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廢除死刑

作者:黨治國 發表:2005-04-03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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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與死神為鄰。我曾扣過死神的門,死神也扣過我的門,我還親身經歷了許多人的屈死:這些可怕的經歷使我覺得,我不但應該談談在中國廢除死刑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有資格談論廢除死刑的人。

屈死者不可復生,平反有何用?

一九六○年,我在壓制的現實和自由的渴望的矛盾折磨下,曾強烈地企圖自殺。一九六八年我曾實行觸電自殺,因被電擊昏倒在地,脫離接觸而「未遂」。一九七○ 年二月我被呈報死刑,由於「天不滅黨」而倖免於難,可悲的是和我關押一起挨肩而臥的「抗日戰爭扛過槍,解放戰爭負過傷,抗美援朝渡過江」的解放軍前醫官吳建華卻於一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被槍斃了。同時遇難的還有和我同一單位出身煤礦工人的共產黨員鄭文有,以及其他也是煤礦工人的兩個人。這四個人在槍斃現場都被挖走了腦漿,有的當時就被吃了下去。二月十六日晚吳建華被「提審」直到十七日天明才回到「號子」,在使人產生幻想自衛本能麻痺的誘供下,他承認了「企圖投敵叛國」的罪名。現在看來真是荒謬,吳給國民黨設在九龍的反共機構投信(未寄過去,即落入公安手中),怎麼是「投敵叛國」呢,莫非在他們的思想上,臺灣早就是一個異邦「敵國」了?一九七九年底,聽說吳的女人特地從安徽老家來銅川市為夫伸冤,我還專門找過她,想為她充當老吳冤死的人證,卻找不到她在何處。後來終於聽說,銅川市一九七○年第一批槍斃的四個「現行反革命犯」都「平反」了,也就是說,他們四個人百分之百地被錯殺了。「文革」中全國錯殺了多少人,至今仍是謎團。那麼「文革」前的十七年,「文革」後的二十多年又錯殺了多少,歷史難道能說得清楚嗎?給死人平反有什麼用?岳飛的民族英雄地位是歷史確認的,與岳飛死後十八年南宋小朝廷給他「平反」或者不平反又有什麼相干?

死刑是剝奪被囚者的生命

死刑是剝奪囚犯生命的刑罰。不過廣義地說,凡是有意殺死一個被囚者,即已經失去自由、完全由自己控制的人,不管是依法還是違法,也不管是群體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都是判處了被殺者的「死刑」。殺人以梃,殺人以刃,殺人以政,殺人以法,殺人以私,殺人以「公」,都是人殺人的行為,對於殺人者來說,被殺者都有「該殺」的理由。張獻忠第一次「革命」行動,殺死了一家五十二口性命,搜劫了八銀子。被殺者有地有銀子,便是他們「該殺」的理由。阿Q被國民政府槍斃,未莊人都說阿Q壞,「不壞何至於被槍斃呢?」孫中山的革命黨被滿清政府殺頭,未莊的人們自然也都說革命黨壞,「不壞何至於被殺頭呢?」五十年來槍斃了多少「反革命」以及這個「犯」那個「犯」,全國城市化了的「未莊」和仍然是農村的「未莊」的「人民群眾」,又有幾個人不說他們壞呢?「被槍斃便是壞的證明」,用判決證明罪行,用案卷證明事實,無一不是「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即使後來「平了反」,又有哪一個「依法」殺人者有愧於心?

用「軟刀子」處人死刑

至於用軟刀子殺人的,更是不計其數。我平生三個最親密的朋友,都是被軟刀子判了死刑逼上絕路的。李都華,北京礦業學院助教,一九五七年二十四歲時劃為右派,一九六一年自沉於「北海」,「享年」二十八歲;徐理權,西安交大畢業,一九五七年上大學二年級時劃為右派,時年二十歲,畢業後分配到銅川一礦任技術員,一九六六年「文革」開始後慘死於礦井中,至死未摘掉右派帽子,也是二十八歲;李華瑩,女,高中畢業後雖學習成績優異而被排除於高校門外,只能在飯店當一名服務員,一九六七年奮筆批判從反右到「大躍進」到三年困難餓死人的左傾錯誤,一九六八年遭殘酷迫害墜樓而死,年齡也是二十八歲。他們都觸犯了「二十八」的凶數,死在美好的青春年華,個個才華出眾,思想敏捷,多才多藝,熱愛生活。他們的身體雖然沒有被囚禁,但是作為一個人,自由已經被剝奪了,因為他們的生路被斷絕,生趣被扼殺,前途被堵死,沒有了生的希望,沒有了活的期盼,也就是說,他們已經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而是被社會政治環境判處了死刑,用軟刀子逼著走向絕路的。在那嚴酷的時代,我始終不相信有真正的自殺。

「人」無權剝奪「人」的生命

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的都是「依法判處死刑」的。只需要輕易寫出「依法」兩個字,就有權剝奪他人的生命嗎?「依法殺人」本身就是荒謬之至的行為,因為「法」的制定者絕非完人,即使都是最聰明最正直的人,他們有什麼權利制定殺人的法律?人的生命和生存權是天賦而非人賦的,你們有什麼權利奪取不是你們賦予的同類的生命?如果別人反過來剝奪你的生命,你可能為自己抗辯說:「我沒有犯死罪。」但是你所謂的「罪」既是殺人者認定的,那麼欲要剝奪你的生命的人,又為何不能把他們想要殺你的「意志」提升為法律呢?這個法律或者那個法律存在的理由無非是自己證明自己罷了,最後只能歸結到「強權就是公理」這個「因為我要殺你所以你就犯了死罪」,「因為我有力量殺你所以我就有權殺你」這類充分表現人類魔性的邏輯上去。至於「以殺止殺」的詭辯,早就被數千年舊文明的歷史證明其不值一駁了。

在今人看來,秦始皇時代制定的「偶語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的「法律」是何等荒謬。可嘆今人尚未認識到荒謬的殺人條例來源於認為「執政者有權殺人」這樣一個荒謬的共識。在今人看來,「文革」制定的「攻擊毛主席林副主席」即可判死刑的《公安六條》同樣荒謬絕倫,可嘆人們至今還是沒有認識到荒謬的殺人條令便來源於政府有權先制定殺人的法律,然後再依法殺人這樣一個根本的荒謬,來源於林彪赤裸裸地宣揚的「政權就是鎮壓之權」這一傳統文明賦予政權的殘暴荒謬的本質。

關於「殺人者死」

絕大部分「依法」殺人的真正動機來源於要維護他們那盜竊的財產,篡奪的權力和自欺欺人的名譽。一部二十四史,無非是人類殘暴和醜行的大展覽,無非是人的真善美被戕害被侮辱被扭曲的記錄。那麼,對於殺人犯判處死刑總應該吧?

判處殺人者以死刑,起源於原始社會的同類報復規則,因為原始社會沒有長期監禁並養活罪犯的物質條件,何況他們也沒有創造出「天賦人權」的近代文明,誰又能為他們設計出較之「殺人者抵命」更合理更可行的方案?而那些自以為比原始人高到天上去的「現代文明人」,一旦需要殺人時竟不惜到野蠻人那裡尋求歷史的支持。

退一步說,即使我們一致同意把野蠻人「殺人者抵命」的規則繼承下來,在現代殺人技術害人心計和作弊造假如此「高度發展」的時代,人們又如何來確定一個人是真的殺了人,還是僅僅被認為殺了人?

「認定的事實」和確實的事實

撇開混帳的法律不說,五十年來政府僅僅在認定「犯罪事實」上也是錯案如山。因為現代人較之原始人最大的「進步」就是可以作偽證,可以製造和認定假證據,當事人可以在誘騙、脅迫、刑訊下自誣,在認定一個殺人犯時,人類有沒有能力剔除此類虛假的判案因素?能不能證明某一死刑判決的各個環節上沒有冤情,沒有迫害,沒有故意殺人的情節?「無」是不能證明的,因而人類根本就不具備證實他人犯死罪的德行和能力。

一個人當著許多人向被害人開槍射擊使其應聲倒地身亡,人證、物證、口供一應俱全,使法官毫不懷疑地認定他就是殺人犯。但另一組鏡頭使人們看到,在遠處另一個人用帶有瞄準鏡的槍枝和同一型號的子彈瞄住了這個被殺的人並扣動了扳機,而那個被認為殺人犯的一槍其實打偏,子彈凌空蹈虛。這不只是電視鏡頭,而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在人們認定一個人殺了人和這個人確實殺了人之間那一層紙,人類的智力是無法逾越的。就是說,人們認為一個人殺了人,永遠存在著這個人確實殺了人和這個人其實並未殺人這兩種可能性。法官所說的「事實」,永遠是他們所「認定的事實」而無法證明其為確實的事實。更何況一個人可能被別人指揮而殺人,說出真相時的恐怖使他寧願被判死刑也不願說出真相。

隋文帝的榜樣

隋文帝楊堅知道自己皇位的取得有違天命,使他採取輕徭薄賦緩刑慎殺的寬政。有期徒刑分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最長刑三年。凡死刑犯,由地方政府申報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大理寺必須從案卷中找出漏洞駁回,須經三駁三報,然後再由大理寺把犯人和證人提至京城直接審理無誤,再經皇帝親自批准方可判處死刑。隋文帝把政府「依法殺人」降到情況允許的最低限度。隋文帝企圖通過重民命輕刑罰以達到下則安民上則正名的目的,不失為增加政權合法性的良方。嚴刑濫殺,下則使民無可措手足,上則有違上天好生之德,不利皇朝的長治久安,有違「天立君以牧民」的政權合法性。像楊堅之屬,尚且慎行「不得已而殺人」的原則,當今文明之世再藉口「不得已」而「依法殺人」乃至大開殺戒,就全然沒有理由了。

錯殺人者應抵命

如果政府認為自己應起碼堅持「殺人者抵命」的原則,那麼如果政府錯殺了人,按理也應判處政府的死刑或者執法官員的死刑。春秋時晉國最高司法長官李離因下屬錯殺了人,負罪感使他難赦己罪,依據古代「失刑則刑,失死則死」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伏劍而死。一旦當國家政權否定了「失死則死」的法律公正原則,濫殺無辜就成為一切惡政無法抑制的殺人衝動。如果一個公正的法律不打算廢除死刑,它就必須同時確認政府錯殺人也要抵命的原則。

廢除政治犯死刑的意義

一八四八年二月革命後法國新憲法廢除了政治犯的死刑。通過這條法律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立憲議會中的貴族和保皇黨議員出於害怕革命勢力對舊政權勢力報復的自私目的而提議並通過的。只要賦予法律殺人權,則任何人,小到草民大到總統國王,都可以成為依法處死的對象。十九世紀後半葉,法國武裝暴動的專家「革命的社會主義者」布朗基多次組織起義,被捕後因有這條法律保護而免除了死刑。即使一八四八年的六月起義,除了死於街壘戰,被捕的起義者「依法」不得判處死刑。而十九世紀的法國還沒有「進步」到公然視法律為統治階級意志而隨意修改的地步。廢除政治犯死刑對革命者的保護作用遠大於對統治階級的保護作用,而一般地廢除死刑對於無辜民眾,特別是對社會優秀分子的保護作用,遠大於對犯罪份子的保護作用。

五十多年錯殺了多少人?

五十年來政府「依法」殺人數以百萬計,至今政府自己承認殺錯人的數目和性質已經令人吃驚。沒有平反的是否都「殺對」了,永遠是一個未知數。而政府對已查明錯殺的,一般只給一張「改判書」了事,影響較大或家屬力爭的,才給一點微薄的經濟補償。這使我對現時某些文人、律師聲嘶力竭地為某些「大腕」、「大款」和官員漫天討價的所謂「名譽索賠」案奔走效勞深感羞恥。無視於老百姓的命賤如紙而熱衷於為富貴者效犬馬之勞,他們究竟長一副什麼心腸?(編者按:有豐厚的律師費可收也。如今操此業者多數對民事案件趨之若鶩,而對刑事案件特別是政治性案件即原名「反革命」案件則避之唯恐不及。蓋民事官司涉案金額愈多則律師收費愈多,而政治案件既擔風險又無油水,故除少數有理念的「傻子」知難而上者外,精明者絕不涉足。)

「死刑」的最大惡果就是錯殺的好人較之縱容的壞人數目要大得多。現時民間和官府都認為康生其人罪不容誅,但康生不但沒有被判死刑,也沒有被判活刑,甚至當他在世時連輿論的公開譴責也沒有。如果要包庇壞人,根本無需藉助廢除死刑,因為包庇者必是掌權者。有權在手,要殺誰,就會拿出殺的理由;要包庇誰,同樣會拿出不殺的理由,何必要等廢除死刑呢?所以廢除死刑與縱容壞人絕無必然聯繫。廢除死刑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完全避免錯殺無辜。何況廢除了死刑,對罪大惡極者還可以判處長期監禁,使他有機會懺悔贖回他的罪惡並防止他重新犯罪,同時對政府的錯判也留下了一個改正的機會。

廢除死刑是人類走向新文明的開端

現在有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它在法律上包含的意義是:一、確認個人、人群乃至所有的人都無權剝奪他人天賦的生命權;二、退一步講,個人、人群乃至所有的人都不具備正確地制定判處他人死刑的法律條文的能力;三、再退一步,即使所有的人都確認殺人償命的法律原則,個人、人群乃至所有的人也不具備證實某一犯罪嫌疑人確實犯有故意殺死某一罪不至死者的「死罪」的能力。

(爭鳴)

死刑存廢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殺不殺無辜的問題。中國古代文化的態度是:「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大禹謨》)「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孟子公孫醜上》)「不以天下易一民之命。」(《文中子中說》)廢除死刑不僅是人類法律的劃時代進步,也是人類從舊文明走向新文明的一個棄惡從善的開端。只有當每個人都承認了自己的有限性(從而一切人的總和也是有限的),人們之間才能平等相處,才能承認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權利。

當一群人向一名娼妓扔石頭時,基督說:「只有那沒有過錯的人才可以向她扔石頭。」於是大家都住了手,因為沒有一個人是未曾犯下過錯的。罪惡纍纍的人類從法律上廢除死刑是人類停止作惡的一個良好開端,而首先從它得到好處的將是犯有許多殺人罪的政府。(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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