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 我們為中國哭泣

發表:2004-11-25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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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簡單而冰冷的一個詞。在當我們開始漸漸漠視這個詞,也許我們已經「墮」掉了,這個民族的人性……

  親身經歷 墮胎實感

  「我感覺我就像待宰的羔羊,而醫生熟練的一針接著一針就像給要出廠的豬蓋章一樣,不帶什麼感情色彩。到我了,我緊張的全身都繃緊了,而醫生一點也不憐憫毫不留情的一針紮在了我的屁股上,我立刻覺得下半身都麻木了,疼的一動都不能動……想起B超上面那個已經有點形狀的嬰兒,我覺得自己很殘忍,自己付出的代價就是要去扼殺一個無辜的小生命……

  墮胎人數的急劇增多

  這段描寫讓不少有過類似經歷的女性朋友們感觸很深,而且,有這種感觸的女人也越來越多,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年的人工流產為1,000萬例,在這一千萬名沒有出生的嬰兒父母的心裏,相信都會有這一絲絲的「痛」意,是對自己的身體的痛苦,還是對那個無辜孩子的心痛呢? 

  中國篇--視「墮胎不犯法」的少數國家之一

  經過調查,目前中國每年一千萬的墮胎者中有五百萬都是未婚女性,也就是說人們墮胎的原因多是因為婚前性行為,如者性放縱引起的,此外還有一個原因是人們避孕知識的不足。
  
  這裡先不提墮胎對女性生理和心理極大的的傷害。單從生命的起點在哪裡來考慮。如果那一個多月被吸出來的胎兒是一個生命嗎?是一個人嗎?對於這個問題,我留心了一下。在面對人流問題時,醫療機構幾乎不把腹中的胎兒當作一個生命來考慮,他們純粹將未出生的胎兒當中「東西」來看,比如中國流產網的一篇文章說: 「人工流產負壓吸宮術是目前國內外最普遍採用的終止早孕(從末次月經第一天算起停經10週)的方法。就是用負壓將子宮內的妊娠產物吸出以使妊娠終止。」如果這樣以「妊娠產物」看待腹中的胎兒,那當然是一吸一刮了之。不必在意了。

  外國篇--多數國家「墮胎」是被禁止的

  在國外,未婚媽媽劇增,因為墮胎是種犯罪,反墮胎人士認為,自卵子受精那一刻,生命就開始了,墮胎相當於謀殺,因此,她們不得不把孩子生下來獨自撫養,國家好像只考慮到了人權的問題,又忽視了一個女人的感受。 

  為何會有這樣的差異?

  這種差異還有一定的文化淵源,我們姑且從三方面來看:

  宗教方面:在部分國家認為人的「靈魂」是在卵子受精後14天時進入胚胎的,此時胚胎就是「人」,此後殺死胚胎就相當於謀殺。一些歐洲國家禁止墮胎也就是根據這個道理。但是世界上還有很多宗教,對此過程有不同的解釋。例如伊斯蘭教認為靈魂入體是在第40天,佛教靈魂轉世則是在出生之時。而中國的儒家不論及 「不朽的靈魂」,所以對此沒有任何規定,因此在中國墮胎不產生西方那樣的倫理問題。

  法律方面:在西方國家,墮胎是一個大事情。在19 世紀中葉以前,雖然墮胎被認為是不當行為,但美國大多數州允許胎動以前墮胎。19世紀中葉以後,一批由專業外科醫生組成的團體開始推動限制性的墮胎立法。 1845年,馬薩諸塞州是第一個將墮胎視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將墮胎定為重罪。絕大多數州規定只有在為挽救孕婦生命的情況下允許墮胎。介紹墮胎、提供墮胎或無外科醫生執照而為他人施行墮胎者則觸犯刑法。不過,並不處罰墮胎的婦女。

  人性方面:西方國家對墮胎還有一些限制。主要是對墮胎時間的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後期墮胎。這些限制不只是考慮孕婦的利益,而更主要的是考慮胎兒的生命權。另一方面,西方國家也有許多非婚孕婦樂意把孩子生下來,那裡沒有計畫生育問題,出生登記也不是難事,人們也不把非婚懷孕生育看成大逆不道的事情。生孩子不必結婚,結婚也不必生孩子,所以有許多未婚媽媽和未婚父親。而在中國,生養一個非婚性關係所帶來的孩子,麻煩可就大了。

  思考:墮掉的不僅僅是身體健康,還有一個生命

  上面說到了「人性」方面,讓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墮胎,除了對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個人對家庭的心理傷害值得我們注意思考外,別忘了,流產流掉的可是一個生命!少女的流產似乎還要受道德約束。

  許多人認為青少年有性行為並不存在道德上的問題,而僅僅是當代生活的一種事實,它或許是事實,但它正確嗎?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圍繞生命倫理學的爭論從某種程度上講,涉及到如何看待人的「胚胎」、「胎兒」等基本問題,

  有人認為,胚胎是人,胎兒更是人。胎兒是胚胎髮育的更晚的階段。過去很多人反對墮胎,就是因為認為胎兒就是人。那麼究竟什麼是人?什麼是人的「胚胎」或者「胎兒」?其中的區別究竟怎麼看。這要更深一步討論。不能籠統地說胚胎、胎兒是人,或者不是人,也不能說它和石塊等無生命物質是一樣的。但,我們必須承認,敬畏生命同樣包括對胎兒的尊重。

  由此就牽涉到另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是否可以允許女性墮胎,並由此上升到政治和人權的高度。對支持者來說,女性處理自己的身體是天生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的自由。所以要不要自己肚子中的孩子,他人無權干涉。但反對者卻認為,胎兒是有生命的,也是有人的權利的, 不能由於他/她不能說話或只是生命的初級形式就可以隨意殺死他/她。(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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