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混賬透頂的賠償公式。
國家賠償沒有精神賠償,法律既已如此,我們也沒有辦法。但是,我們即使按這樣的賠償法來計算,佘祥林也不應該只有4009天「上班」時間。實質上,佘祥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之中,他實質上是24小時都在「上班」,因此他每天實質上了3個班。因此,佘祥林應該獲得的賠償至少是255894.47元的3倍,即 3×255894.47元=767683.41元。
對於蒙冤11年的佘祥林來說,「失去自由」即是「上班」,這是被普遍確認了的,否則賠償便無從說起。在這個意義上,佘祥林的「加班」實際上比他「正常上班」的時間更多。佘祥林失去了人身自由,在高牆電網的監獄裡,時刻都在監獄紀律的約束之下,所以即使他睡著了的時候,他也是在為監獄「工作」著。那麼,即使按照現有的法規,還必須考慮每年365天要劃分為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和法定工作日。對此,應該是這樣計算
一、每年的10天法定假日,佘祥林每天上「三個班」,每個工作日按300%計酬,每天X元,則這十天的支付總額是:10×3×3X=90X(元)
二、104個休息日,佘祥林每天也上「三個班」,每個工作日按200%計酬,每天X元,則這104天的支付總額是:104×3×2X=624X(元)
三、餘下的251個法定工作日,佘祥林每天上「三個班」,其中兩個班為加班,按150%計酬,則這251天支付總額是:251X+251×2×1.5=1004X(元)
於是,一個無辜者因為冤獄而必須支付的一年的賠償是:90X+624X+1004X=1718X(元)
佘祥林坐牢的時間是4009天,差6天夠11年,所以即使按11年計算對於荊山中院也算得是「公平」的。看吧,按照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把63.83元代入去計算,佘祥林本來應得的國家賠償是:11×1718×63.83元=1206259.34(元)。
(南方都市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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