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1998年退學後到京打工,2005年到一公司做保安。公訴機關指控,李東於2005年10月22日凌晨5時許,在本市順義區北京人文大學西側水井房附近,為發泄對生活的不滿,將上班途經該地的鄭某撲倒在地,並拖至水井房內,持磚頭猛擊鄭頭部數下,致鄭死亡,後將屍體肢解予以掩埋、藏匿。
公訴機關認為,李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極為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李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談及殺人動機時其稱,在8個月大時,母親拋棄自己跟人跑了;因有癲癇病,周圍人都排斥自己,學校也讓他退學,因此初中未畢業自己便退學了;妻子懷孕後,害怕癲癇病遺傳準備打掉孩子;保安公司的班長總調自己工作。這一系列的不愉快鬧得自己整天很鬱悶,對生活產生了不滿。案發當天,自己中途脫崗想發泄一下不滿,正好碰到被害人路過,於是就將其殺害肢解。「考慮自己是發泄了,人家死了,為了心安,我在掩埋屍體時,按家鄉風俗給被害人燒了一堆草。」李東解釋道。
對原告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李東表示願意賠,但沒錢賠。此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北京娛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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