》
【注②】國體政制民主化是國家政權合法化的標誌,也是各國重新登記註冊加入地球
村世界一體化超級國家之必要條件
【注③】對聯合國原機構進行改革而形成的地球村村公所機構建制
【注④】創設立法制衡機構----代表大會上院
【注⑤】為何確立諾貝爾獎得主為上院基本代表
【注⑥】為何必須如此設立上院的兩個首要原因
【注⑦】如此設立上院對大國一票否決權的制衡具有道義權威
【注⑧】如此設立上院有利於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高於個別國家利益
【注⑨】如此設立上院有利於要使富國行義窮國有路,有利於對弱小國家和民族予以
人道關懷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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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聯合國改革與修憲問題
致聯合國千禧年首腦高峰會議的信
(代 序)

美利堅合眾國 紐約
聯合國秘書長 暨
各國首腦
尊敬的閣下:

人類社會的進步和變化速度,近現代日益加快。歷史證明最近數百年來,每逢世紀交替之際,幾乎都有重要變革發生。

值此世紀與千年重迭交替之非常時刻,謹將《我對〈聯合國憲章〉的修正意見》,敬呈閣下。

如何妥當解決長期困擾聯合國的否決權問題?……

聯合國改革之正確方向何在?……

--也許能從拙文中獲取一點有益的參考。「愚者千慮,必有一得」。但願拙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有利於聯合國的改革,有利於世界和平及人類生態環境之永續!

我殷切期盼著 閣下 能及時對此來自中國大陸被扼制的民心呼聲給予自救與救世的回應!

C.Y.C
2000年8月23日

一、 修正《聯合國憲章》之緣起與必然

當今世界在網際網路及數字通訊的推動下,正在全方位地進入全球一體化時代。

人類物質文明在迅猛發展的同時,全球生態環境也在急劇惡化,幾達難以救治之地步,正日益嚴重地威脅著人類的生存!

同時,前蘇聯解體東歐劇變之後,絕不意味著冷戰的結束,世界不過是從冷戰時期進入了後冷戰時期而已。核子、生物、化學武器正擴散正落入一些思想偏執易走極端對人類缺乏道義責任的恐怖份子寡頭軍閥獨裁者的掌握之中,亦幾達失控之地步。毀滅性戰禍對人類和平的威脅,突發性事件爆發的可能,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

……總之,世界形勢較1945年聯合國創建之初業已發生了並正在加速發生著巨大的變化。

與好的一面進步的一面成正比,壞的一面危險的一面,也顯得更加復染,更加難以預測和控制。

在這種情勢下,世界處於無政府狀態是危險的!

在這種情勢下,推動聯合國的改革,建構全球一體化政府,確立民主法制世界新秩序,已經成了當今世界發展之必然的緊迫的需要!

在這種情勢下,對《聯合國憲章》五十多年來所暴露出來的結構性主要缺陷加以修正,遂成了當務之急!

二、修正《聯合國憲章》之立場與方針

忠實於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根據世界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與當前全球一體化之新的時代需要,

針對聯合國結構制度上的主要缺點,

針對威脅世界和平與人類生態的主要危險,

為保障世界和平和人類生態環境之永續,

提出此對《聯合國憲章》主要缺點修正意見,

目的在於順天承運,為將聯合國改革成卓有效力的世界政府,建立合乎正義公理的世界新秩序,以人類歷史證明行之有效的民主法制手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保護人類生態環境,促進社會進步,增進人類福祉。

三、我請求人類對之詳加審鑒,上帝為之賜福

公元2000年7月14日北京時間18點14分,發生了多年罕見的太陽風暴,持續達40分鐘之久。

公元2000年7月16日(夏歷六月十五日)北京時間21點零2分,罕見的紅色月亮帶食而出,歷時1小時47分,是過去未來三百年間最長的一次月全食,當時列尼爾彗星正巡遊在西北夜空較低處,出現了彗星遙拜紅月的天象奇觀。

也許,正是出於對人類和平與生態問題的憂慮難以釋懷、恰巧在這樣非常的時刻非常的天象的感應和啟迪下,一個非常小而又小的思想火花迸發了……

播種有時,收穫有時……是時候了,是將聯合國改革成世界政府,建立世界民主法制新秩序,維護世界永久和平的時候了!

是賢者必須挺身而出替天行道,人類必須抓緊自救與救世的時候了,是人類恢復理智,重建道義、拯救心靈,拯救全球生態環境的時候了!

正如亞伯拉罕.林肯在《解放奴隸公告》中所說:「我請求人類對之詳加審鑒,上帝為之賜福」!

四、《聯合國憲章》原文
與《地球村憲法(草案)》對照

甲、《聯合國憲章》原文

我聯合國人民

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為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它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並為達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聯合國憲章,並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它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 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它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 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 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 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 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 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 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 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曾經參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或前此曾簽字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之國家,簽訂本憲章,且依憲章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而予以批准者,均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

第四條

一、凡其它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

二、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

第五條

聯合國會員國,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此項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會恢復之。

第六條

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之原則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一、茲設聯合國之主要機關如下:

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

二、聯合國得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八條

聯合國對於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輔助機關在平等條件之下,充任任何職務,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會(略)

乙、《地球村憲法(草案)》【注(1)】

我地球村各國人民

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為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欲免人類生態環境遭受人為破壞,以保持人與大自然的和諧,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它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並為達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建立世界超級政府,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與生態環境之保護,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紐約)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積五十多年聯合國之經驗,將聯合國憲章修訂為我簽字各國政府以及全人類均應遵守之地球村憲法。茲將一九四五年創立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加強立法、行政、司法力度,升格為全人類共同所有之世界超級國家,定名為地球村。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

地球村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生態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它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協調一致解決危及人類生態環境普遍存在
之嚴重問題,並積極幫助妥善處理危害生態環境之個別嚴重現象。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它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生態環境與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經未受暴力威脅之政黨競選----公民普選產生的國家權力,乃是合乎法律和道義的國家主權。由此重新登記集合構成統一與協調各國行動之世界一體化超級政府權威。【注②】

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世界一體化超級國家及其成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本世界一體化超級國家系基於各成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成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法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成員國由加入本超級國家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成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成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地球村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成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成員國對於地球村村公所依本憲法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地球村村公所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成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世界一體化超級國家在維持國際和平及保護生態環境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地球村成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法不得認為授權地球村村公所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此類事件依本憲法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八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第二章 成員

第三條

凡聯合國認定之創始會員國,仍為地球村創始成員國。

第四條

一、凡其它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法所載之義務,經本世界一體化超級國家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超級國家成員國。

二、准許上述國家為地球村成員國,將由大會下院經安全與生態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

第五條

地球村成員國,業經安全與生態理事會對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大會下院經安全與生態理事會之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此項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得由安全與生態理事會恢復之。

第六條

地球村之成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法所載之原則者,大會下院經安全與生態理事會之建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或處以經濟制裁。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一、 茲設地球村之主要機關如下:

大會上下兩院、安全與生態理事會、地球村村公所、國際法院。【注③】

二、地球村得依本憲法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八條

地球村對於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輔助機關在平等條件之下,充任任何職務,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會上院【注④】

組織

第九條

一、大會上院系由世界公民代表構成之非常參議院。

二、上院代表由基本代表與遴選代表兩部分以獨立人格具傑出才德有卓越貢獻持國際主義立場之人士共  人組成。

三、基本代表由72歲(含72週歲)以下,志願為全人類服務的諾貝爾獎得主擔任之;【注⑤】

四、遴選代表由基本代表從下述人士中選舉產生:

(子) 對維護世界和平及保護人類生態環境確有重要貢獻未超過72週歲榮退之國家元首;

(醜) 有包容胸懷年齡未超過72週歲的世界各主要宗教權威;

(寅) 確有遠見卓識並懷有大善的情懷敢於不顧個人安危解民於倒懸,為推動社會進步而伸張正義公理,未超過72週歲,榮獲過世界在獄作家稱號或國際人權獎之傑出人士。

五、 無論基本代表或遴選代表,每屆任期四年,未超過72週歲,可連選連任兩屆。【注⑥】

職權

第十條

一、對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案進行復議並作出裁定。【注⑦】

二、對下院經過一國一票原則作出的決議,如果安全與生態理事會或村公所提出需要上院復議者,作出裁定。【注⑧】

三、對下院指控安全與生態理事會或其成員國或村公所的議案,作出裁定。【注⑨】

四、以及其它由安全與生態理事會或下院提出需要上議復議之事項,作出裁定。

五、依據本憲法之宗旨和原則,一年一度評選出世界最佳元首和最差元首,以維護並促進本憲法宗旨及原則之落實。

投票

第十一條

一、 上議院參議員,一人一個投票權。

二、上議院裁定應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

三、年度評選結果以過半數決定之。

程序

第十二條

大會上院每年應舉行常會,並於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由村長經安全與生態理事會或下院過半數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三條

大會上院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會議時應選舉每次會議之主席。

第十四條

大會上院得設立其認為於行使職務所必須之輔助機關。

【以下認同《聯合國憲章》或者文字有需要修改部分(略)】


五、《地球村憲法(草案)》對
《聯合國憲章》的修正說明(註釋)

【注①】為什麼要將《聯合國憲章》改為《地球村憲法》

經濟相互依存、科技革命、高速交通工具、尤其是網際網路與數字通訊,已大大縮小了空間,縮短了時間,世界已的的確確成了地球村。

以地球村言世界,突顯了人類賴以生存的唯一星球--地球的重要,突顯了人類各國在當今世界相互依存休戚與共天命注定唇亡而齒寒的密切關係。

有相互依存就必須有相互負責、相互制衡,否則,失衡就會傾覆。

村,世界最小的地域單位,村公所是世界最基層,因而也是最多最具有普遍性,從而也是最大最權威之政府。

聯合國顧名思義有主權國家鬆散聯合之性質,而缺乏全球大一統政府行政、議會立法、法院司法的完整的民主法制體系的權威性和力度。

憲章,有約束力,但缺乏基本大法不容任何人越雷池一步,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威權。

當今世界不僅經濟、科技等領域正全球一體化,而且核子生物化學武器戰禍與生態危機亦是全球一體化……

全球一體化的時代必須有全球一體化的秩序和管理。

為了強化聯合國世界政府功能,樹立國際法權威,用以規範世界各國行為準則,有效協調各國維護世界和平和保護生態環境之步調,共謀發展,實有必要將《聯合國憲章》更名為《地球村憲法》。

人類千百年來所夢想所企盼之〔千年福國〕,可望由此奠基。

以下除本修憲意見特別提及之外,凡「聯合國」均改為「地球村」;「憲章」均改為「憲法」。

【注②】國體政制民主化是國家政權合法化的標誌,也是各國重新登記註冊加入地球村世界一體化超級國家之必要條件

只有來源於「主權在民」的原則,經過無暴力威脅之政黨競選公民普選而產生的國家政權,才是合法的政權,才具有能夠作為國家主權的合法代表者的資格。

建立在暴力與欺騙基礎之上的政權,鎮壓人民奴役人民,剝奪異已公民的政治權利,因而實質上是否定和反對人權的國家機器,根本不具有代表國家主權的合法性!

因而必須通過國際立法來確立公正、公平、公開、無條件尊重和捍衛人權的道義原則,確保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並使之作為加入世界大家庭----全球一體化超級國家----的前提條件!

為什麼世貿組織必須達到所規定條件才可加入,而加入聯合國卻可以不設定必要之政治條件與合法性呢?

因此,聯合國--地球村必須要求會員國達標,且經驗收合格,方可重新登記註冊獲得球籍,加入全球一體化之世界超級國家!

必須把1945年組建聯合國作為各國代表聚會交流、溝通、談判之〔鬆散聯合職能〕,轉變上升為新世紀新千年世界議會立法、世界政府行政、世界法院司法之〔完整的世界大一統民主法制權力職能〕!

如果聯合國受邪惡勢力的控制,拒絕實現這一重大轉變,應促成以國際民主聯盟為基礎,創建此全球一體化之世界超級國家----地球村!

新世紀新千年的世界歷史潮流,是以國際主義取代民族主義、以民主共和取代專制的潮流!

逆此而動,靠煽動民族主義變著花樣搞專制以求自保特權,愚弄人民,欺世霸道者,終將步希特勒、米格舍維奇之流禍國殃民危害人類之後塵,決難逃脫天怒人怨被懲罰之命運!

【注③】對聯合國原機構進行改革而形成的地球村村公所機構建制

將原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與秘書處合併為地球村村公所,託管理事會取消。原憲章相關條款亦應循此加以合併、修訂或取消。

【注④】創設立法制衡機構----代表大會上院

將原第四章大會改為大會上院,並增加全部有關條款。原第四章大會作為第五章大會下院,以下全部條款依序順延。有需修訂之處,此文不予涉及。

【注⑤】為何確立諾貝爾獎得主為上院基本代表

此類人士所獲成就及所達到之人生境界,足以證明他們的才智思維力度,以及他們對全人類的貢獻和責任感道德心,完全合乎世界公民的資格。可以說,他們的資望才德和對全人類所作貢獻,正是名符其實的上天特定之選民!

【注⑥】為何必須如此設立上院的兩個首要原因

之所以必須如此以世界公民制衡國家利益代表,設立上院,第一個原因是針對威脅世界和平與人類生態的主要危險源,必須以共和制衡民主。

民主若無共和,容易形成多數利益暴政,而真理從來往往是在少數人手裡。

聯合國最嚴重的弊病,恰恰在於缺乏共和制衡民主!

當今人類所面臨的核子生物化學武器,幾於失控所帶來的巨大甚而是毀滅性災難的主要危險,來自人類利令智昏的特殊性毒瘤--決策簡單武斷而沒有制衡,且又熱衷於恐怖主義暴力手段的寡頭專制獨裁特權利益及其政體。

當今人類面臨全球生態環境急劇嚴重惡化幾達難以救治的危險源,也主要來自人類利令智昏的普遍性病毒--各國各地區發展本國本地區經濟,竟相不擇手段不顧及全人類共同的生態環境,大肆盲目開發,大肆向大自然無節制地巧取豪奪,乃至於對大自然進行
著等同於自殺的破壞!

因而防止和消除毀滅性戰禍及生態危機,必須著眼於根據人類成功經驗,在世界一體化國家地球村村公所建構立法與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機制,使之能夠有效超脫國家民族地區本位之利益關係,保障能以冷靜理性大智大慧來判斷和處理人類共同面對的一切重大問題。

要將「計利當計天下利」的責任,托付給有志「留名須留萬世名」者!

--這就是由政權合法主權代表性合法之國家合成的全球一體化超級國家,立法不能僅憑國家政府利益代表即國家民族地區本位利益至上者專擅,還必須由保持獨立人格確具大智大慧持國際主義立場之世界公民代表,組成上議院,以制約和平衡國家政府利益代表即以國家民族地區本位利益至上者組成的下院的立法,從而有利於本乎公義、為全人類負責、慎重立法以共和制衡民主之精義所在!

之所以必須如此以世界公民制衡國家利益代表,設立上院,第二個原因是否定之否定規律所使然,地球村憲法必須體現人權高於主權的普世價值。

如果說,二十世紀是民族主義否定殖民主義的世紀,那麼,二十一世紀則是國際主義否定民族主義的世紀。

這不僅僅由於道義,由於「看見一些國家名正言順反抗殖民統治而爭取到獨立之後,卻去侵犯自己國民的基本人權,令人感到可恥」,

而且更重要的是由於經濟……等,已經全方位全球一體化。

所謂經濟基礎發生變化之後,上層建築也必然隨之相適應要發生變化。

《聯合國憲章》一再強調「重申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見《序言》)「尊重人民平等及自決原則為根據」(見《宗旨及原則》第一條第二款)「增進並激勵對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見《宗旨及原則》第
一條第三款)……

--聯合國此基本精神將貫穿整個新的世紀新的千年,必將在全世界每個族群與地域都得到全面落實!

在二十一世紀,個人人權保障是國家政權暨國家主權代表資格合法性之基礎。

因而,國家政權暨國家主權代表資格合法性,必須接受人民自決即全民公決--自由競選基礎上的普選制的檢驗。

人權高於主權,這一真理不僅將為全人類所認同,而且必將為全人類通力實行之!

--正是為著體現〔人權高於主權〕這一原理和歷史必然性,正是為著解決聯合國最嚴重的弊病,避免多數利益暴政危及真理和世界整體安全,所以必須堅決如此以世界公民制衡國家利益代表,設立上院!

【注⑦】如此設立之上院對大國一票否決權的制衡具有道義權威

這是對公認之聯合國對大國違憲行為無能為力的結構性弱點的補救。

聯合國大國一票否決權(或稱大國一致原則),冷戰時期可以說是防止世界大戰的安全閥、報警器。

但是,否決權也確曾幾乎一度使聯合國失去生機。

除對大國違憲行為無能為力這一弱點外,否決權既給缺乏道義責任的大國霸權主義提供了肆虐的條件,也對主持正義的大國造成了易受攻擊的被動處境,易被邪惡所利用混淆視聽以售其姦。

面對未來,更有對否決權加以制衡之必要。

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德國、日本以及義大利,都已在民主體制下重新強大起來,都已具有了出任安全與生態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尢其是德國和日本,若一味拒絕不接受他們為安全與生態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一則於理不合,二則對於世界和平與生態保護不利。

但是,在德國,納粹主義在重新抬頭;在日本,軍國主義隨時有可能死灰復燃,日本至今沒有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作為作過像樣的深刻的檢討和反省……

凡此種種,既然大國否決權是必要的,那麼為防止其濫用或產生負作用,就應該有一個平衡器加以制約。

上院就正是這樣的平衡器。

上院的裁定,至少能有助於明辨是非、以正視聽、伸張正義、譴責邪惡,遏制並鏟除戰禍苗頭。

上院在這方面的作用是下院所不能取代的。

因為下院代表不具獨立人格,

他們只是各國各地區政府的代表,他們受制於各自政府的操控,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不能指望通過他們的表決來客觀地鑑定大國行使否決權的對錯,更不要說有效消減大國錯誤行使否決權或邪惡勢力攻擊正義顛倒黑白對世界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了。

【注⑧】如此設立上院有利於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高於個別國家利益

從主權國家一律平等這一點而言,一國一票原則無可非議,但從全人類全世界安全與生態全局考慮,卻往往有需要加以斟酌的地方。

因為各國派駐聯合國代表,本質上乃是各國政府利益的角鬥士,而非全人類全世界生存權利和條件的維護人。

因為各國政府受其特殊的地域限制,尤其受其特殊利益的限制,一些國家極易為某些爭霸大國威脅、裹挾和利誘,不去盡力克盡為全人類全世界和平與生態負責的義務,從而影響表決結果有失正義、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其神聖的一票往往為撤旦所笑納。

所以也應當有上院這樣的平衡器加以制約。

【注⑨】如此設立上院有利於要使富國行義窮國有路,有利於對弱小國家和民族予以人道關懷和保護

經濟全球一體化,以及高科技的迅猛發展等等,

也使世界南北國家的貧富差距在拉大,

領土殖民地消除了,金融殖民主義抬頭了,

財富分配不均貧富懸殊太大,貧困化問題日趨嚴重,且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兩極分化在加速,這已經嚴重威脅到世界的安全和有違人道原則。

要使富國行義,窮國有路……

世界也確實需要上院這樣由具有高度智慧和全球觀念的世界公民組成的平衡器,來加以調節、扶助弱小!

中華合眾國籌備組
陳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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