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陳希同羅織刑事罪名讓官員寒心

發表:2005-02-2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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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領導中國的新人物》/共產黨執政史上,各地方領導人擅自動用財政資金修建高級「樓堂館所」屢見不鮮,就連一些過去對陳希同從無好感的各省、部領導,眼看僅僅以揮霍公款、縱子經商和收受貴重禮品等幾項主要罪行,就決定對陳希同追究刑事責任,都心有戚慼然

陳希同在內蒙古某地被軟禁交待問題期間,中央警衛局派去的保衛人員均沒有資格聆聽談話內容,更沒有可能看到陳希同的交待材料。中紀委專案組的人員均被尉健行一一談話,向他們切實強調保密工作的重要。而每一批陳希同的交待材料或談話記錄在送達中南海的過程中,均由中央辦公廳機要交通局駐守在那裡的專門人員負責,機要交通人員每次來往中南海與陳希同被關押地之間,均有中央警衛局派人武裝護送。

如此強調保密,皆因陳希同的交待材料涉及許多中共元老、高幹子女,甚至在位領導人及其子女。

正因為對這一點心中十分清楚,所以自一九九七年年底開始,就不斷有一些「*****黨派」成員在聽完處理陳希同的中央文件傳達後,從中紀委給陳希同開列的幾大罪狀入手,認為揮霍公款、支持親屬經商等行為在共產黨各級在位幹部中十分普遍。現在單把陳希同抓了典型,難怪黨內黨外、海內海外均有人質疑「陳希同到底是政治犯還是刑事犯」的問題。

更有「*****黨派」成員發牢騷說:如果說陳希同的犯罪行為「給黨和國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那麼對陳希同案的調查、處理程序本身,等於是在繼續敗壞執政黨的形象。

這些*****黨派成員認為,如果按照西方國家的司法標準,諸如瀆職罪、貪污罪、偷稅罪、受賄罪等等,隨意援引法律條文,即可以給陳希同開列出數十項罪名。數罪並罰,不判個終生監禁,至少也會有數十年牢飯可吃。但是,如果按照中紀委給陳希同開列的那些罪狀條目,似乎沒有發現他將直接盜自國庫的現金裝進自己的腰包,侵吞大量貴重物品一項也十分含糊。至於「嚴重失職,對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負有重大責任」一項,如果要從瀆職罪的角度追究,那麼陳了陳希同,前市委書記李錫銘,以及前北京市長兼市委副書記李其炎,甚至中共中央組織部都脫不了干係。

王寶森自殺後,陳希同曾經在政治局會議上檢討說:事先沒有想到王寶森的違法亂紀行為已經嚴重到如此程度。無獨有偶,陳希同被軟禁並接受審查後,江澤民也曾經在政治局會議上表示:沒有想到陳希同的腐化墮落到了這麼嚴重的地步。如此說來,對於高居政治局委員的陳希同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是否也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否也應該被扣上一頂「嚴重失職」的帽子?

從中共官方新華社統一發稿的對陳希同判決書內容看,他的所有犯罪同夥只有王寶森一人。不但李錫銘、李其炎、張百發等人均不被牽扯,就連已經因為貪污、受賄等罪行鋃鐺入獄的鐵英(被捕前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陳希同的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黃紀誠(被捕前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曾任陳希同的市長助理)等人都與陳希同沒有關連。而陳希同在王寶森問題上的犯罪內容,也被中共的判決書認定為「不正確履行和不履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違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審批程序,擅自動用財政資金,修建兩處豪華別墅,並在此吃住享樂,大肆揮霍國家財產,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按照中共政權的判決書內容,陳希同是因為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事後,外界除了質疑刑期太短以外,也奇怪中共政權為什麼對陳希同「特別開恩」,兩罪並罰應該十七年,卻無端減掉一年。其實,這是個不熟悉中共法律條文前提下的問題,依照共產黨政權現有法律內容,凡「兩罪並罰」者,都在兩罪分別判處的有期徒刑相加之後,減去一至兩年。過去無論是處理政治犯和刑事犯,均是依此作法,並非對陳希同「特別開恩」。

陳希同被判刑之後,還有海外報導披露說:陳希同在「玩忽職守」方面的犯罪內容,僅僅是判決書中所披露的這一項(擅自動用財政資金修建豪華別墅,並在此吃住享樂),是否應該僅判四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中共內部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原因在於無論是中紀委,還是檢察機關內部,均有人認為陳希同縱容王寶森修建豪華別墅,是「違紀」而不是「違法」。

有中紀委人員舉例說明,共產黨執政史上,各地方領導人擅自決定動用財政資金在當年修建高級「樓堂館所」的事情屢見不鮮,事情做得太過份的話,不過是「通報批評」或者免去職務而已。如今,陳希同以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身份在北京市安排修建豪華別墅,雖然是他自己享用,但首先是沒有在名義上歸他自己,而是以領導人身份享受公費住房待遇的形式偶而佔用;其次是這所別墅無論花去多少資金,實物還在。所以,如果一定要在此問題上給陳希同定罪的話,就應該把他在這所別墅中居住時所花費的服務管理費、吃喝用膳費用全加起來,然後以貪污罪論處。這一質疑提出後,尉健行等紀委領導人均認為有一定道理,於是便在由五百多人組成的陳案調查組中,專門分別出一個查賬小組,負責對陳希同所有的「工作開銷」一筆筆分類整理。於是,便有了如今判決書中所說的,「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二百四十二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而這兩筆數字,其實在一九九七年中共十五大召開之前的中紀委內部通報中,即已經同陳希同「縱子經商」和「在對外交往中收受貴重禮品」等內容,一起披露出來。

當時,就連一些過去對陳希同從無好感,陳希同下臺後表現出幸災樂禍的各省、部領導人,眼看僅僅以揮霍公款、縱子經商和收受貴重禮品等幾項主要罪行,就決定對陳希同追究刑事,都心有戚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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