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盤錦法院利用造假材料重判辛敏鐸夫婦

發表:2006-02-0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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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盤錦法輪功學員辛敏鐸夫婦於2005年9月12日被盤錦市興隆臺區惡黨法院因煉法輪功問題,開庭密判13年和12年。據悉, 2005年9月15日下的非法判決,家人通過相關渠道於9月20日才得到消息。當時還有另外兩名法輪功學員胡哲輝、和侯雲飛分別被密判15年和14年,不法人員都沒有通知家人。

沒有任何證據說明這些法輪功學員構成所謂的「犯罪」。惡黨不法人員都是先抓了人,再偽造「證據」。當地百姓都憤慨的說:現在的土匪在公安。

辛敏鐸夫婦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消了區法院的判決,返回區法院;區法院把案子推回到區檢察院,區檢察院推回到原辦案單位──區國保610大隊。然而區國保,繼續違法犯罪,編造假證據,都被當庭揭穿而不能成立。

區國保根本就沒有任何理由,就肆意綁架法輪功學員,只能造假、偽造證據,越抹越黑。更加漏洞百出。所謂的造假證據補充完善好後,在2005年12月12日,興隆臺區惡黨法院第二次對辛敏鐸開庭。第一次非法開庭時,區國保的許皓、張潤秋、宋波等人得意的坐在前排,這次國保只有一個人坐在前排的邊上。許皓是後進來的,並在後溜邊。因本次旁聽除了家屬外還有一部分律師參加,加之是被駁回二審的案件。興區代理裴光顏、公訴員王劍波在法庭上指控辛敏鐸2003年在其租房處自製三張母盤。而判決書上寫2003年搜身的時候,搜出三張軟盤。當年區國保說:「在身上搜出了三張軟盤,經鑑定是母盤」。軟盤與母盤不是一個概念,也不是同種物品。他們就是這樣前後矛盾、隨心所欲、所變的編湊造假材料來陷害好人。這些就能做定罪的依據嗎?再說所謂「母盤」本身就是個可變的概念。

辛敏鐸在法庭上駁斥到;「當年我身上根本沒有什麼盤。從我身上搜(搶)走的是一千二百元錢和手機。錢和手機被沒收了、隱秘了,變成盤了。現在又說我是在租房處自製的,可惜我那時在家住(父母家),還沒有租房子住,有據可查,更談不上自製三張母盤」。

本次國保除苑英華外又找了幾個所謂證人(共6人),但證人都沒有出庭,只有所謂「證言」,惡人們拒絕讓證人出庭的合理要求。王劍波念的呂勝安、王大力、張志剛三個證言是一個意思,說2003年在輕化小區26-2-402房,說當時有六、七個人跑了,只抓了辛敏鐸,沒有別的內容。

當時審理案件的市中院庭長李輝曾問辛:「你在402房幹什麼?」辛回答:「串門」。又問:「找誰?」回答:「找劉某某」。而黃麗榮的證言(出租房主)說:租房人叫李剛, 50多歲,南方口音,黑瘦、大個、大眼睛,是有老婆、孩子的生意人。此證人的證言與辛敏鐸毫無關係,根本沾不上邊。其他3人的證言只能證明辛在402房被綁架,顯然這些所謂證言不能證明在辛身上搜出過三張母盤或自製三張母盤,這是捏造出來的假證據。

不法公訴員又指控辛敏鐸在2005年在天安小區15-1-302房自製1100張光碟和法輪功宣傳品。一審的法庭上都沒有任何人證、物證來證明這一事實。只是拿出幾張照片,辛家的樓外形、沙發、立櫃、門的照片。其中有一張照片是在黃色的地面上堆著一小堆光碟。辛看後說:「這不是在他家照的」,當庭否定了。這個照片明顯的說明,從地面背景到數量與他們的指控都是相矛盾的,不相符的。

本次非法庭審,區國保的惡人們又補充了20幾張照片,各種宣傳品的照片應有盡有的俱全。都用與照片比例 1/2的紙寫上辛敏鐸的名字作為偽罪證。辛看後說:「這一本照片只有第一頁是我們家的背景,就第一審那幾張,其它全不是;照片再多有什麼用,不是我家的東西與我無關,我家決沒有這1100張光碟和這些宣傳品」。不法公訴員說:「1100張光碟經鑑定都是法輪功內容,還有幾套九評內容」。辛駁斥說:「光碟內容和他電腦的內容都不相符,並且鑑定材料無人簽名、蓋章,全是無根據的編造陷害。抄家不讓當事人在場,也不通知家屬,家裡沒有的東西填上,家裡有的東西不列清單就拿走(冰箱、洗衣機、現金一萬多元,後補上才填上4700元,存摺也沒放過的收走,執法人員的這些做法怎麼解釋?這樣的清單就能生效嗎?」

公訴員王劍波在法庭上被駁斥的驚慌失措,語無倫次。一會說,這兒念錯了;一會兒又跑題了;這不是辛的材料次序錯了等等。在法庭上,公訴員的所有指控的內容被當事人和律師一一駁回,辛敏鐸最後陳述說:「我無罪」。

12月12日庭審結束後,15日區法院就把判決書寫好維持原判。16日把判決書送到辛敏鐸手中,19日才通知辛的律師。律師把這不可思議的判決告訴了辛的家人。辛的家人找到律師,再次準備上訴。

律師寫好了上訴狀後,12月26日去盤錦市看守所見辛,讓他簽字。去後才知道判決書在12月16日就給他了。辛等到21日沒有見到律師。就在看守所要了紙,自己寫上訴書。轉眼非法關押近半年了,辛的身體被迫害的非常虛弱。從他寫的歪歪扭扭的上訴書中可以看出。律師寫好了上訴狀,於12月26日再次遞交了上訴狀。

可是盤錦市興隆臺區法院在市區政法委、610的操縱下、根本不依法辦事,不重證據,不實事求是,不採納律師的意見,不重視當事人所闡述的事實,仍要以事先定好的維持原判。於2006年1月26日下來裁決──維持原判。這次沒有開庭是秘密審判。

再看看鮑的案子。(判決書上寫2005年辛夫婦在住處製作法輪功光碟1100張和宣傳品。)

本來兩人的案子在一起,這次不知何原因分開審。11月10日從中法返回區法,11月18日退回國保,在這期間,家人到國保問過許皓,案子是否還在你這?許皓氣沖沖地喊到:「沒有必要告訴你們。你們到處找,早晚給你們都整進去。」

就這樣,連家人詢問的權利都被剝奪。家人問到檢察院。檢察院說返回國保補充證據,不到日子,就這樣來回推,不超一個月就合法。然而兩個多月過去了,家人不知案子在哪。

2005 年12月12日在法庭上除了辛的辯護律師外還有九名律師和許多人參加了旁聽,都親眼目睹、見證了法官、公訴人的玩忽職守,在事實面前公開造假的事實。中法還公然裁定維持原判13年的不公正宣判。這是什麼法律?盤錦市中級法院視法律於兒戲,草菅人命的違法行為,充分暴露了中共邪惡的流氓本性,讓老百姓徹底心寒。

在這期間各相關部門的有關執法人員對案子的是非曲直是心知肚明的,你們也是有妻兒老小的。面對良心與道義和你們的家人,不知你們將來有一天如何面對他們。文革的慘痛教訓想必你們更清楚,當時參與「打、砸、搶」的人,最後都秘密處決了!歷史不要在你們身上重演!2005年10月12日本案的相關責任人已被「追查國際」組織發出通告!再不停止做惡。下場將是悲慘的。

在此我們正告相關官員和執法人員趕緊懸崖勒馬,不要越走越遠,善惡有報是天理。我們誠心勸你們一句,不要為了眼前的小利丟了自己的良知與道義,去與自己明知的邪惡為伍。不要繼續做江氏集團的幫凶了,給自己及家人留一條後路。


涉案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遼寧省盤錦市委書記程亞軍、
市委副書記、市綜治委主任齊繼慧、
政法委書記劉德勝、
政法委副書記、「610」 (維穩辦)主任陳有貴、
「610」副主任劉闖、
盤錦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楊振福、
盤錦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長周來新、
國保支隊政委劉光偉、
國保大隊長李永華、
盤錦市興隆臺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許皓、
盤錦興隆臺區法院刑一庭庭長邢岱恩、
法官馬力(女)、
盤錦興隆臺區檢察院院長張悅、
公訴科張喜林等
盤錦市中級法院院長祝福祺 傳真:0427-2825999
盤錦市中級法院法官 李長軍
副審判長: 周黎明(2005.12.12)主審
興區檢察院: 裴光顏(2005.09.12)公訴員
王劍波(2005.12.12)代理公訴員

興隆臺區政法委書記姓王、
副書記姓陳
副書記陳政
天安小區主任:苑英華(偽證人)電話:0427-2875090
工作單位:興海街道辦事處興順社區主任
盤錦大法弟子 20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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