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的差距

作者:吳弘達 發表:2006-04-0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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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在曼谷調查泰國腎患者去中國大陸接受腎移植的情況,得悉泰國政府在1992年通過法令禁止非直系親屬之間捐贈人體器官。因為這樣一種普遍的社會性的捐贈器官極可能涉及金錢及黑社會非法活動。由於這一法令頒發,有不少泰國患者為了自身的生命及利益轉赴中國尋求器官。不少人確實得到了中國死囚的器官。

一位美麗賢慧的女士曾得到友人捐贈的一隻腎而過著美滿的生活,若干年後發生排斥,因泰國政府1992年的法令禁止非直系親屬之間捐贈人體器官,她通過友人安排到廣東中山醫學院得到腎臟移植手術,又延續了生命。但是,當她得知腎臟來自一個不知姓名的死囚時,十分難過。

我問她:「如果再次發生排斥,因為只有中國最容易得到腎臟,你會不會再去中國呢?」她回答:「我不會去的。即使我因此無法延續生命,我不能接受這種器官。」 據瞭解泰國的器官捐贈多數是自願捐贈,都有一系列的法律和監督程序。但是,還有不少涉及非法金錢買賣及黑社會活動。因此,1992年通過法令禁止非直系親屬之間捐贈人體器官。

近十年來,中國大陸社會出現一種新的「生意」,即器官買賣。有的在網站上,有的在報紙廣告上,有的在街頭電線桿上的招貼,甚至有人站在街上展示賣腎的聲明。器官不僅在中國,而且在全世界供需之間落差很大。由此,這種「生意」在中國大陸火紅起來了。

中國大陸至今並沒有法律關於個人之間的器官捐贈,只有「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規定。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司法部、公安部、衛生部、民政部的聯合文件是一個暫行規定。按文件的規定,若死囚本人同意或死囚家屬同意,以及死囚斃後屍體無人認領或家屬拒絕領取的情況下,政府可隨意 「利用」其器官作移植之用。文件中明確規定,醫院手術車必須覆蓋醫院標誌,醫生不得穿白大褂,手術車可進入刑場等待槍斃,以便「及時」摘取死囚器官,然後,火葬場應「及時」火化餘下的屍體。實際上在這份暫行文件頒布之前(1984年前),北京政府早就開始干了。中國醫學界的高手興奮無比,「合法」地大顯身手,利用死囚器官,既撈到大把銀子,又在國際醫學界提高了名聲。

累計到2005年,北京衛生部承認腎臟已超過60,000例,心臟約3000例,眼角膜、皮膚就不當回事不必統計了。去年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說中國的器官移植95%來自於死囚。

最近北京吵吵嚷嚷,要對器官買賣立法,完全是針對國內出現的民眾活著或死後「銷售」人體器官的問題。但是,目前看到的是2006年3月16日中共衛生部頒發了衛醫發[20006794]號文件:「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這份「暫行規定」並不是法律而是政府某些部門的規則,不具備完整的法律基礎。該文件大量的條文是針對目前因器官需求火紅,因而發生大大小小醫院行業內部無序競爭的情況,需要進行規範及管理。

據說「器官移植條例」已經成文,但還未提報到國務院。也沒有呈請人大審議批准而立法。但是,眾所周知,中國器官買賣已遍地開花,十分興旺。官辦的醫院及司法部門早已大行其是了。就依1984年10月9日「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這份暫行規定竟然「暫行」了22年之久。這就是中共治下的社會主義特色的司法特徵。

中共衛生部衛醫發[20006794]號文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人體器官不得買賣」但是,器官買賣不是一個衛生部的行政條例所能決定的問題。而且「買賣」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如果違反了規定進行了買賣又將如何,哪個部門進行處置都沒有下文。這個條例中第二十七條又說「人體器官必須有捐贈者的書面同意」。什麼樣的「書面同意」?有沒有法律的規範?還是一張便條加一個手印?醫院部門怎樣認定某一份「書面同意」是來自「自願捐贈者」呢?這些淺顯的問題都沒有陳述,似乎中國的醫生及法律專家腦細胞不夠數。

「死囚器官」是政府一手包攬的,從判決死刑、槍決死囚、摘取死囚器官一路在政府手中。這裡沒有「買賣」一說。中國的政府及政府的醫院是在「利用死囚器官」,沒有賣給任何人死囚器官。國際病人從沒有人付給中國醫院器官的錢,他們付的是手術和住院費。中國從來沒有出口死囚器官,這是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有這種做法的。這是中共的社會主義文明吧。國際病人是在身體內帶回來了一個死囚的器官。

今日民眾的器官開始不得「買賣」、「捐贈」,也將納入政府管理之中,政府及醫院又開了一條財路。

回到文章開首,以泰國為例,十四年前泰國已經決然停止私人之間器官捐贈,因為這不僅是金錢及黑社會非法活動的問題,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人權問題。而今天中共卻要開始規定,器官不得「買賣」,但在政府控制下私人之間可以「捐贈」,如此這般,使人感到這樣一種時代的差距實在太大了。

順便提一下,中國的器官移植醫生是美國國會通過立法不准進入美國的,因為他們不僅喪失了醫德,而且參與了暴行。不知道這些醫生是否想到這一點。

作者為勞改基金會執行主任、中國信息中心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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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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