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司法不公, 上訪無效 山東農民申請遊行示威

發表:2005-05-2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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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維權志願者獲悉,山東平度市農民代春麗和代理人山東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天林,為了抗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理代春麗丈夫陳俊東故意傷害案過程中有法不依、有錯不糾,重實體輕程序、秉承疑案從有的落後觀念,未經開庭審理徑行判決,剝奪律師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於5月26日下午向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處二中隊申請遊行示威。公民維權志願者要求青島中院 秉承司法公正原則,尊重被告的合法權利,立即糾正審判過程中的偏差。 在上述要求得不到圓滿解決的前提下,公民維權志願者同時要求青島公安局尊重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公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依法批准代春麗和馬天林的申請。

特此公告,

公民維權志願者

遊行申請書全文如下:

遊行申請書

2005年5月26日

申請人:代春麗,女,漢族,1957年生,農民,住平度市城關街道辦事處金溝子村。

申請人:馬天林,男,1975年生,代春麗丈夫陳俊東故意傷害案二審辯護人,山東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目的:抗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有錯不糾;抗議青島市中級法院重實體輕程序、秉承疑案從有的落後觀念,抗議青島市中院在事實出現重大變化時未經開庭審理徑行判決,剝奪律師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要求:對陳俊東故意傷害一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方式:集會、遊行、靜坐。

標語:

1 平度公安編造證據陷害無辜農民坐牢

2 青島中院有法不依、有錯不糾

3 反對官官相護,依法糾正錯案

4 尊重律師訴訟地位,保障律師訴訟權利

人數:10棗50人

起止時間:2005年6月2、3日10:00棗17:00

地點:集合地在青島中級法院門口,解散地在青島四方長途站

路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棗香港中路棗青島市人民政府棗山東路棗澳柯瑪立交橋棗山東路立交橋棗人民路立交橋棗四方長途站。

說明:申請遊行示威是申請人在陳俊東故意傷害一案中窮盡法律手段而仍然得不到公正解決的情況下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在一次次上訪而被拖延、敷衍、置之不理情況下的被迫行為;目的在於解決具體問題而非在於政治訴求;申請人將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請予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代春麗、馬天林

遞交: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處二中隊

附件:

1 陳俊東案 <二審律師辯護詞>

2 詢問筆錄(首頁)

3 <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04)青刑一終字第146號>

4 <刑事申訴狀>

5 <否定公安機關19份證據卻不改判棗二審法院有錯不糾 >

申請人:山東省平度市城關街道辦事處金溝子村 代春麗

山東平都律師事務所 馬天林律師

手機13012557768 辦電0532-88332723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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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刑事二審辯護詞

山東平都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陳俊東及妻子代春麗的委託,指派律師馬天林擔任陳俊東涉嫌故意傷害案二審辯護人。

代理人通過查閱案卷材料及相關法律規定、走訪當事人、證人、必要的調查取證,發現偵查機關在辦理該案中突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本案整個刑事偵查卷宗中多數證據系編造、偽造,根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偵查卷中第21頁偵查機關的第一份詢問筆錄明顯是虛假編造的。該筆錄記錄如下:時間2003年11月4日8時30分至4日9時40分;地點 市人民醫院急診室;詢問人 解俊東

孫岩;記錄人宋建偉;被詢問人 陳寶祥 ?該筆錄存在以下問題:1解俊東同一時間在城關街道辦事處金溝子村委詢問陳俊龍(28頁)張瑞珍(32頁)、李愛喜(35頁)!解俊東可以同一時間在兩個地點做四份詢問筆錄嗎?難道解俊東有分身術嗎?

2 孫岩在該筆錄中詢問陳寶祥,同時卻在城關辦事處金溝子村委做被詢問人張瑞珍(32頁)、李愛喜(35頁)的筆錄記錄人,孫岩難道也有分身術嗎?

3 在市人民醫院急診室任記錄人的宋建偉也同時在城關辦事處金溝子村委張瑞珍的筆錄中任詢問人(32頁)。4 筆錄內容矛盾:既然地點是在市人民醫院急診室,為什麼還問:你到公安機關來有什麼事(第10行)?該份筆錄明顯是編造的,漏洞百出,不具有證據效力,一審法院不應作為定案證據。

偵查案卷25頁對李愛香的詢問筆錄存在以下問題:

1詢問人陳錫軍的詢問時間與28頁對陳俊龍的筆錄時間重疊。2記錄人李顯平在該份筆錄中的筆跡與41頁被詢問人陳玲、61頁陳俊東的筆跡明顯不符,該份筆錄的筆跡卻跟21頁宋建偉32頁孫岩、記錄的筆跡一致!為什麼該3人的筆跡相同?3內容矛盾:既然地點在城關金溝子村委為什麼還問:今天你到公安機關有什麼事?該份筆錄同樣是偽造的,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偵查案卷28頁對陳俊龍的詢問筆錄存在以下問題:

1解俊東在時間上與21、32、35頁筆錄重複!地點上同時分身於城關金溝子村委和市人民醫院急診室!2 陳錫軍在時間上與25頁重疊。 3記錄員王永國的筆跡與31頁孫岩、41頁李顯平、56頁柳春莉的記錄顯然是同一人筆跡,為什麼四個人的筆跡相同?所以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偵查案卷32頁對張瑞珍、35頁對李愛喜的詢問筆錄同樣存在時間、人物、地點、筆跡方面的漏洞,明顯是偵查人員編造而成,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偵查案卷38頁對關鍵證人王玉平的詢問筆錄存在以下問題:

1在時間上詢問人孫岩竟同時在做證人冷美婷的筆錄記錄人(47頁) 2 記錄人王永國的筆跡跟35頁孫岩、41頁李顯平、56頁柳春莉的筆跡相同,為什麼? 3 一審上訴人曾申請法庭通知該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卻拒絕出庭(訴訟卷40、41、42)。4王玉平證明的陳俊龍回家時間(所謂的陳俊東打陳寶祥是在陳俊龍回家前還是後)與2004年3月15日刑警大隊楊林慶詢問的相反!顯然該份筆錄也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案卷40頁和41頁中間刑警大隊對王玉平的詢問筆錄存在的問題有:1在該份筆錄中王玉平講:?陳俊東拿木锨朝陳寶祥身後拍了一木锨?後?陳寶祥的兒子也回來了?(11頁第13?19行)據此,顯然木锨未打陳俊龍導致折斷,並且陳俊東打了陳寶祥後陳俊龍才回來的。而在39頁(7?12行)王玉平作的證言中講:?陳寶祥的兒子陳俊龍回家了,陳俊龍說:你們幹什麼,打仗打到家裡來了,陳俊東從陳寶祥家院裡拾起一張木锨朝陳俊龍頭上打去,木锨打在陳俊龍頭上被打斷了,厖?陳俊東就朝陳寶祥的腰部敲了一棍子?據此,陳俊龍回來後陳俊東先打的陳俊龍致木锨折斷後,用木锨柄且不是用木锨打陳寶祥,該證言的陳俊龍回家時間和打陳寶祥的工具不一致。並且該情節與22頁(1?7行)陳寶祥本人和41頁證人陳玲的敘述42頁(1?7行)不一致。2

據證人竇俊賢講王玉平當時不在場 3證人王玉平拒絕到庭作證

案卷41頁陳玲的證言存在以下問題:1 第42頁(1?7行)的敘述與與刑警大隊對王玉平的筆錄不一致(上段已指出) 2上訴人申請法庭通知陳玲出庭作證,陳玲拒絕當庭作證!該份證言也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3該筆錄中李顯平的筆跡與25頁李顯平的筆跡明顯不同,與28頁王永國、35頁孫岩、38頁王永國44頁王永國、56頁柳春莉的筆跡相同該證據顯然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偵查卷中44頁陳俊光、47頁冷美婷的詢問筆錄同樣存在以上時間、地點、人物、筆跡等問題,並且筆錄中未有陳俊東打陳寶祥的內容。

偵查卷中50頁對陳俊喜的詢問筆錄存在以下問題:

據陳俊喜本人講根本未見過陳錫軍、孫岩、宋建偉等人,而是另外一個人一人詢問並記錄的(對此要求偵查機關舉證)。

陳俊喜證實只有陳俊喜和陳寶祥參加打仗。

偵查卷52頁對竇俊賢的筆錄、56頁對代春麗的筆錄61頁對陳俊東的筆錄同樣存在以上時間、地點、人物、筆跡等問題。

偵查卷65頁、68頁、70頁對陳俊東的詢問筆錄根據律師會見時陳俊東所說同樣存在以上違法取證行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在起訴一方舉證提供證據後,分別提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  

本案自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審判階段陳俊東始終喊冤稱未打陳寶祥。為什麼偵查機關要組織偽證、假證陷害陳俊東?為什麼證人王玉平證言自相矛盾且拒絕出庭作證?為什麼現場不但有折斷的木锨還有折斷的方木棒?顯然本案偵查機關違反規定只取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根據辯護人調查走訪村民,大部分村民說事實是陳俊喜到小賣部買煙路過陳寶祥家門口,陳寶祥家的狗出來咬他,陳俊喜便跺腳嚇唬小狗,與陳寶祥衝突起來,實際上陳寶祥把陳俊喜這面的人打了。

辯護人認為:本案偵查筆錄大部分是偵查機關偽造而成的,沒有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疑罪從無、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制度。根據(法〈2003〉16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四、堅持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進行,避免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凡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條件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拘、不提請批准逮捕或者決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或者在審判階段建議補充偵查並經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機關;對於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看守所的管理,及時向辦案機關通報超期羈押情況。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於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罪行進行認定和宣判;對於查證以後,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五、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本通知發布以後,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請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一審法院根據偵查機關所取違法證據所作出的(2004)平刑處字第20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釋放陳俊東。

此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平都律師事務所

律師 馬天林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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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定公安機關19份證據卻不改判
棗二審法院有錯不糾

最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未經開庭審理判決了一起頗受非議的故意傷害案,使當事人和廣大關心該案的人們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正性不可避免的產生懷疑。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編造、偽造了大量的假證,並有19份關鍵證據被二審法官?不予採信?,偵查機關的證據體系被全部推翻,二審法院卻仍然判決維持所謂的?一審判決?,案情大致如下:

2003年11月3日? 犯罪嫌疑人?陳俊東家蓋屋上樑,其哥哥陳俊喜到場祝賀。傍晚陳俊喜到小賣部買煙路過?受害人?陳寶祥家門口,陳寶祥家的小狗出來朝陳俊喜叫哮,陳俊喜便跺腳嚇唬小狗,狗主人陳寶祥出來與陳俊喜發生爭吵並撕打起來。陳俊東等聽說後趕去拉架卻被陳寶祥誤認為參與打架,受到陳寶祥的毆打,後陳寶祥和公安機關偽造、編造證據誣陷陳俊東故意傷害致陳寶祥輕傷。一審法院(平度)僅憑偵查機關取得的受害人方詢問筆錄和兩位證人證言,便判決陳俊東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整個偵查卷宗中多達18份證據系編造、偽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例如:同一位偵查人員竟然可以在同一時間、分身兩個地點做四份筆錄;同一種書寫筆跡的筆錄卻由不同記錄人署名;同一個記錄人員所做的多份筆錄筆跡卻不相同。

所以該公訴人提供、公安機關偵查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全部被二審辯護人推翻,二審裁定對此事實已認可,二審裁定第7頁19?22行: ?辯護人所提公安機關製作的證人筆錄不應作為證據使用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製作的證人筆錄不符合刑訴法的有關規定本院均不予採信。辯護人所提該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疑罪從無、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制度,公訴人提供的主要證據無效!不能認定陳俊東有罪。(詳見刑事二審辯護詞和公安詢問筆錄)

本案陳俊東自始至終喊冤稱未打陳寶祥,法院據以認定陳俊東有罪的唯一證據是兩位關鍵證人王玉平、陳玲的證言,該兩位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並且也在被推翻的18份證人筆錄之內,在一、二審過程中陳俊東及辯護人都申請該兩位證人當庭對質,一審法庭也通知他們出庭,兩位證人卻拒絕到庭,這種情況法院根本不應該採納該兩份證言,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院卻對其證言予以認定,陳俊東方提供的兩位證人郭素芳、郭淑芳到庭後卻不讓出庭作證,不能不讓人不佩服一審法官的法律水平,辯護人認為兩位證人王玉平、陳玲是決定陳俊東是否有罪的關鍵證人,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起直接決定作用,該兩位關鍵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本案陳俊喜、竇俊賢夫婦、陳俊東、代春麗夫婦都先後分別受到陳寶祥的棍棒、拳腳毆打並都構成輕微傷,為什麼公安機關對這些情節不進行調查呢?被打的人反而被冤枉入獄?公安機關為什麼不實事求是公正的取證呢?為什麼不取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呢?為什麼要組織偽證、假證陷害陳俊東呢?

陳寶祥的傷情是不能確定的,其鑑定所依據的CT片子不是陳寶祥本人的。二審裁定第7頁6?9行:?經查,青島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醫傷鑒字第983號法醫臨床鑑定書表述被害人陳寶祥的平度市人民醫院CT片號為17581錯誤,該鑑定存在瑕疵,本院不予採信?(第19份被推翻的證據)。

既然偵查機關的偵查材料和鑑定結論二審法院都不予採信,本案典型屬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個案。法院不應該認為:你辯護人否定了偵查機關的證據我法院可以採納檢察機關或我法院自己庭審的證據,你辯護人否定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我法院可以依據法院自己的鑑定結論定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但本案法院卻要越俎代庖代替完成偵查、鑑定工作,那樣公安機關在本案中算什麼?公安機在本案中一共作了兩件事:一是作了18份詢問筆錄;二是做了以青島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醫傷鑒字第983號法醫臨床鑑定書為結論的鑑定書,但是該兩件事都被二審法院不予採信,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二審裁定自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喪失其事實和法律基礎。

據本案實際情況,二審法院應當公開審理,理由如下

1本案主要事實不清。被告人陳俊東始終喊冤稱自己從未動手打過原告。郭素芳、陳俊喜、代春麗、竇俊賢、郭淑芳等人也予以證實。

2本案公安機關證據違法取得,製作非法假筆錄的人員身份沒有查明。

3本案關鍵證人王玉平、陳玲應當出庭接受質證。

4應當給予辯護人充分的辯護機會,不能認為法院律師提交辯護詞了就已經給予辯護機會了,那剝奪了二審辯護人參與訴訟和充分辯護、質證的權利。

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美國的辛普森案:本來洛杉磯警方已有足夠證據證明辛普森有罪,警察為了使案子更加?鐵證如山?偽造了一隻帶血跡的襪子,該證據被推翻後辛普森被當庭無罪釋放。辛普森案適用的是一條著名的證據規則:?麵條裡只能有一隻臭蟲?。這是一個形象的比喻: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麵碗裡有一隻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隻,而是逕直倒掉整碗麵條。同樣,即便洛杉磯警方獲取了大量能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只要其中有一樣(襪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證據就都不能被法庭採信。於是,陪審團裁定將他無罪釋放。

中國法律雖然與美國不同,但本案推翻的不是無關緊要的證據,而是據以定罪的19份證據,其中包括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各方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21世紀的當今世界,民主和法治的潮流已經滾滾不可阻擋,該案如得不到糾正將令中國的法制蒙羞,給現代法治社會留下恥辱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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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青島中院再判奇案:承認證據體系被推翻,居然還能維持原判

日前,青島中級法院又判處一樁奇案。山東省平度市農民陳俊東與村書記陳寶祥發生爭執,陳寶祥稱自己有傷(鑑定為輕傷),平度法院判陳俊東2年有期徒刑。陳俊東不服上訴。青島中院法院在自己的判決書中說:?經查,青島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醫第983號法醫臨床鑑定書表述被害人陳寶祥的平度市人民醫院CT片號為17581錯誤,該鑑定存在瑕疵,本院不予採信。敁公安機關制做的證人筆錄不符合刑訴法的有關規定,本院均不予採信。

法院不採信法醫鑑定結論,是因為那份鑑定結論依據的片號為17581CT片字是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的,不是被害人陳寶祥的。

法院不採信預審卷宗的證人證言,是因為公安機關製作的證詞筆錄,存在同一名公安人員同一時間在不同地點給不同證人製作筆錄、同一書寫筆記的筆錄卻有不同記錄人署名的情形,顯屬編造、偽造。

律師還發現:

由於被害人存在扭傷、陳舊傷等多種可能,原審判決只做傷情程度鑑定,沒有做致傷原因、致傷物鑑定,導致鑑定結論與認定被告人傷害行為之間缺乏關聯性。不能認定被告人傷害被害人。

這些都是辯護律師在原審卷宗中發現的?案件瑕疵?。辯護律師還調查證明,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的兩個關鍵證人當時都不在案發現場。

為此,辯護律師要求對致傷原因、致傷物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要求二審開庭審理,要求證人出庭對正人進行質證。

至此,本案事實嚴重不清,指控被告人有罪證據嚴重不足。按道理說,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的關鍵證據,本案應該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但是,青島中院卻拒絕了辯護律師的所有正當要求,沒有開庭即裁定?維持原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可見,二審開庭審理是一種原則,不開庭審理是例外,只有事實清楚的案件,才不開庭審理。本案不開庭審理,互相矛盾的證人證言無法質證,事實無法查清,判決結果怎麼可能公正?可見,二審法院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187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121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原審審理過程中只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輕傷)進行了鑑定,因為輕傷害有多種形成原因,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陳舊傷、扭傷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對被害人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確定致傷原因、致傷物,二審期間辯護律師要求法院對致傷原因、致傷物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二審法院歪曲為上訴人要求對?被害人陳寶祥拍攝的CT片進行重新鑑定,而不予考慮。

本案辯護律師要求對被害人致傷原因補充鑑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本案具有重要意義。終審法院剝奪上訴人補充鑑定的權利,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青島中院維持原判的理由是,雖然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能採信,但是公訴機關還有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有罪。

但公訴機關出具的所謂?其他證據,仍然是公安機關證據的翻版,並且沒有經過法庭開庭質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其次,辯護律師已經向法院提供了相反的證據,證明公訴機關提供的所謂證人陳玲、王玉平根本不在案發現場,該證據純屬偽證。

再次,本案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程序的情形,導致大量證據被法院認定無效,案件的合法性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公訴機關理應退回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公訴機關自己偵查殊為不當。

程序正義乃是司法審判最高的正義,它是司法裁判的基礎和靈魂,在本案中,青島中院公然違法,完全拋開程序,我們不知道它的?維持原判?能有多少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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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陳俊東,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於山東省平度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平度市城關街道辦事處金溝子村190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0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審,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度市看守所。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青刑一終字第14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 終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違反程序不開庭審理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表現為:

1、公安機關製作的證詞筆錄,存在同一名公安人員同一時間在不同地點給不同證人製作筆錄、同一書寫筆記的筆錄卻有不同記錄人署名的情形,顯屬編造、偽造。對此,終審法院也予以確認:公安機關製作的證人筆錄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本院不予採信。

2、原審判決所依據的青島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醫傷鑒字第983號法醫臨床鑑定書使用了了錯誤的片號,終審法院也已經查實,並裁定不予採信。

3、由於被害人存在扭傷、陳舊傷等多種可能,原審判決只做傷情程度鑑定,沒有做致傷原因、致傷物鑑定,導致鑑定結論與認定申請人傷害行為之間缺乏關聯性。不能認定申請人傷害被害人。

4、申請人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被害人的證人陳玲、王玉平均不在案發現場,證言屬於偽證。

據此,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有罪的證據體系完全被推翻。可以確認,原審認定申請人傷害被害人,事實嚴重不清,證據嚴重不足。

根據《刑事訴訟法》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可見,二審開庭審理是一種原則,不開庭審理是例外,只有事實清楚的案件,才不開庭審理。本案不開庭審理,互相矛盾的證人證言無法質證,事實無法查清,判決結果怎麼可能公正?二審法院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187條的規定。

(二)、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不做刑事科學技術鑑定

原審審理過程中只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輕傷)進行了鑑定,因為輕傷害有多種形成原因,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陳舊傷、扭傷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對被害人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確定致傷原因、致傷物,二審期間申請人要求法院對致傷原因、致傷物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二審法院歪曲為申請人要求對?被害人陳寶祥拍攝的CT片進行重新鑑定?,而"不予考慮"。

刑事訴訟法121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本案申請人要求對被害人致傷原因補充鑑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本案具有重要意義。終審法院剝奪申請人補充鑑定的權利,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二、 裁判結果不公:

刑事訴訟法189條第(三)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案屬事實嚴重不清,證據嚴重不足,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終審法院理應改判申請人無罪,至少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但卻根據公訴機關出具的所謂?其他證據?,維持原判決。這是申請人不能接受的。

第一、公訴機關出具的所謂其他證據,仍然是公安機關證據的翻版,並且沒有經過法庭開庭質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申請人的辯護律師已經向法院提供了相反的證據,證明公訴機關提供的所謂證人陳玲、王玉平根本不在案發現場,該證據純屬偽證。

第三、本案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程序的情形,導致大量證據被法院認定無效,案件的合法性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公訴機關理應退回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公訴機關自己偵查殊為不當。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不共。為此,特申請貴院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再審。

此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俊東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

------------------------
附件五:

刑事申訴狀

2003年11月3日陳俊東家蓋屋上樑,陳俊喜到場祝賀喝酒。傍晚陳俊喜到小賣部買煙路過陳寶祥家門口,陳寶祥家的小狗出來朝陳俊喜叫哮,陳俊喜便跺腳嚇唬小狗,狗主人陳寶祥出來與陳俊喜發生爭吵並撕打起來。陳俊東等聽說後趕去拉架卻被陳寶祥誤認為參與打架,受到陳寶祥的毆打,後陳寶祥和公安機關偽造、編造證據誣陷陳俊東故意傷害致陳寶祥輕傷,一審法院僅憑偵查機關取得的受害人方詢問筆錄和兩位證人證言判決陳俊東有期徒刑二年。二審辯護人通過閱捲髮現據以定案的以上詢問筆錄和證人證言是偵查機關編造、偽造而成,法院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本案是典型的冤、假、錯案,理由如下:

一 本案整個偵查卷宗中多數證據系編造、偽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例如:同一位偵查人員竟然可以在同一時間、分身兩個地點做四份筆錄;同一種書寫筆跡的筆錄卻由不同記錄人署名;同一個記錄人員所做的多份筆錄筆跡卻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疑罪從無、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制度,公訴人提供的主要證據無效!不能認定陳俊東有罪。(詳見刑事二審辯護詞和公安詢問筆錄)

二 本案陳俊東自始至終喊冤稱未打陳寶祥,公訴人提供、公安機關偵查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全部被二審辯護人推翻,二審裁定對此事實已認可(二審裁定第7頁19?22行)。法院據以認定陳俊東有罪的唯一證據是兩位關鍵證人王玉平、陳玲的證言,且不說該兩位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為什麼一、二審過程中陳俊東及辯護人都申請該兩位當庭對質,一審法庭也通知他們出庭,兩位證人卻拒絕到庭?這種情況法院還應該採納該兩份證言嗎?我國連民事案件都規定對方有異議證人應當到庭作證,難道刑事案件據以定案的證言其證人不應該到庭嗎?難道連叫被告人及辯護人當面質證的機會也沒有嗎?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院卻對其證言予以認定,陳俊東方提供的兩位證人郭素芳、郭淑芳到庭後卻不讓出庭作證,這符合證據規則嗎?二審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辯護人認為兩位證人王玉平、陳玲是決定陳俊東是否有罪的關鍵證人,應該適用該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未成年人;

  (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其中第三項?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實際上是規定關鍵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因為本案是僅憑該兩位證人證言對陳俊東據以定罪的,所以根據以上論述,與情、與理、與法兩位證人都應當到庭作證,否則法院對其證言不應採信。

三 本案陳俊喜、竇俊賢夫婦、陳俊東、代春麗夫婦都先後分別受到陳寶祥的棍棒、拳腳毆打並都構成輕微傷,為什麼公安機關對這些情節不進行調查呢?被打的人反而被冤枉入獄?公安機關為什麼不實事求是公正的取證呢?為什麼不取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呢?為什麼要組織偽證、假證陷害陳俊東呢?

四 陳寶祥的傷情是不能確定的,其鑑定所依據的CT片子不是陳寶祥本人的。二審法院已確認青島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醫傷鑒字第983號法醫臨床鑑定書存在瑕疵、不予採信(二審判決第7頁6?9行)

五 既然偵查機關的偵查材料和鑑定結論二審法院都不予採信,本案典型屬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個案。法院不應該認為:你辯護人否定了偵查機關的證據我法院可以採納檢察機關或我法院自己庭審的證據,你辯護人否定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我法院可以依據法院自己的鑑定結論定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但本案法院卻要越俎代庖代替完成偵查、鑑定工作,那樣公安機關在本案中算什麼?公安機在本案中一共作了兩件事:一是作了18份詢問筆錄;二是做了以青島市公安局(2003)青公法醫傷鑒字第983號法醫臨床鑑定書為結論的鑑定書,但是該兩件事都被二審法院不予採信,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二審裁定自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喪失其事實和法律基礎。

六 據本案實際情況,二審法院應當公開審理。

1本案主要事實不清,被告人陳俊東始終喊冤稱自己從未動手打過原告。郭素芳、陳俊喜、代春麗、竇俊賢、郭淑芳等人也予以證實。

2本案公安機關證據違法取得,製作非法筆錄的人員身份沒有查明。

3本案關鍵證人王玉平、陳玲應當出庭接受質證。

4應當給予辯護人充分的辯護機會,不能認為我法院讓你提交辯護詞了就已經給予辯護機會了,那剝奪了二審代理人參與訴訟和充分辯護、質證的權利。

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事實上存在模糊性,證據上不能互相印證,故此認為應當開庭審理本案。

綜上,陳寶祥和公安機關編造證據、公訴機關和人民法院不辨是非,製造冤、假、錯案,懇請有關政法機關予以糾正!

此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陳俊東

2004年12月25日

《維權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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