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當官的: 兒終生殘廢 嫌犯安然無事

發表:2005-08-1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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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四川省阿壩州汶川縣威州鎮汽車八隊居民閔世國。其子閔華洋因在學校大掃除期間,被同學朱健踢中陰莖致命部位,造成終生殘廢。但當事人卻推卸責任,閔世國去找縣委領導信訪,卻遭到政府非法行為黑辦打傷。

2001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學校搞大掃除,朱健故意尋釁溢事,踢中閔華洋陰莖致命部位,他當場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被送入縣醫院進行搶救治療,但因對方推卸責任,拒絕負擔醫療費,被逼迫出院,造成他終生殘廢。

因此其父閔世國逼於無奈,訴求於法院,一、二、三審法院故意歪曲事實,無視證據,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致使閔家傾家蕩產,債臺高筑,閔華洋長期失學,全家長期露宿街頭。

閔世國懇請全國人大、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依法立案嚴查此案,以平民冤。


刑事附帶民事控告狀叩呈中央首長

呈:

我們的中國共產黨開國以來至今,制定的政策法律確保黨的光輝形象和執政能力,受害者依法上訪,下面的官員,一、二、三審有大部分明顯腐敗,望請求首長,實事求是,落實黨的政策和法律。冤......!冤......!冤......!苦......!苦......!苦......!─── 求......!?求......!?求......!?消除我的冤情、改判。請求黨來求助,我無路可走,更友親戚抬不出,只有形似耳中雞,雪上加霜。 「官吏司法腐敗,萬古奇冤」(被害人)閔華洋一案!

控告(被害)人:閔世國,原被害閔華洋(12歲)之父,男,1949年生,漢,居民住四川省阿壩州汶川縣威州鎮汽車八隊。

被控告人:李代君(原副縣長),現任縣委副書記,馬旬,縣法院民事庭長,羅洛,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民庭長,馬學春,縣公安局法醫,高志明縣教育局(局長),劉欣,學校(校長),原被告李代君舅子。

被控告人第三人:朱建,學校同學,朱德志,原被告第三人朱建之父。

請求事項:

一、依法追究其上述被告人故意殺人,偽證、誣證、包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裁判瀆職犯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二、全國人大,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公安部依法立案查清事實辨真偽。依法緝拿上述被告歸案,數罪並罰,重罪重判。刑事附民事案判,最高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給予立案再審,根據《國賠法》第3條、第21條、第27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由被告───縣政府、縣法院、縣公安局、縣教育局、學校、五家被告連帶承擔,賠償損失巨款計300萬元。即:(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生活費、補助費、車旅費、食宿費、誤工費及無限額精神損失費、傷殘賠償金)。


事實與理由:

於2001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我兒(被害人)閔華洋在學校搞大掃除期間,上述被告朱健,為尋釁溢事,故將我兒(被害人)閔華洋陰莖致命部用腳踢傷,當場昏倒在地,不省人事。當時被送入縣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因被告劉欣互推卸責任,拒絕負擔醫療費,造成被逼迫出院。經各大醫院診斷為生殖器萎縮,增粗,變短,現留下後遺症,「傷失神精帶畸形」,被迫無奈,我們將被造劉欣訴諸法院,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上述被告馬旬在審理被告學校故意殺人一案中,故意歪曲事實。無視證據,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枉法判決民事案審理程序嚴重違法,上述法醫馬學春,故作偽證假鑑定。將重傷鑒輕傷(詳見書證鑑定書)估證。對此判決我敗訴(詳見縣法院判決書)估證。因不服縣法院枉法判決,無奈上訴州中院,中院法官名羅洛;仍是一個瀆職犯,拒不查實辨真偽,被駁回上訴,維原判(詳見州中院終審判決書)估證。我兒被打傷殘有現場目擊證人,證言在案估證,其傷情鑑定(詳見各大醫院醫療及公安局的法醫假鑑定)足以推翻原判決。於2001年10月31日10時許,我向縣委反映其子閔華洋被毒打後,傷情變形情況時誰知縣長被告李代君原被告人劉欣姐夫關係,我竟被被告毒打傷害(詳見照片)。我向派出報案,則派出所陳克榮稱「你告縣委打傷你,因我權小管不了,則由於地方保護勢力嚴重,久拖不決,不立案。造成我告狀無門,立案難的嚴重後果,經醫院診斷的」肋骨被打斷,口吐鮮血,骨折、血氣胸「後遺症。由於被告李代君地方保護傘作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故傷害公民人身權,生命權,對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案,層層包庇,造成一樁奇大冤案。上述被告私下竄,狼狽為奸侵害人權。故成我家破人亡傷殘的嚴重後果,兩重傷。上述被告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2款,故意傷害重傷害,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第307條人偽造隱滅證據罪,第243條犯誣陷罪,第397條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第399條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瀆職犯,第310條2款通謀包庇罪。

申訴人:閔華洋不服汶川縣人民法院(2002)汶法民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胡榮將刑事改為民事,縣法院還不受理。

本申訴人也不服(2002)阿民一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原告:「閔華洋也不服(2003)阿中民監字第01號,一、二審拒不查實,有證壓出,等歪曲事實。」最高兩院函州中院也不受理,被拒絕。

因閔華洋在威州小學校讀書,被朱建傷害,踢傷其陰部,因造成閔華洋終身痛苦,連帶因果關係,監護人閔世國去找縣委領導以被非法行為黑辦打傷,請依法追究其上訴被告人故意殺人。

一、二、三審法院故意歪曲事實,無視證據,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故作為證假鑑定(詳見縣法院判決書)孤證。因閔華洋不服縣法院枉法判決,無奈上訴州中院仍是一個瀆職犯,拒不查實辨真偽,被駁回上訴維原判。法院也尋釁溢事,故將閔華洋陰莖致命部用腳踢傷,當場倒地昏迷,不省人事,當被送入縣醫院搶救治療,因被告:劉欣互推脫責任,拒絕負擔醫療費,造成被逼迫出院,經各大醫院診斷為生殖器、萎縮、增粗、變短、現留下嚴重的後遺症,「傷失神精帶畸形」,威州小學的(校長)劉欣、串通勾結,官府,法院一、二、三審個別人員織成一張黑網,壓治平民百姓,縣法官把黑的說成白的,有理說成無理,吃白飯,做黑事,專門為學校當局劉欣開脫罪行。受害學生:閔華洋去找官府,法院求公道,反而會遭陷,歷盡千辛萬苦想祈求一點公道都是不可能的,還說法院公平?!歪判。

原告:閔華洋不服一、二審法院判決和華西醫大2001-475私竄勾通假鑑定不服。

一、閔華洋的陰莖萎縮產生於生殖器被踢傷之後,損傷之前是好的,無此病。該鑑定認定,「閔華洋的陰莖萎縮,尿失禁,血腫,與外傷無關」,與什麼有關??沒有作出結論,如有病態有關?!也應該出示證據予以證明,卻閔華洋生殖器被踢傷之後,所產生的陰莖萎縮與什麼有關??請出示證據。該鑑定,只有後果,沒有原因,作為證據的鑑定結論都應當具備證據的要件。

二、閔華洋在校傷害後據有汶川縣人民醫院病歷手續和成都市各大醫院,軍區總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北京市協和醫院,北京市新興醫院,檢查證實,右睪丸受損傷,陰莖萎縮,是外傷損傷神經所致。

原告:閔華洋就讀於汶川縣威州鎮小學校,六年級二班。於2001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學校大掃除時,無教師在場監管,被同班同學朱健踢傷其陰莖致命部,當場昏迷倒地,學校既無任何教師過問,事後原告甦醒忍痛,找教師報告,但無一教師在此,當監護人知情後,急時找班主任對鄧虹老師瞭解原告受傷情況時,被拒絕。當直找學校(校長)劉欣,報告受傷情況時,根本不關心,也不重視,便推脫學校的應盡之責,誰打倒、誰負責,與我學校無關。

未放學,在學校受到惡劣的嚴重傷害,差點置於死地,也得不到救治。

未成年保護法第十二條;完全由學校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原告:閔華洋將被告劉欣訴諸法院,也不秉公辦案,而有證壓出,採取對閔華洋的案件拖、喝、哄、黑、嚇、壓、騙的手段,學校當局所致,被造成閔華洋傷害後,失學;達長學期之久。「中央政策是好的」下面就變了,不顧百姓,最大的受害者是閔華洋,活生生的一個兒童成了終身痛苦,父親老亡後,我就成了一隻長天寒鳥,無依、無靠、可想,縣法院的硃筆一點,閔華洋搖旗吶喊,故造成閔華洋一家妻離子散,傾家蕩產,上無片瓦,下無插針之土,原實成1萬元的房子,8.5萬元就賣掉治閔華洋的傷勢,長期露宿社會街頭。經各大醫院診斷為生殖器萎縮,增粗,變短,現留下後遺症,「傷失神精帶畸形」。閔華洋不服原兩次鑑定不服,經四川省益極司法鑑定所,綜合定級傷殘為六級傷殘,暫未做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未到20歲。

呈請全國人大、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依法立案。

中央派員調查,同時配合新聞媒體,去實地調查,採訪曝光,刑事附民事案判賠償損失300萬元,這是學校不可推脫的責任,請嚴查此案,以平民冤。

叩請中央機關

原告(被害)人:閔世國
     其子:閔華洋
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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