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戰!? 港府以「機密文件」拒交黑名單

發表:2006-02-0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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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四名法輪功學員及香港法輪大法學會控告香港入境處處長強制遣返決定為非法之「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港府應提出入境處的監督名單等相關資料後,港府向法院主張「公共利益豁免」,於2月7日進入第二天開庭。

港府代表律師馮華健在昨(7)日中午庭辯結束前,向法院提出政務司司長簽發另一份要求不得向法輪功學員揭露的「補充證明書」(Supplementary Certificate)。承審的夏正民法官面對港府律師要求此文件不得向原告揭露的請求,未做出任何裁決。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機密文件」恐泄底

港府律師向法院建議這份「機密」的「補充證明書」可由法官自行決定是否另聘「特別辯護人」來審閱該文件,並表示這個「特別辯護人」的人選不需要獲得原告及被告雙方的合意,法官便可自行決定人選。對於此陳述,夏正民法官未有任何表示。

這份不尋常的「機密文件」,港府律師表示是用來向法院說明:「為何將原告臺灣法輪功學員列入監督名單」以及「為什麼不能夠對法輪功學員揭露其被放入監察名單的理由」。並要求這份「補充證明書」只能給法院看,不能給原告律師和原告看,理由是這些文件非常敏感,涉及國家機密和安全。

法輪功代表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向法官表示,目前這個文件的內容,原告完全不得而知,但是法輪功遭中共迫害多年,有「國際特赦」等公正組織的報告為證。中共多年來對法輪功和平請願的活動,污蔑造謠為「影響社會穩定」,在該「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中亦有說明。

夏博義說,這份「機密文件」如果說明入境處拒絕原告四人入境的理由是基於「中共所提供的法輪功資料」,是基於中共的資料來認定原告入境會「影響社會秩序」,則這份機密文件將明顯不妥當。

他提醒法院,在中共體制下的「社會秩序和穩定」,與香港地區對於「社會秩序和穩定」的標準、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倘若港府所謂的消息來源就是中共,那這樣的資訊無所謂「機密」可言,因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為世所周知。

馮華健則對原告律師引述中共迫害法輪功,向法院表示與港府主張「公共利益豁免」議題無關,但未就原告律師認為「機密文件」中可能說明香港情治單位是基於中共消息來源而禁止臺灣原告入境的陳述為任何反駁。

港府「蓄意拖延」提交黑名單

原告律師並一再提醒法官,就臺灣四名原告的的身家、背景、職業、無犯罪記錄,同是法輪功學員,入境目的也都是參加法輪功活動的事實來看,入境處處長的遣返決定是合理被高度懷疑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等相關人權法律下的一項非法決定。

夏正民法官則表示留意到冰島案中法輪功學員被拒絕入境,但最後拒絕入境的決定被認定為非法,和墨西哥警察拒絕中共黑名單的證詞陳述。

原告律師對於港府從2004年起便一再拖延本案證據的提出,向法院指證,提出幾個時間點的疑問,證明港府方面的「蓄意拖延」。並對於港府向法院提出關於臺灣原告的入境資料,都是港府在2002年8月及2003年3月「電腦中已經刪除資料」影本記錄,這些記錄的表格除了原告的姓名及幾個英文字母縮寫外,表格上是一片空白。

港府僅說明臺灣原告的資料是依其入境之作業程序從電腦中刪除的,原告律師對於港府是否真的依任何作業程序而刪除,目前不得而知。

原告律師在庭辯結束前,提出中國駐澳大使館一等秘書陳用林在去年七月間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中指稱中國駐澳大使兩次向俄國大使提供黑名單的證詞。港府律師針對在庭上未有任何表示。

今天原告律師將就「機密文件」對本案的審理上可能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為進一步陳述。預料法官將在原告陳述後作出是否接受「機密文件」及是否要採取「特別辯護人」作出決定。

出席的五名港臺原告一致表示「請香港法院尊重一國兩制,尊重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將中共破壞一國兩制的真相揭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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