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法制報: 何慶魁最高可判刑兩年

發表:2005-12-2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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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某雜誌驚曝,著名劇作家何慶魁與「前妻」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他與已故的著名演員高秀敏只是「名義夫妻」。當年,何慶魁為發展事業離開家後,在吉林省與高秀敏相識並產生了感情。何慶魁回家向妻子張艷茹提出離婚,但其妻和子女強烈反對,離婚因此擱淺。何慶魁從此不再回家,而是與離婚後的高秀敏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為事業打拼。此後,張艷茹曾提出過與何慶魁正式離婚,但何慶魁考慮到離婚對妻子是個打擊,就一直沒有履行離婚手續。在高秀敏去世之前,三人多年以來都以這種特殊的方式相安無事地生活著。

何慶魁與高秀敏不是合法夫妻。這讓一些喜愛何慶魁、高秀敏作品的觀眾在感到嘆息的同時,又不禁發出這樣的疑問----「何慶魁是否犯有重婚罪?」連日來,許多讀者將自己的意見通過熱線電話打到了編輯部。何慶魁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在高秀敏突然去世之後,何慶魁又一次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老何「腳踩兩隻船」

徐女士覺得,高秀敏活得挺委屈。「我們全家都愛看她演的小品和電視連續劇。誰知道她竟然這麼多年都沒名分。」徐女士覺得,既然何慶魁在中央電視臺的《藝術人生》節目裡都公開表示了他對高秀敏的感情,那麼就應該和人家正式結婚,哪能「腳踩兩隻船」呢?「我替高秀敏叫屈,何慶魁這事辦得可不太地道。」不過,徐女士也表示,「雖然我覺得何慶魁事情辦得不對,但畢竟何慶魁還是受大夥喜愛的,他這輩子也夠坎坷的了,我不希望看到他被追究法律責任。」

名人更應遵守法律

「老何沒和前妻正式離婚就跟高秀敏以夫妻相稱,這不就是重婚罪嗎?」在機關工作的趙先生說起話來有板有眼。他認為,高秀敏去世不久,何慶魁仍處於悲痛之中,但是做錯了事就應該接受懲罰。既然老何跟妻子張艷茹已經沒有了感情,那就應該和她離婚,然後再和高秀敏結婚,重新組織家庭。趙先生說,「國家法律可不是鬧著玩的,老何這麼干就是觸犯了法律,應該接受法律的懲罰。社會名人更應該遵守社會的公德,更應該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名人對社會的影響很大,無論老何有著怎樣的理由,他的這種行為都無法讓我理解。」

讓活著的人安靜地生活

中學教師李女士對記者說,「高秀敏已經去世,就算何慶魁現在與妻子離婚,也不可能再和高秀敏辦結婚手續了,現在再追究這事缺乏實際意義。現在三方中的一人已經過世了,我們這些外人為什麼非得去追究誰對誰錯呢?就讓活著的人安靜地生活吧!」

「一夫二妻」就是重婚

何慶魁是否構成「重婚罪」?遼寧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的唐煜楓講師分析認為,從相關媒體所報導情況看,何慶魁構成「重婚罪」無疑。通常來講「重婚」分為兩種:一種是進行了兩次婚姻登記,有兩個婚姻同時存在;還有一種就是一個是合法的婚姻,而另一個是事實婚姻。何慶魁與高秀敏就是事實婚姻。

有些人提出何慶魁的「前妻」已經原諒了他,他就不構成犯罪的說法,唐煜楓並不讚同。重婚罪之所以會被規定在處罰最為嚴厲的刑法中,是因為它不僅破壞了家庭的正常生活,還破壞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任何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都是違背婚姻法的。「重婚罪」不是妻子的原諒就能消除的。

「重婚罪」該由誰追究

如果何慶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但是由誰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又成了一個新的問題。唐煜楓認為,由於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公訴與自訴並行的訴訟制度。當事人與公安機關都有權選擇是否追究何慶魁的刑事責任。《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並依法提起公訴。國家之所以允許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訴,是考慮到這些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並且往往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國家公權力不便輕易介入。

如果何慶魁的「前妻」張艷茹不提起自訴,那麼公安機關是否該主動提起公訴,還要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惡劣,對其適用刑罰是否能達到維護社會秩序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何慶魁的重婚行為並沒有太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其中一位當事人已經過世,沒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選擇不主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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