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研究生遭誣陷入獄七年,檢察院人員輪番逼供

發表:2006-07-1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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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當代版的「秋菊打官司」故事,故事的主人翁叫曹強——一位上個世紀80年代復旦大學經濟管理系畢業的研究生。整個官司歷時9年半,至今平反已兩年的曹強,還在為後續賠償奔走呼號。

  「事實將證明,我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害人!」1998年12月,江蘇南通市通州法院二次庭審上,因「貪污罪」被起訴的曹強慷慨陳詞。

  2004年8月,常州監獄。江蘇省高院法官向曹強宣布省高院的刑事判決:上訴人曹強無罪。

  手捧判決,曹強潸然淚下。2730多個日夜,監禁了他一生中的黃金時光。然而,他不知道,陰霾並未散盡,自己還將面臨艱難的賠償訴訟……

  噩夢之始

  噩夢的起點,來自於一場地方政府與企業間的合作。

  1992年春,通州(江蘇南通市轄區內通州)市委組織部主動找到該市外貿公司有經濟管理研究生學歷的曹強,希望他到組織部黨員電化教育中心創辦實體。曹強見組織部領導親自出面,二話沒說就答應了。

  當年7月底,通州市聯合發展公司正式成立。12月18日,曹強作為公司法人代表與通州市委組織部黨員電教中心簽訂了「定利潤、定費用」的雙包合同,明確該公司性質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

  公司成立兩年後,曹強就淨賺226.25萬元。

  1995年6月,中央發出通知:關於禁止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組織部決定停辦通州市聯合發展公司,終止電教中心與曹強的承包合同。這下,曹強覺得可以脫掉「紅帽子」,名正言順地單飛了。 

  哪知一樁飛來橫禍正等著他。

  1997年3月初,一封關於舉報曹強貪污、挪用公款的信飛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於3月13日對曹強刑事拘留。

  曹強永遠無法忘記:1997年3月1日至13日,整整13個白天12個夜晚,他不能喝水、不能睡覺,被時任通州檢察院反貪局長為首的13名辦案人員輪番威逼、詐嚇,逼其交代時任副市長的徐某在任組織部長期間與他共同貪污受賄800萬元的「事實」。

  對於莫須有的罪名和栽贓陷害,曹強拒不承認。

  身陷囹圄

  3月28日,曹強被檢察機關正式逮捕,指控曹強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面對被控罪名,曹強辯駁:當時連作為法人代表的自己都是外借人員,公司根本不具備集體企業的資格,是一個假集體真私企。根本談不上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問題,更何況他於1995年11月29日就已和電教中心終止了關係。

  然而,他的聲音在強大的勢力面前,是微弱的。

  1998年2月,法院一審判處曹強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人民幣4萬元,收繳非法所得10.2萬元。

  另外,通州檢察院同時扣押了曹強的各種債權憑條196萬元之多。

  不服判決的曹強提出上訴。在看守所裡熬過4個多月後,他終於盼來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撤銷一審法院的刑事判決,發回重審。」

  然而事情遠未了結。通州檢察機關於當年9月23日,二度提起公訴。年底,一審法院重新做出判決:判處曹強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產4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曹強非法所得14.79萬元予以追繳。

  在通州法院第二次庭審的被告席上,氣憤不已的曹強做出陳述:「歷史將證明,我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害人!」

  然而,1999年4月,南通中院做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曹強不服,繼續申訴。2001年4月14日,南通中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和刑事裁定。

  宣告無罪

  身陷囹圄的曹強,在失去自由的日子裡,歷經妻離子散、傾家蕩產、疾病纏身、不見天日的種種折磨,一遍又一遍地申辯、上訴,前後寫了200多封申訴信。

  曹強和辯護代理人、律師梁輝矢志不渝地申訴,終於獲得回應。2001年11月,這起案件震驚了趙秉志、周道鸞、張文、李淳、黃京平等5位中國刑法學權威,也驚動了全國人大……

  專家們於2002年4月21日出具了《曹強貪污罪一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認為幾次判決均存在「適用法律有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根本不能證明申訴人曹強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佔為己有的故意和行為;曹強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身份,其經營的公司應認定為個人獨資公司。建議有關法院依法更正生效裁判,宣告申訴人曹強無罪。

  2002年5月,這份《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和曹強5年上訴無門的悲冤遭遇,引起了高層領導甚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關注。江蘇省高院9月立卷複查,次年4月向曹強發出再審決定書。

  2004年9月,曹強終於等來了省高院的刑事終審判決書,判決原審上訴人曹強無罪。這是他接到的第六份、也是最後一份判決書。此時距他入獄,已過去2730多個日夜。

  時任通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一位官員,後因辦曹強案有功,被提拔為通州市檢察院檢察長,並被授予「全國優秀檢察長」,後又被提拔為南通市副檢察長。

  洗卻冤屈的曹強,帶著勝利卻苦澀的微笑找到這位已高升的官員,在給他的信中如是說: 「請你低下頭,看看我的判決書,由你們一手製造的冤案,終於獲得平反,你已經在更高的層面上、更高的崗位上,接觸的案件更多、面更廣,希望你以後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負責、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不久後,這位官員向組織提出辭職並獲准。

  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是,就在接到省高院最終判決曹強無罪釋放後不久,南通中院將當初判錯案的法官提拔到如東(縣城)任法院院長。

  對於曹強而言,儘管證據在手,但他已不想再去追究昔日責任者。

  2004年10月,曹強將要求國家賠償的申請交給南通中院。他說,自己只想要回屬於自己的東西——檢察院、法院退還他被罰沒的所有債權憑據和財產,並申請國家賠償。

  鑒於此案的特殊背景,2005年,江蘇省高院從南通中院將曹強國家賠償一案直接抽到省高院處理,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曹強什麼賠償也未拿到。

  曹強不知道自己尋求法律保護的道路何處是盡頭,他向記者傾訴:「我只求一個法律的公正!」

来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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