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布後盜版照樣賣傍晚過後更旺場

發表:2004-12-2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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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昨天公布「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凡販賣盜版超過5000張光碟者,可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但記者昨天探訪廣州一些盜版碟銷售集中地區,發現依然「購銷兩旺」。

盜版店傍晚「開大門」

「天河的盜版碟商鋪多數在下午5點之後才做生意的。」根據知情人士指點,昨天傍晚,記者來到五山路天河科貿園,在「線人」帶領下,記者進入科貿大廈首層B區,發現左側有一排毛玻璃製成的折疊門,不留心看,很難判斷這是一面牆還是一扇門。門口站著一個中年女人,見到「線人」過來,熟練地一側身,順手拉開了「玻璃牆」。記者一看:10多平方米的鋪面,三面牆上全是琳琅滿目的影碟,地上也排放著近30個紙箱,滿滿噹噹,全是光碟!四五個顧客正在選購。

傍晚5時30分左右,該大廈首層其它商鋪開始收檔,但這個檔口反而開始「打開門」營業,「玻璃門」全部打開,原本在店內十分擁擠的紙箱一字排開,延伸到店外,這時已有10多位顧客,絡繹不絕。

記者逗留一個小時,初步估算每個紙箱大約可容納100多張影碟。

賣碟1000張即可判刑

記者就盜版問題諮詢了多位法官、律師。據介紹,此前這類案件的判罰,基本是依據過去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和《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條款。今年7 月,深圳搗毀一個特大販賣盜版碟窩點,當事人曾某就以「非法經營罪」被判刑五年。這次「司法解釋」出臺,今後對此類犯罪活動的定性、量刑將有更具體的法律指導。「司法解釋」還明確,販賣盜版文字、音像作品及電腦軟體,數量合計在1000張(份)以上的,可按「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打盜版用「經濟槓桿」

有市民接受採訪認為,目前盜版碟大行其道,原因之一是正版音像製品價格高昂,電影院的票價也過高,要打擊盜版,還需為老百姓的文化生活尋找「出路」,比如下調電影院票價、電腦軟體薄利多銷等。華師大一位劉老師認為,更多地運用「經濟槓桿」堵截盜版市場的利潤空間,比重判一兩個不法經營者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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