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應反對以稅收「殺貧濟富」

發表:2004-12-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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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教授對「殺富濟貧」的指責,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體到中國實際,卻沒有道理。因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存在「殺貧濟富」的現實問題,而不是「殺富濟貧」問題。

  12月25日,
在北京大學第七屆「光華新年論壇」上,經濟學教授厲以寧稱不能簡單地利用稅收殺富濟貧。靠實行高稅率把富人降為中產者很不足取,必須堅決摒棄。「殺富」的結果,只會使剛剛步入中產者行列的人群感到驚惶,使本來可能成為中產者的人們感到心灰意冷,不願繼續致富。(2004年12月27日 《 華夏時報 》)

  報導中,厲教授所指的富人,有時指中產者,有時又指富人(即中產者之上的更富的人)。這種概念本身就有問題。習慣上,學界都是按財富擁有程度,將社會階層分為財富頂端的富人、中間狀態的中產者,和底層的無產者。我國現在財富擁有者的結構,是兩頭大中間小,兩極分化嚴重,所以,要通過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殺富濟貧」,達到社會財富擁有者結構兩頭小,中間大的較為理想狀態。因此,「殺富濟貧」的富人,指的並不是中產者,而是比中產者更有產的人。

  以稅收「殺富濟貧」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是政府職能的極為重要的方面,當然,這並不是政府可以採取的唯一手段;厲教授對「殺富濟貧」的指責,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體到中國實際,卻沒有道理。因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存在「殺貧濟富」的現實問題,而不是「殺富濟貧」問題。

  任何國家向人們課稅,都主要採用三種方法:按收入課徵、按財產課徵、按消費課徵。三種不同的課稅方法,尤其三種方法之間的結構比例對社會財富分配的影響是不同的。認真分析,可以分明看出,我們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結構,是「殺貧濟富」而不是「殺富濟貧」。

  財產稅方面,針對個人徵收的房產稅、遺產稅、贈與稅都是直接稅,不易轉嫁,會起到調節分配的作用,國外都普遍實行,但我國目前並沒有開徵。按收入課稅的所得稅,徵稅比例實行分級累進位,是富者多負擔,貧者少負擔或不負擔,在國外甚至有負所得稅,即收入達不到起征點,國家要對個人予以補貼。累進稅率(即收入越多,邊際稅率越高)的所得稅具有調節貧富併合理負擔的功能,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能夠徵收到的也就是工薪收入,對於稅務部門難以監控的其他收入,難以徵收,而巨富們的收入恰恰多為這類收入,逃稅極為方便,因而也極為嚴重。由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收入800元,個人所得稅在中國主要由收入並不很高的工薪人員負擔。另外還有農業稅,雖然以所得稅對待,但既不扣除成本,植話湊趙率杖?00元起征,更是極不合理。雖然現在各地都在降低、減免農業稅,但是,完全取消的還少。再看從消費環節徵收的流轉稅。流轉稅是間接稅,極易轉嫁,因此,消費者在消費中都承擔了稅賦,而這種稅種是比例稅率,窮人富人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並不體現負擔能力強的多納稅的原則,調節功能很弱。

  這就是說,從中國的稅制結構看,具有真正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財產稅(房產、遺產、贈與稅等)並沒有徵收,對富人極為有利;個人所得稅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但這種稅賦主要落在大多並不富裕的納稅人頭上,等於是「殺貧濟富」;佔稅收收入絕大多數的流轉稅(商品稅、營業稅、關稅等),卻並不具有收入調節功能,與以累進稅率所得稅為主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比例稅率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對窮人更為不利,也不公。

  對於我國這種有強烈「殺貧濟富的」色彩的稅制結構,應該予以改革。反對「殺富濟貧」,反對改革呼聲,就是要繼續維持這種對相對貧困者不利的稅收制度安排。不管這種說法聽起來多麼,都是站在富人的立場上維護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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