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老勞模怒斥公安私闖民宅侮辱孫媳

發表:2006-06-22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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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環縣四面環海,記者坐在浙江省臺州市玉環縣法院審判大廳上,心卻沉入了海底。我真為這個苦難而又悖離的民族哀號,為執法官員是非不分、良知泯滅、人性墜落、道德淪喪而錐心。中共黑惡官員違法行政,喪失原則的執法犯法,徹底地喪失了民心!連老勞模也要拍案而起、公堂怒斥!這些缺乏起碼的做人道德、是非原則、善惡觀念的執法敗類,唯勢是從、唯利是圖的「專政工具」至今仍堂而皇之在橫行,中共為自律的紀檢,竟仍置若罔聞已經觸犯法律的所謂的執法行為……違法行政的惡性循環,簡直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蠻橫執法不僅註解著暴政更照映出人性的敗壞。

2006年6月2日上午8時,聞名全國的老勞模、石雕藝術家王妙增狀告溫嶺市公安局「私闖民宅」一案,正在臺州市玉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硬體一流的玉環縣人民法院審判庭上,許多來自溫嶺、玉環、金清、椒江的旁聽公民早巳到庭。原告王妙增、號稱「土律師」的農民代言人王升力以及專事「民告官行為藝術」的著名畫家嚴正學以「公民義務代理」的身份參加訴訟。被告溫嶺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長)邱福康因故缺席沒有到庭,由溫嶺市公安局法制辦官員吳永康、吳廣茂為代理人出庭應訴。審判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列席時;率一行8人浩浩蕩蕩而入,落座旁聽席的是本案中被指控「私闖民宅、強衝浴室、騷擾沐浴中原告孫媳的箬橫派出所警察和協警,其中穿血紅T恤衫擱著二郎腿的即是副所長謝勤建」。

審判依程序例行,原告王妙增正在聲聲控訴:

「被告人謝勤建於2005年6月16日19時左右和另一名穿警服的警察開著兩輛轎車,帶領8個穿便衣不明身份的人來到原告的煤氣收票室。既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也不講明自己執行什麼公務,橫衝直撞闖進原告的住宅。我在吃飯,就立即起身問謝勤建倒底要幹什麼?謝勤建和另一名穿警服的警察不聽,也不埋,暴力推搡原告就衝入原告家內室,直上二樓的臥房。因二樓的臥房孫媳正在洗澡,因此原告的孫子王君平就隨後追上。沒等王君平追到,謝勤建已衝到二樓門口浴室,此時原告人的孫媳婦朱海燕在浴室內急得連哭帶喊哀求被告別撞門進入,被告謝勤建不顧浴室內原告孫媳苦苦哀求,施暴撞門強行衝進,騷擾、羞辱朱海燕……

記者從一開始就不相信「報料」所述會有如此野蠻的公安執法。因此,庭審中特別注意到老勞模聲如宏鐘指控時,旁聽席上施暴所長謝勤建的臉色從鐵青泛紅的變化,最後和血紅T恤成一整體,蹺起的二郎腿謝勤建巳不知所適。記者吃驚不小,原以為是不可能的獸行,卻正被證實著,這件紅得發紫的T恤包裹著的竟是如此齷齪、無恥的靈肉。但在末聽到所長謝勤建的辯解時,記者寧願半信半疑,卻亦總覺的有時候「人不可貌相,海不可斗量」。

老勞模低聲泣訴:「我孫媳(海燕)在洗澡向你哀求,謝勤建,你就不能叫女警察來檢查。謝勤建,你非要衝進去。你們要幹什麼?天地良心,這是執法嗎?」

此時,老勞模王妙增已聲啞並繼續喃喃道:

「受原告孫王君平責斥,惱誘成怒,謝勤建等人一直衝到6樓,追打我孫.。所長謝勤建(報料所述:警號072154)抓住我孫的頭髮,將王君平頭往框門直撞,我孫呼喊救命……此時原告的左鄰右舍30多人也聞訊趕到了原告人的家,最先聽到王君平呼救聲的王冬林和葉軍輝趕緊上樓解圍,目睹了王君平被打和朱海燕被侮辱的情況……

在群眾嚴詞斥責聲中,被告人才住手下樓。聞訊趕來站在原告家門口的鄰舍質問他們憑什麼私闖民宅、騷擾婦女、施暴打人,被告人只以「口頭傳喚」為搪塞,連忙鑽入警車開車逃走。

遭此劫難後,原告人的兒媳林素梅回醒過來,走進煤氣開票室,看抽屜開著,發現當日煤氣銷售款不奕而飛,當即打110報警二次,110接警後就是不出警來現場……據結算當天的煤氣收入,現金4340元巳被擼掠一空。

綜上所述,被告人謝勤建帶領一名警察和8名便衣開來兩輛轎車到原告人的家,一不表明身份,二不講明原因,又不經住宅主人的許可就直闖原告的票房重地,強闖原告人的數層臥室,並踹開浴室,騷擾正在沐浴的原告孫媳,羞辱朱海燕。對表示抗議的原告孫子王君平施暴,並抓住原告孫子的頭髮猛撞框門,想致王君平於死地,其手段殘忍、惡劣,實屬國法難容,民憤難平……

老勞模最後斬釘截鐵地說:「我對此事實反映,負法律責任!」

接著審判長宣布由被告宣讀《答辯狀》時,突然詢問被告代理人,出庭的證人都在哪裡?溫嶺市公安局法制辦官員吳永康指著歪著、側著、斜著、仰著的8個便衣和埋著頭的謝勤建說:「他們是出庭作證的證人。」

記者愕然,審判長立即宣告轟趕這幫變相的執法者出法庭。

原告代理人嚴正學抗議:「被告將法庭審判當兒戲,溫嶺市公安局法制辦官員不可能不知法,是否警察顯示其特權藐視法庭規則。竟能如此傲慢。再則,讓這幫犯上作亂的施暴者出庭當證人,有違法律!」

被告溫嶺市公安局法制辦官員吳永康宣讀《答辯狀》後,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穿插在舉證、質證期間進行。本案歸納為:一、被告到原告家進行搜查,有無法律依據?二、被告搜查是否合法?宣布:傳被告證人出庭。」

第一證人溫嶺市公安局箬橫派出所副所長謝勤建走進審判區,環顧左右後回答溫嶺市公安局法制辦官員吳永康詢問。謝說:「經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對王小榮(原告王妙增已分家30年自宅自住的兒子)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 2005年6月16日晚上7時半,我所接到舉報去原告家執行抓捕王小榮歸案。沒有抓到王小榮反遭其子辱罵,為此執法民警對其進行口頭傳喚,但王君平趴在六樓的窗口賴著不走,考慮到安全因素,只得放棄對王君平的口頭傳喚,因王小榮不在家,無功而返。」

審判長問:「你們去了多少人?是否出示執法證和搜查的證件?」

所長謝勤建:「太約七人,記不清去多少人了。我們去王妙增家煤氣店,王在吃飯,口頭告知是來執法的。」

審判長:「你怎麼來王妙增家抓捕王小榮?」

謝勤建:「我們接到匿名電話說王小榮在王妙增家。」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問:「謝勤建,《答辯狀》中說10人,現在稱七人,證明你在說謊。作為所長,你管轄一方百姓,你不知道王小榮和王妙增是各門各戶,自吃自住的兩戶人家,抓王小榮能隨便上王妙增家搜查,且沒有出示任何執法證和搜查證,這是違法的暴力執法,而且直衝臥室,不顧原告孫媳(海燕)在洗澡向你哀求,撞門衝入,騷擾、羞辱朱海燕……」

謝勤建:「……」

原告代理人嚴正學發問:「謝所長,憑一個匿名電話,你就能帶一幫人去擾民,是你顯示自己威權還是依法執法?你說『考慮到安全因素』,這『安全因素』是什麼?是你看到人神共憤,憤怒的群眾圍堵著你們,不斷斥責,怕引發群體事件,只得放棄,無功而返。」嚴又說:「這是知罪而返。另外,我想問清楚:『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對王小榮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 的日期是:2004年11月8日;你們所謂執法的日期是:2005年6月16日晚上7時半』請回答是與不是,請書記員記錄在案。」

謝勤建:「是……」

老勞模王妙增:「你們是打擊報復,私闖民宅!明知我孫媳在洗澡,海燕她苦苦向你哀求,讓她穿衣出來,你竟撞門而入……」

謝勤建:「是……一片漆黑,什麼也沒…看…見……」

嚴正學:「一片漆黑,包括你陰暗的心裏和無恥的靈魂!不是漆黑一片就能掩飾你窺陰癖、色情狂變態的心理,我希望你能辯明白你是『誤闖』『故失』而不是『故意』,免得我要為你『故意猥褻』進行刑事訴訟。」

謝勤建:「……」

審判長宣布:「傳被告方第二證人出庭。」

證人協警(聯防)江靈志出庭敘述當日執法過程。

審判長問:「去了多少人?是否出示執法證件?」

江靈志:「約8、9人,是口頭告知……」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問:「誰指揮衝進王妙增家的?」

江靈志:「……」

嚴正學:「你是協警,是誰僱用,拿誰工資,誰讓幹什麼就幹什麼?」

江靈志:「我被所長僱用,拿派出所工資……當然聽謝勤建的,謝勤建讓幹什麼就幹什麼。」

嚴正學:「闖到臥室,不顧裡邊洗澡婦女嚎叫、哀求,撞門踹開門插的人是誰?」

江靈志:「我不知道。」

嚴正學:「那麼,闖浴室時你是否在場?」

江靈志:「在場……」

審判長:「這些證人都是派出所協警,一個樣,沒有必要再出庭。」

接著由原告證人王冬林、陳冬梅出庭,王、陳敘述了當夜目擊暴力執法的全過程。

關於被告到原告家進行搜查、抓人,有無法律依據?是否合法?有如下辯論。被告說抓捕王小榮是行使法定職責,只要王小榮不到案拘留完10天,就是過100年、1000年,被告還能抓他。此時,王小榮正坐在旁聽席在記者的身旁,他有些不安,緊訂著審判庭。

審判長說:「被告是執法機關,有權執行對王小榮拘留10天的處罰。」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 『被告對王小榮的拘留10天的處罰』巳經法院一、二審判決並生效。根據《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原、被告既已經過法院訴訟,那麼就應對王小榮拒不執行 『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剛剛嚴正學問過被告,『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對王小榮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 的日期是:2004年11月8日;你們所謂執法日期是:2005年6月16日晚上7時半』,也就是說被告沒有在6個月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棄權……」

審判長說:「二審判決『維持』,公安有權抓捕王小榮到案,『接受拘留10天的處罰』是公安行使法定職責。」

嚴正學:「涉及法院判決,當事人拒不執行,被告公安局只能在6個月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放棄權利……因為原、被告法律權利是平等的,對『判決維持的治安案件,不用申請由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是個盲點……」

嚴接著說:「審判長只能依法行使審判權,無權對法律作出解釋。請求法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後,再對以後類似案件進行判決。本案因『法無明文規定』,只能視被告溫嶺公安局在6個月內不申請『強制執行』,或認定是放棄,或認定是瀆職。所以,其於2005年6月16日晚上7時半,擅自私闖民宅去王妙增家抓捕王小榮是違法的。至於謝勤建涉嫌猥褻、騷擾婦女,由於謝勤建不承認是故意的,請求法庭作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被告加強對謝進行做人最基本道德的教育。」

審判長敲下法槌,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附:《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溫嶺市橫峰街道莞陳村農民王升力接受本案原告王妙增的委託,作為其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在庭審前本代理人到了原告王妙增所在地東浦村進行了實地調查,現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經過剛才充分的庭審、調查、質證。本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結合事實,特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溫嶺市公安局的下屬機構箬橫派出所的民警謝勤建,不表明身份也不出示執法證件四次擅自入室搜查違法

不管從那個角度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也好,辦理治安案件也好,辦理民事糾紛案件也好,都必須表明身份,不表明身份就是違法。在表明身份後要出示執法證件,如要傳喚的,必須出具傳喚證,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需要搜查的必須出示搜查證,被告於2005年6月16日19時到了原告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直闖原告家的煤氣開票室再到王小榮家,一直搜到六樓,連王君平的臥室、浴室也不放過,這顯然是違法的。從刑事來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 105條明確規定7項情形可以不用拘留證,先行拘留,原告沒有105條所規定的情形,原告全家子孫、妻子、媳婦、孫媳婦也同樣沒有這種情形,從治安案件來講《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第2款第1項規定,傳喚要使用傳喚證,可是被告不出示傳喚證入室搜查和搜查證是違法的,所以不管從那個角度講,被告不出示證件入室搜查都是非法的。

二、被告溫嶺市公安局的下屬機構箬橫派出所的民警謝勤建毆打原告孫子王君平是違法的

被告非法入室搜查,原告孫子王君平制止被告民警的非法行為,要求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正當,無可非議,而被告的民警對此就毆打原告之孫王君平,並抓住頭髮往門框上撞,其手段惡劣,是非法的?退一萬步講,王君平就算是現行犯,在沒有反抗的情況將其這樣惡毒的毆打也是非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況且王君平是一個無辜者。

三、被告溫嶺市的下屬機構箬橫派出所的民警謝勤建闖原告的浴室侮辱正在沐浴的朱海燕違法

被告非法入室搜查到原告的浴室門口,這時原告的孫媳婦朱海燕在浴室,這是被告明知的,在敲門時朱海燕在裡面大叫,他卻闖進,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退一萬步講,就算是犯罪嫌疑人在沐浴,被告也不能闖進,即使要闖進也要女民警進去,在沒有女警的情況下,被告的警察有10多人,站住門口,包圍四周等,朱海燕沐浴完畢出來抓她也不晚,況且朱海燕沒有罪,原告家的其他所有成員一概無辜,所以被告的民警闖進浴室侮辱朱海燕是違法的。

四、在一片混亂中原告的收票室失竊現金4000多元,原告當晚報告五次,被告卻不出警查案,更是違法

綜上,本代理人認為原告青白無辜,而且是全國和省級先進勞模,其家庭成員同樣是忠厚老實的鄉下百姓,被告對於這樣青白而有功於國家的原告,採取這樣的粗暴行政行為,有損於公安機關的形象,有損於黨的形象,有損於共和國政府的形象,為了取信於民,做到有錯必改,被告應該公開認錯,請法官不要姑息,進行公正的判決。

審判長、審判員原告和所有全國公民一樣,在法律面前與被告享有平等的權利,對於任何侵權行為都必須依法制裁,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對公民權益的尊重和維護,也會提高被告的執法水平,從而使被告非法入室搜查的行政行為不再重演,促使被告依法行政,使天下太平。以上代理意見,請法院審查,正確的請採信,不正確的請一一駁回。

謝謝公正的審判長、審判員。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


(維權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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