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閬中家庭教會逼迫見聞錄

作者:李柏光 傅希秋等 發表:2006-07-28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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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之下,並無新事。一切世代裡,迫害的浪潮都清潔了主的谷場。——[法]庫爾牧師


一、2006年6月27日:最新的一次逼迫



2006 年6月27日是星期日。四川省閬中市的基督教家庭教會信徒按照教規在自己的家庭聚會點舉行正常的禮拜活動。當天上午,在閬中市寶馬鎮田家溝村基督徒王仕秀的家裡,也在舉行禮拜活動。聚會結束後,大家準備分散回家。大約中午12點左右,在基督徒回家的路上,一部警車、一部小長安汽車、三部摩托車堵住了正行走在回家路上的基督徒。大約15個穿著便衣的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執法證件證實自己的身份之前,就把正在趕路回家的8個基督徒強行塞進警車裡,然後把他們押往寶馬鎮治安室進行審訊。其中有苟永才、史仕和、王素華和朱桂珍。

聽說家庭教會信徒被抓,當天下午5點左右,閬中家庭教會的幾位傳道人和同工李明、金繼榮、王遠和李明波共同到寶馬鎮治安室查問原因。但這幾位教會同工一去就再也沒有復返,被關押至今。

家庭教會基督徒李成喜、孫志芬、柯玉芳到寶馬鎮治安室看望被抓的弟兄姊妹。當他們看到六十六歲的老弟兄金繼榮受傷的腳,就質問警察,金繼榮是怎樣受的傷。警察要孫志芬打120找車治療金繼榮,孫志芬沒有打,說:「你們不打他(指金繼榮),他怎麼會受傷?」孫志芬僅僅說了這麼一句話,警察就把孫志芬扣押起來,送到閬中市拘留所,治安拘留5天,理由是:「在寶馬鎮政府聚會鬧事,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金繼榮是柯玉芳的姑父。柯玉芳問警察:「為什麼打金繼榮?他又沒有做壞事。」警察把柯玉芳抓進警車,一上車,一個警察給柯玉芳一記猛烈的耳光,打得柯玉芳眼冒金星暈過去,直到第二天早晨才清醒過來。警察把柯玉芳送到閬中市拘留所,宣布對柯玉芳治安拘留7天,理由是:「當公安干警將‘全範圍教會’邪教組織骨幹成員李明等帶離現場時,該柯公然當場對執法民警大吼大叫,抓扯民警衣服,對民警胡攪蠻纏,企圖不讓帶走違法人員。」。

李成喜在寶馬鎮治安室僅僅對警察說了一句:「你們憑什麼抓人?憑什麼打人?」警察就把李成喜抓起來,當晚九點多把李成喜送到閬中市拘留所,宣布對李成喜治安拘留10天,理由是:「公安人員在寶馬鎮政府依法帶離邪教人員李明等人時,李成喜在現場進行阻擾,抓扯民警衣服。」

6 月27日上午在回家路上被抓,被警察以「參加邪教‘全範圍教會’聚會傳教活動」為由處以治安拘留5天的基督徒王素華回憶說:「6月27日上午,我去寶馬鎮五村看望老姨。路上被便衣警察抓捕,送到寶馬鎮治安室。抓我的時候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他們在訊問我的時候罵我,威嚇我,要定我信教的是邪教。我拒絕承認我信的教是邪教。後來他們把我關拘留所後又提審我,宣布沒收我的聖經,又不給我扣押清單。6月28日才給我發放拘留通知書,宣布對我拘留五天,理由是參加邪教活動。6月29日又提審我,要我說實話,否則打死我;我不肯承認我信的教是邪教,警察就強迫我在他們預先寫好的筆錄上簽字按手印。」


#p#二、對家庭教會領袖的批鬥大會被迫取消


2006 年6月27日上午閬中警方抓捕平信徒的行為導致閬中市家庭教會領袖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走向前臺與警方展開了論理。據目擊者回憶,6月27日晚上,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到寶馬鎮治安室為被抓的弟兄姊妹與閬中警方論理。首先是66歲的老基督徒金繼榮被打,腳裸軟組織受傷。李明要求警察把金繼榮送醫院治療,警察拒絕,要求基督徒自己送金繼榮到醫院。接著來了一部警車,然後警察到另一間屋子裡去了。不久,警察出來,說要給大家答覆,請大家集中到一個大房間裡。於是大家走進那個大房間。然後,警察先堵上該房間的後門,接著把該房間前門的卷閘門拉下,接著,三個警察把該房間前面的另一扇門也封堵住了。這時,又來了四輛警車。警車來了之後,聽到房間外面有人喊:「李明是誰?」李明回答:「我就是。」話音未落,三個警察扑向李明,對著李明拳打腳踢,然後把李明拖出門外,再次按倒在地進行毆打。在場的目擊者說,當時只聽到李明發出慘叫:「打死人了!」警察馬上掐住李明的脖子不讓他出聲,推上警車,關進閬中市第一看守所。

目擊者說,當警察打李明,李明發出摻叫「打死人了」的時候,金繼榮走上前去,叫警察不要打人,警察二話不說,就扑向老人金繼榮。其中,一個警察掄起拳頭向金繼榮的頭部打去,也打金繼榮的肩膀,三個警察圍著打,打完之後把金繼榮拖上警車,關進閬中市第一看守所。

目擊者對王遠被捕的情況描述如下:當時,三個警察扑向王遠,對他拳打腳踢。當王遠發出慘叫時,警察馬上掐住他的脖子不讓他發出喊聲,把他按倒在地,然後繼續打,直到王遠不能動彈為止。然後,警察把王遠摔進一部全封閉的印有「警備」字樣的車。王遠被拉到公安局後,嘔吐不已,王遠要求警察把他送醫院,警察說王遠假裝受傷,王遠沒有送往醫院,而是被警察送進了閬中市第一看守所。

2006年6月底,閬中市公安局放出風聲說,它們將在2006年7月3 日對閬中市家庭教會領袖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四人進行一場「文革」式的全市萬人批鬥大會,在批鬥大會上宣布對這四人的刑事拘留、勞動教養或執行逮捕。筆者為了目睹這一「盛況」,特意從北京趕到閬中。閬中的家庭教會信徒也為此做了充分的準備,想把這一「盛況」錄音錄像。也許是海外媒體提前曝光了當地逼迫家庭教會的情況,閬中市公安局的批鬥大會沒有如期舉行。筆者在閬中期間,閬中市公安局又放出風聲說,將在7月6日進行這場「文革」批鬥大會,但不知為什麼,最後,「批鬥會」又取消了。

這樣,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從2006年6月27日被抓,直到筆者完稿的7月12日,整整15天過去了,閬中市公安局至今仍不給這四個被抓的公民本人和他們的家屬任何法律手續,人還在繼續被不需要任何理由地關押著。在四川閬中,在這個中國農業祖先伏羲氏誕生的地方,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似乎還像他們的祖先一樣古老。這一現象,又為2006年7月6日上午筆者帶著不服閬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的當事人到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去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時所遭遇到的政府工作人員法治觀念的陳舊而繼續得到驗證。


三、展開法律救濟活動


2006年7月6日上午九點半,筆者作為李成喜、徐興悅、王素華、朱桂珍、柯玉芳、孫志芬和史仕和等七個人的代理人向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依法確認閬中市公安局對他們的行政處罰違法並撤消對他們的行政處罰。

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看完申請書後,說,「你們可以走了。」

我對他說:「你還沒有給我一個你們已收到我們的申請書的收據呀。」

誰知,該工作人員的答覆令我大吃一驚:「我們從來不給當事人什麼收據,都是口頭說了算。」

我對他說:「官憑文書私憑印。如果我沒有你給的收據,如果你到時拒絕立案或拒絕給我答覆,我要起訴閬中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我的證據從哪兒來呀?還是請你無論如何給我一個收據吧。」

在我的堅持下,該工作人員很不情願地說:「那我給你用手寫一個。」

於是他從電腦印表機裡抽出一張A4的紙,在上面寫道:「2006年7月6日上午9:30收到李成喜等七人共同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七件);張曉燕、馬樹華二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各一份。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2006年7月6日。」

該工作人員把「收據」遞交給我,我看了一下,發現該「收據」沒有蓋公章。

於是我要求該工作人員應該在該「收據」末尾蓋上公章,否則別人以為是偽造的,太不正規了。該工作人員拒絕蓋公章。說:「公章不在我這兒,在別的地方。」

我說:「那你跟領導商量一下,給這份收據蓋個章。」

他說:「沒法蓋章,找不到人。」

我說:「那你在這份收據上寫上你的名字,不然,我們怎麼知道這份收據的文字是誰寫的呢?」

該工作人員很不情願地在「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後面寫上他的名字:「張鋒平」。至此,我才知道這個工作人員的名字。

筆者也到過其他省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但閬中市這樣的遭遇還頭一回。

#p#當天上午10點左右,從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來後,閬中市公安局的一個小麵包車停在政府大門口,裡面兩個警察。接下來,我帶著被閬中市公安局非法關押了10天並不給任何法律手續的李明、金繼榮、王遠和李明波的家屬宋良玉、李玉華和苟清菊到閬中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室控告閬中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公民10天而不給任何法律手續的違法行為。信訪室的工作人員聽我們說要控告公安局違法,就讓我們找閬中市人大法工委控告。我們到法工委辦公室,人大法工委主任黃順宗聽了當事人家屬不到五句話,就拒絕繼續聽下去,要求當事人去找公安局和檢察院,他這裡不管這樣的事。李明的妻子宋良玉堅持繼續說案情,黃順宗與她爭吵不休,雙方大鬧。最後,我讓雙方停止爭吵。我告訴黃順宗:中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負責監督政府各部門、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作為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你有責任和義務聽取選民的呼聲和願望,無論選民談什麼問題,你都要耐心聽取,決不可拒絕。你可以聽後向有關部門進行質詢。我們公民納稅建立政府,雇佣你們幹什麼用的,不就是為我們老百姓解決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嗎?黃順宗最後軟了下來,但仍然拒絕聽取,並要求當事人去找公安局和檢察院。我告訴黃順宗:不要你說,我們也要去找檢察院和公安局,因為那是法律宣布的權利,我們來找你反映情況,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絲毫沒有無理取鬧的成分。你的剛才的所作所為證明你完全不適合再呆在人大法工委主任這個位置上。說完,我們就離開了閬中市人大辦公樓,往閬中市檢察院控申科繼續控告閬中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公民10天不給法律手續的問題。

上午十點五十分我們到達閬中市檢察院控申科,只見閬中市公安局那輛跟蹤我們的小麵包車已經比我們提前到達了,停放在院子裡了。在閬中市檢察院控申科辦公室,一位自稱是姓童的副檢察長負責接待了我們。我向該童檢察長講述了閬中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公民已經長達10 天而不給當事人和家屬任何法律手續,嚴重違法辦案的事實,當事人家屬宋良玉等做了證。不久,閬中市公安局警察,一個男警察和一個女警察來到檢察院聽取宋良玉等家屬對公安局的控告。宋良玉質問警察:「你們憑什麼抓我丈夫?我丈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你們為什麼抓他這麼久連個法律手續也不敢給?連我們家屬也不通知?連把他關押在哪裡也不讓家屬知道?為什麼我們去送衣物,你們把我們趕出來不讓我們送?」這兩個警察無言以答。只見那個男警察馬上裝出一副笑臉來安慰宋良玉,說:「下午你們去找派出所,下午就給,下午你們就可以給你們丈夫送衣物。」。李明波妻子苟清菊指證,這兩個警察,就是當初抓捕李明等四人時在場指揮的人。這兩個警察做完記錄後要這四個家屬下午到派出所去要手續,說會盡快給手續。以前當家屬去看守所給李明他們四人送衣物時,警察把當事人家屬轟出來,這回,到檢察院一控告,警察就嚇得馬上主動到檢察院來聽取當事人家屬的申訴。

當我們於十一點半離開檢察院大門口時,一輛閬中市公安局的小轎車也來到了檢察院。看來,公安局和檢察院的人可能要商議此事了。

事後證明,7月6日上午那個男警察在檢察院對當事人家屬宋良玉等人的話並沒有算數。到7月12日筆者寫完這稿子時為止,宋良玉兒子李剛打電話告訴我,閬中市公安局仍然在非法關押著李明、王遠、金繼榮和李明波,仍然不給家屬任何說法。

更為惡劣的是,就在筆者離開閬中市的那天下午,即7月6日下午2點,閬中市公安局警察把在集貿市場上趕集的基督徒王仕秀抓捕,罪名是她把自己的家門打開用於基督徒的家庭聚會,閬中市公安局宣布對她處以治安拘留10天。


四、閬中家庭教會的故事


(一)李明:浪子回頭

(二)金繼榮:一副珍貴的手銬

(三)鄧開義:子彈穿越他的大腿

(四)胡仕國:獸醫的故事

(五)拘留所所長感慨:「閬中拘留就是為信耶穌的人修建的」


#p#(一)李明:浪子回頭

李明,1954年出生。1990年信主。當地的基督徒都說,李明是公認的閬中家庭教會的創始人。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閬中地區只有幾個老人信主。1990年李明信主了。

李明信主是在他看到他的妻子宋良玉信主後的奇蹟,他才「浪子回頭」,投向主的懷抱。

李明的妻子宋良玉患有精神病,家裡花光了一切,長期治不好,最後李明和妻子落得家徒四壁,一貧如洗。八十年代末期,有人給宋良玉傳福音,讓她信主耶穌,宋良玉就信了。信主後不久,宋良玉的精神病就真的得到了醫治。李明看到妻子信主耶穌的奇蹟後,他也跟著妻子開始信主耶穌。

李明在信主耶穌之前是什麼樣的光景呢?據李明的妻子宋良玉告訴筆者,信主前,她丈夫李明是個典型的「浪子」。李明當時橫行鄉里,酗酒抽煙,偷雞摸狗,打架鬥毆,無所不干,宋姊妹說,作為妻子,最受不了的是李明竟然還玩女孩子。宋良玉回憶,當時,為了治她的病,家裡沒有錢,丈夫李明就經常到醫院偷藥材;當時家裡糧食缺乏,李明就經常到村裡大隊的糧倉偷糧食給家裡人吃。

和李明同時信主的同村獸醫胡仕國回憶說,李明信主前,是個大壞人。他智商高,壞點子多,做起壞事來人們想都想不到,李明經常打人,無惡不作,最後導致他眾叛親離。然而,李明信主後三個月,僅僅是短短的三個月,李明變了,徹底地變了!他除掉了自己以前的一切惡習!

從此,李明把他以前作惡用的精力和智商全部奉獻給了上帝!首先,他把自己全家都交給了主——讓妻子做教會同工,專職傳道,把女兒送到韓國神學院讀神學博士,馬上要畢業了;兒子現在讀神學碩士,也準備攻讀神學博士。李明自己呢,更是把全身心投入為主傳福音的事工,做專職的傳道人。整個閬中教區在他的帶領下快速發展,由當初的幾個老人信主發展到今天無數的中年人、年輕人都來信主。李明和同工們一起,在閬中各鄉村建立家庭教會,他到處講道,培訓同工,進行教會治理。

閬中市公安局一直把李明視作他們要抓捕的頭號對象。在信主後的16年裡,僅僅是治安拘留,李明就經歷了3次,每次15天。2001年李明被閬中市公安局抓捕後送去到綿陽勞動教養3年。回來後,李明傳道更加火熱了。隨著閬中家庭教會的興起,閬中市公安局開始預謀抓捕李明。他們布下天羅地網,試圖抓捕李明,停止他的傳道。但每次,李明都有上帝保守,都能在講道後逃出警察的圍捕。

從2004年到2006年,李明還在上海的一個神學院參加神學函授課程,今年剛好結業。正當李明準備更加火熱地服侍主的時候,主卻讓他先休息一下了。

如今,李明一家都侍奉主。李明的妻子宋良玉更是火熱。這位已經親自嘗試過主恩滋味的姊妹如今在閬中的大街小巷傳道,要人們信主,要閬中的警察和政府官員信主。

(二)金繼榮:一副珍貴的手銬

金繼榮,1940年出生。由於從小家裡非常貧窮,他長大後娶不起媳婦,只好做倒插門的女婿。金繼榮當時到一個名叫李玉華的姑娘家做女婿。按農村習慣,倒插門得該姓名,做了李玉華的丈夫後,金繼榮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名字改為李文凱,以滿足妻子父母的心願。

2006年7月5日,在金繼榮的家裡,金繼榮的妻子李玉華對筆者述說了一個感人的故事。

1993 年金繼榮信主了。1994年11月底的一天,閬中市家庭教會有一百多人受洗歸主。作為教會同工,當時李文凱(金繼榮)的任務是在受洗場所外面放哨,以防警察來騷擾時提前通風報信,好轉移地點。在金繼榮放哨的時候,他發現閬中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的一批警察聞風而來。正在放哨的金繼榮還沒有來得及跑進洗禮的場所去通風報信,就被派出所的警察按倒在地,雙手放胸前被帶上手銬,警察帶著金繼榮進入基督徒正在進行受洗的屋子裡,把屋裡的人群包圍起來。頓時,人群大亂。基督徒紛紛往外跑,金繼榮也趁著混亂從警察眼皮底下跑掉了。

#p#金繼榮不敢回家。他雙手帶著手銬飛速跑到一個名叫苟付邦的基督徒弟兄家裡。苟弟兄在家裡拿一把細小的螺絲刀打開了金繼榮雙手所帶的手銬。然後,金繼榮在半夜三更偷偷地把手銬帶回家藏起來,把事情告訴家人後,連夜到一個基督徒弟兄家躲藏了15天才回家。他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沒想到他一到家,躲在暗處的警察馬上把他抓起來拉到派出所訊問。


警察問:「你把手銬藏到哪兒去了?」

金繼榮回答:「我把它扔到河裡去了。」

警察問:「手銬怎麼打開的?」

金繼榮回答:「是通過禱告打開的。」



金繼榮的話音剛落,警察把金繼榮帶到派出所大院裡的一棵大樹前,要金繼榮雙手抱住那棵大樹,然後警察用手銬把金繼榮的雙手銬起來,警察命令金繼榮用禱告把手銬打開。金繼榮回答警察說:「《聖經》傳道書第三章說,萬事都有定期,時候一到,就必然打開。」最後,警察把手銬打開,以「造謠惑眾」為由,對金繼榮治安拘留15天。

那兩個丟了手銬的警察一直堅持要金繼榮交出手銬,金繼榮一直堅持說丟到河裡了無法交出。警察要金繼榮賠償,金繼榮問:「要賠多少?」警察說:「要賠200元。」金繼榮說:「我沒有錢。」於是警察當場搜查金繼榮的身體,從他身上搜出47元。於是警察給金繼榮開了一張「收款收據」,上面寫著:

戶名:李文凱 一九94年12月30日

收李文凱賠償手銬款47元。



制單:潘瑞志





應筆者的要求,2006年7月5日,金繼榮的妻子李玉華姊妹從鄉下把珍藏在家多年的手銬帶到閬中市,讓筆者親自目睹了這副已經鏽跡斑斑的手銬。筆者用數碼相機為這副珍貴的手銬錄影存留了圖片。


(三)鄧開義:子彈穿越他的大腿

鄧開義,閬中市金埡鎮二村人。1951年出生,初中文化。1991年信主。在教會,鄧開義做教導事工,服侍大片教會,講道,帶領同工查考聖經。

1995 年深夜的一天。金埡鎮派出所警察在所長的帶隊下,前往鄧開義家。警察以查戶口為名,把鄧開義家包圍起來,叫鄧開義開門。鄧開義知道警察的意圖是來抓他,於是他馬上從後門跑,剛跑出後門,警察看見鄧開義了,命令他不許跑,鄧開義就站著不動了,但就在這時,警察王挺掏出手槍,對著鄧開義的左大腿就是一槍!子彈穿越了鄧開義的左大腿,留下兩個洞,鮮血直往外湧!鄧開義馬上倒在地上。警察把鄧開義送往金埡鎮醫院。

不久,親友和主內弟兄姊妹都前往醫院去看望鄧開義。鄧開義的妻子長年多病,家裡一貧如洗。看到丈夫遭此橫禍,鄧開義妻子想不通,一氣之下服農藥自殺,自殺未遂送進醫院治療,這對鄧開義一家更是雪上加霜。夫妻倆為此花去醫藥費共計4000多元,警察不肯承擔一分錢!全部費用由這對苦難夫妻揹負。

#p#鄧開義的傷口還沒有癒合,閬中市公安局就把鄧開義從醫院拉走,送到閬中市拘留所,宣布對鄧開義勞動教養三年!然後送到綿陽勞教所執行。

這次槍擊事件對鄧開義打擊很大,他受傷害太深。1998年鄧開義從勞教所出來後,帶著妻子遠走他鄉,他到了最遙遠的新疆打工,從那以後他再也沒有回過他出生的故鄉。他害怕再被打,不敢回家鄉。

鄧開義夫妻沒有子女,他們收養了別人送的一個男孩。他們家徒四壁,房子破爛不堪,搖搖欲墜。與鄧開義夫妻形成相反對照的是,那個當初向鄧開義開槍的警察王挺,則似乎運氣在上升,他已經從11年前的一個普通警察升為金埡鎮派出所的副所長了。

(四)胡仕國:獸醫的故事

2006年7月5日,筆者在閬中見到了與自己同齡的當地著名獸醫、基督徒弟兄胡仕國。胡仕國弟兄1968年出生,今年信主16年了。他是閬中市寶馬鎮五一村家庭教會帶領人。他為主受的逼迫記錄如下:

1992年2月,閬中市公安局以「自封地下傳教,造謠惑眾」為由對胡仕國治安拘留15天,並罰款300元。這次,警察對胡仕國進行毒打,背銬(「蘇秦背劍」),用腳踢他全身,特別是踢他的胸部,這使他痛了三個月。

1997 年6月2日,早上大概5點鐘還在睡覺。警察把胡仕國家的門踢開,用手槍頂著躺在床上的胡仕國,威脅要殺胡仕國。在押送胡仕國上警車的過程中,胡仕國掙脫了警察的控制,就快速飛跑,後面的警察縱身一躍來扑胡仕國,扑空了,警察一下就倒在地上。警察的膝蓋處骨折,醫藥費花去4000元,全部要胡仕國承擔。

接下來,警察把胡仕國抓起來,用手銬把胡仕國吊在一棵很粗大的樹上,持續了兩個小時。把胡仕國從樹上解下後拖進一間房子裡,接著是一頓毒打:警察用狼牙棒打胡仕國,狼牙棒是專門製作的,上面遍滿了刺,用來懲罰被警察視為不老實的人。狼牙棒在胡仕國身上是這樣「耕耘」的:先打胡仕國的屁股,然後打雙腿,接著是打背,把胡仕國打得渾身發紫。最後,胡仕國的身體遍體鱗傷。打了兩個多小時後,警察停止了,把胡仕國送到閬中市收容所,關押六十天。在收容所裡,胡仕國的下肢幾乎癱瘓,十天不能行走。

最後讓胡仕國家人交了3000元,把胡仕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結束後,警察再也不退還那3000元保證金了。

如今,胡仕國一家都信主了:妻子信主,兩個孩子都信主,一家人都侍奉主,幸福和諧。

(五)閬中拘留所所長感慨:「閬中拘留所是為信耶穌的人修建的」

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在四川省閬中市的收容所、拘留所,人員進出川流不息。這其中,大多數是基督徒。每年送去勞教的基督徒有幾十個,勞教時間一般都是兩到三年。基督徒弟兄姊妹告訴筆者,在閬中,對基督徒的逼迫太多了。十多年下來,在閬中信主的基督徒中,很少沒有被抓過的同工,普通平信徒,都被罰過款,一個人被罰款的次數最多的達4次!鄉鎮幹部沒錢喝酒抽煙就抓基督徒罰款,甚至連村幹部都可以隨時對基督徒進行罰款!更絕的是,在當地,甚至那些不信上帝的人,有時都可以歧視、舉報基督徒聚會。寶馬鎮六村八十多歲的老姊妹雷國芳,被鄉幹部和村幹部罰款四次!有一次抓她的時候,鎮幹部和警察把這個老媽媽的頭髮撕扯掉一大把,讓她疼痛不已!但是,這位老媽媽一直熱心侍奉上帝,從不退縮,至今她仍然在家庭做接待工作,信心不減。

從上個世紀到2006年7月,在閬中,被勞教過兩年到三年的教會同工不少於六十人!他們被勞教的刑罰年數加起來達120年到180年!被拘留10天到15天的不下一千人!最後,連閬中拘留所所長都發出感慨:「閬中拘留就是為信耶穌的人修建的,每天進出川流不息。」

#p#在已經過去的迫害中,迫害的方式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給基督徒戴高帽子,胸前挂黑板、遊街示眾,像過去鬧革命時期鬥地主一樣;

2、對基督徒進行體罰、下跪幾個小時。

3、用當地出產的桑樹枝條打屁股,家庭教會領袖李明的閨女和兒子都被打過

閬中市公安局迫害基督徒的內部政策是這樣:

拘留三次不悔改,繼續聚會,就勞教三年。在定罪名方面,閬中市公安局採取的策略是:它不定你信耶穌有罪,而是定你信的不是耶穌,信的是「邪教」,隨便拿一些邪教的帽子扣在基督徒身上,然後以此收拾基督徒。

在閬中,如果一個傳道人不經過政府的「三自」教會按立為牧師去傳道,警察就會給你扣個中國任何法律中都找不到的罪名:「自封傳道」。比如,我手頭一份宋良清姊妹被處以勞教一年零六個月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中,竟然是這樣給這個傳道人定罪:「該宋1993年、1994年因自封傳道受到治安處罰後,仍不思悔改,又於94年以來,繼續從事非法組織‘門徒會’活動,發展成員多人,並大肆進行妖言邪說,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為嚴肅法紀,教育挽救本人,根據《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政策,深入開展除「六害」鬥爭的通知》精神,決定對宋良清勞動教養一年零六個月。南充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在閬中,警察可以以「造謠惑眾」為由而對基督徒進行罰款。筆者手頭一份材料內容是這樣的:


「閬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第258號 1993年3月11日

違反治安管理人李圩昌,男,40歲,因造謠惑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決定給以罰款200元處罰。

如不服本裁決,可以在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作為閬中家庭教會主要同工之一的王遠也多次被拘留和勞教。2003年3月,警察以王遠「1993年4月治安拘留後,仍不思悔改,再次從事非法活動,從 1994年到1999年發展信徒80多人••••••教唱讚美歌,講經等活動」被勞動教養2年!在2006年6月27日這場逼迫中,王遠在為其他基督徒爭取權利的過程中又被抓進去了。但是這次,上帝給了王遠一個巨大的禮物:就在王遠被抓進去的第六天,即7月3日,王遠的妻子生下了一個兒子。雖然王遠身在看守所,沒能在妻子身邊盡到做丈夫和做父親的責任,但是,上帝已經賜恩於這個家,這是蒙上帝巨大恩典的家,那個新的生命就是上帝賜給王遠的最好的禮物。

(李柏光2006年7月12日完稿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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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閬中當局欲對刑事拘留的4位家庭教會領袖實施勞動教養; 湖北省被抓的家庭教會基督徒 10人被正式拘留


對華援助協會 獲悉, 2006年6月27日被抓捕的四川閬中4位家庭教會領袖即將被當局實施勞動教養. 湖北省被抓的家庭教會基督徒 10人被正式拘留

據悉, 2006年6月27日上午閬中警方抓捕平信徒的行為導致閬中市家庭教會領袖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走向前臺與警方展開了論理。據目擊者回憶,6月27 日晚上,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到寶馬鎮治安室為被抓的弟兄姊妹與閬中警方論理。首先是66歲的老基督徒金繼榮被打,腳裸軟組織受傷。李明要求警察把金繼榮送醫院治療,警察拒絕,要求基督徒自己送金繼榮到醫院。接著來了一部警車,然後警察到另一間屋子裡去了。不久,警察出來,說要給大家答覆,請大家集中到一個大房間裡。於是大家走進那個大房間。然後,警察先堵上該房間的後門,接著把該房間前門的卷閘門拉下,接著,三個警察把該房間前面的另一扇門也封堵住了。這時,又來了四輛警車。警車來了之後,聽到房間外面有人喊:「李明是誰?」李明回答:「我就是。」話音未落,三個警察扑向李明,對著李明拳打腳踢,然後把李明拖出門外,再次按倒在地進行毆打。在場的目擊者說,當時只聽到李明發出慘叫:「打死人了!」警察馬上掐住李明的脖子不讓他出聲,推上警車,關進閬中市第一看守所。

#p#目擊者說,當警察打李明,李明發出摻叫「打死人了」的時候,金繼榮走上前去,叫警察不要打人,警察二話不說,就扑向老人金繼榮。其中,一個警察掄起拳頭向金繼榮的頭部打去,也打金繼榮的肩膀,三個警察圍著打,打完之後把金繼榮拖上警車,關進閬中市第一看守所。

目擊者對王遠被捕的情況描述如下:當時,三個警察扑向王遠,對他拳打腳踢。當王遠發出慘叫時,警察馬上掐住他的脖子不讓他發出喊聲,把他按倒在地,然後繼續打,直到王遠不能動彈為止。然後,警察把王遠摔進一部全封閉的印有「警備」字樣的車。王遠被拉到公安局後,嘔吐不已,王遠要求警察把他送醫院,警察說王遠假裝受傷,王遠沒有送往醫院,而是被警察送進了閬中市第一看守所。

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從2006年6月27日被抓,直到7月16日,閬中市公安局才簽送刑事拘留通知書.嚴重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據悉,2006年6月底,閬中市公安局放出風聲說,它們將在2006年7月3日對閬中市家庭教會領袖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四人進行一場「文革」式的全市萬人批鬥大會,在批鬥大會上宣布對這四人的刑事拘留、勞動教養或執行逮捕。著名家庭教會維權法律工作者李柏光博士特意從北京趕到閬中為被非法拘禁的7名信徒提供法律援助。閬中的家庭教會信徒也為此做了充分的準備,想把這一「盛況」錄音錄像。也許是海外媒體提前曝光了當地逼迫家庭教會的情況,閬中市公安局的批鬥大會沒有如期舉行。據悉, 被非法拘禁和行政拘留的7名信徒由李柏光博士已經向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閬中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閬中市公安局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並且違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國《憲法》第36條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 條和第12條的規定,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的上級機關閬中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閬中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於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見李柏光博士撰寫的調查報告和行政復議申請書)



據悉, 閬中市公安局近日對提起行政復議的7名信徒進行威脅恐嚇,指控他們非法陰謀攻擊政府部門,試圖強迫他們撤消復議申請. 閬中市公安局決定對李明、王遠、李明波和金繼榮判勞動教養.

對華援助協會獲悉, 7月21日湖北省安陸市被抓捕的基督徒被當場抓走有3人被釋放,10人被正式拘留。目前關押在安陸市拘留所.

被警方處罰的基督徒以及詳細情況:


被處以1000元罰款,並拘留15天的共有2 人:



孝昌縣牌坊白蓮店村2組: 陳忠心,48歲,男

河南省駐馬店市確山縣三里河鄉南泉村梁莊隊:鞏全, 53歲,男



被處以10天拘留的共有8 人:



孝昌縣季店鄉張店村12組: 羅世淑,48歲,女

孝昌縣花西鄉大聖村1組: 張建芳,51歲,女

孝昌縣花西鄉大聖村1組: 胡玉珍,43歲,女

安陸市陳店鄉瀋畈村1組: 孫耀洲,33歲,男

安陸市陳店鄉瀋畈村4組: 方愛文,27歲,男

安陸市陳店鄉何胡村5組: 何圭萬,49歲,男

安陸市陳店鄉瀋畈村3組: 何玉華,52歲,男

安陸市伏水鎮三合村1組: 施甘娥,47歲,女



#p#被罰款500元後釋放的是:



安陸市陳店鄉上週村:武建芳

安陸市陳店鄉上週村:熊再旭

孝昌縣花西鄉明建村:朱文峰



另外,在整個抓捕事件中,警方共沒收至少5部手機,以及在奉獻箱中尚未清點的若干現款,還有一些基督教聖經及書籍,警方在扣押這些財物時,沒有提供收據。



對華援助協會對抓捕無辜教會領袖的做法表示強烈譴責,並且呼籲國際社會向中國當局表達關注,要求中國有關方面將這些基督教會領袖無條件釋放並歸還被非法沒收的教會財產。


附錄: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一)李成喜,男,身份證號:612326196802153213。住址:四川省閬中市公園路13號3幢2樓3號。電話:8015233。

(二)徐興悅,男,身份證號:512930196608151015。住址:四川省閬中市七里街道辦海棠村九組。電話:6301969。

(三)王素華,女,身份證號:512930196510287483。住址:四川省閬中市石灘鎮九村七組。電話:6204688。

(四)朱桂珍,女,身份證號:512930520430460。住址:四川省閬中市寶馬鎮13村5組。電話:6498491。

(五)柯玉芳,女,身份證號:512930530525462。住址:四川省閬中市寶馬鎮九村七組。電話:6497403。

(六)孫志芬,女,身份證號:514930670113462。住址:四川省閬中市寶馬鎮九村七組。電話:6498548。

(七)史仕和,男,身份證號:512930440404477。住址:四川省閬中市石龍鎮六村四組。電話:6207980。



代理人:李柏光,男,身份證號:110108196810011959。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18號長遠天地4號樓12B07室。電話:13910802896。



被申請人:

名稱:四川省閬中市公安局

地址:閬中市合壁巷九號

法定代表人:黃金盛


復議請求:

一、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於2006年6月16日對申請人徐興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二、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於2006年6月27日和28日對申請人李成喜、王素華、朱桂珍、柯玉芳、孫志芬和史仕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三、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事實和理由:

#p#2006 年6月16日晚上9點多鐘,申請人徐興悅在家庭教會正常聚會並給基督徒講解聖經。七里派出所10多個警察(其中三個沒有穿警察制服)包圍申請人徐興悅所在聚會場所,在沒有出示任何執法證件的前提下,未經申請人徐興悅和其他信徒同意,就違法錄像、拍照。在沒有搜查證的前提下,就把聚會場所的聖經和相關宗教資料搜走,沒有給任何扣押物品清單,並從申請人徐興悅身上搜走66元人民幣,沒有給收據。在沒有對對申請人徐興悅進行事實和法律依據說明,也沒有給徐興悅申辯之前,就對申請人徐興悅宣布罰款100元。隨後,七里派出所警察把申請人強行拉到該派出所,對申請人受中國憲法第36條保護的個人宗教信仰內容進行非法詢問。當晚12點,七里派出所警察把申請人徐興悅送到閬中拘留所,在沒有給申請人任何拘留法律手續的前提下,一直把申請人非法關押,直到6月17日下午4 點多鐘才發給申請人徐興悅一份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處罰理由是申請人徐興悅「舉行基督教自封傳道活動」。該行政處罰有「公(行)決字[2006]第181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申請人朱桂珍、史仕和2006年6月27日上午在寶馬鎮田家溝村王仕秀家裡進行正常的基督徒家庭聚會。在聚會結束後回家的路上,閬中市公安局便衣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執法證件的前提下,幾個男警察強行把申請人押上他們的警車,非法訊問受中國憲法第36條保護的公民宗教信仰內容,非法干涉公民正常的宗教聚會活動,並以「參加邪教聚會傳教活動」為由對申請人朱桂珍處以治安拘留 5天的處罰。該行政處罰有「閬公(行)決字[2006]第187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閬公(行)決字[2006]第184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申請人王素華2006年6月27日上午到寶馬鎮五村看望姨媽。路上被閬中市公安局便衣警察非法抓捕。這些便衣警察在抓捕申請人之前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對申請人罵個不停,並當場威嚇申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前提下把申請人強行帶到寶馬鎮治安室非法訊問受中國憲法第 36條保護的公民宗教信仰的內容,強迫申請人承認自己信的是邪教,申請人拒絕承認。警察隨後又提審申請人,宣布沒收申請人的聖經讀本,不給沒收清單。然後把申請人關押到閬中市拘留所。一直關押,在沒有向申請人說明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在沒有給申請人申辯機會的前提下,就以「參加邪教聚會傳教活動」 為由對申請人處以5天的治安拘留處罰。該處罰決定書直到6月28日才發到申請人手中。該行政處罰有「公(行)決字[2006]第185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2006年6月27日,在申請人王素華、朱桂珍和史仕和被申請人閬中市公安局警察違法抓捕後,基督徒李明、金繼榮、王遠和李明波到寶馬鎮治安室瞭解情況。期間,李明、金繼榮受到警察毒打。申請人孫志芬、柯玉芳、李成喜聽說66歲的老人金繼榮的腳裸嚴重受傷,就問警察金繼榮的腳是怎麼傷的?警察指責孫志芬想鬧事,下令把孫志芬抓起來,在沒有向申請人說明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在沒有給申請人申辯機會的前提下,以「在寶馬鎮政府聚會鬧事,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由,對孫志芬處以治安拘留5天。該行政處罰有「公(行)決字[2006]第189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當時在場的申請人柯玉芳僅僅說了一句「為什麼打我姑父金繼榮?他又沒有幹壞事。」警察下令把柯玉芳抓起來,在沒有向申請人說明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在沒有給申請人申辯機會的前提下,以「對執法民警大喊大叫,抓扯民警衣服,對民警胡攪蠻纏,企圖不讓帶走違法人員」為由,對柯玉芳處以治安拘留7天。警察把柯玉芳押上警車後,對柯玉芳的大腦猛擊一掌,柯玉芳被打得暈過去,直到第二天上午才恢復知覺。該行政處罰有「公(行)決字 [2006]第191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申請人李成喜僅僅因為質問警察憑什麼抓人、憑什麼打人?警察就下令把李成喜抓起來。在沒有向申請人說明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在沒有給申請人申辯機會的前提下,以「公安人員在寶馬鄉政府依法帶離邪教人員李明等人員時,李成喜在現場進行組擾,抓扯民警衣服」為由,對申請人李成喜處以治安拘留10天。該行政處罰有「公(行)決字[2006]第190號」閬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作出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不僅違反法定程序而且於法無據,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 違反法定程序。

(一)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中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但 2006年6月16日和27日,被申請人在沒有出示任何執法證件和傳喚證的前提下就把申請人強行非法抓到寶馬鎮治安室進行訊問。

(二)沒有給申請人行使法定的申辯、陳述權利。中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2006年6月16日和27日,被申請人在沒有聽取申請人申辯之前就決定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而且該行政處罰通知書是在申請人被關進拘留所一天後才送達申請人的手中。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2 條、第34條和第40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1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無效的。

#p#二、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於法無據。

(一)被申請人以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不成立的理由對申請人給予行政拘留。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於法無據。首先,作為基督徒,申請人所信仰的宗教是純正的基督教,不屬於「邪教」,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信仰的宗教定性為「邪教‘全範圍教會’」是錯誤的。其次,申請人在2006年6月16日和27日上午的聚會是正常的基督徒宗教禮拜活動,不屬於「非法聚會和非法傳教。」1997年10月16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第3條規定:「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對基督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徒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因此,2006年6月16日和20日被申請人以「參加邪教‘全範圍教會’聚會傳教活動」為由對申請人行政拘留的處罰是違法的。

(二)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國憲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問題上,它意味著宗教信徒的聚會場所根本不需要經政府機關批准才能設立,因為宗教信仰純粹是一個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動,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為而絕不能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活動。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介入並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評價,並對其活動行使世俗法律的「許可權」。最多,宗教信徒的聚會場所可以在公權力機關備案,而完全無須取得「許可或批准」(即使到公權力機關登記,也是為了免稅的需要而不是其他目的),否則,公權力機關的行為構成干涉或歧視受《憲法》保護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違法之舉。中國憲法的這一原則和精神,也為1997年10月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所證實:「對基督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三)中國憲法第36條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著宗教團體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自由建設自己的宗教禮拜場所,如教堂等設施;可以接受信徒按照宗教教規向教會所捐的奉獻,教會按教規管理教會財產而不受執法機關的干涉。

(四)中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中國《立法法》第78 條規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被申請人依照違反中國《憲法》第36 條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來處罰申請人,非法干涉並剝奪受中國憲法保護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構成違法。

(五)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申請人孫志芬、柯玉芳、李成喜因為正常行使了中國憲法第41條賦予中國公民對被申請人的批評、建議權利,被申請人就對申請人孫志芬、柯玉芳、李成喜處以治安拘留的行政處罰,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國憲法的規定,是無效的行政處罰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並且違反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的中國《憲法》第36條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條和第12條的規定,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的上級機關閬中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閬中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於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此致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李成喜,徐興悅,王素華,朱桂珍,

柯玉芳,孫志芬,史仕和

申請時間: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


#p#附件八份:


一、本申請書副本一份。

二、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行)決字[2006]第181號複印件一份。

三、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閬(行)決字[2006]第184號複印件一份。

四、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閬(行)決字[2006]第185號複印件一份。

五、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閬(行)決字[2006]第187號複印件一份。

六、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行)決字[2006]第189號複印件一份。

七、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行)決字[2006]第190號複印件一份。

八、閬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閬(行)決字[2006]第191號複印件一份。


(前北京市委黨校講師, 中國家庭教會牧師, 威斯敏德神學院哲學博士候選人): 傅希秋
2006年7月25日 於美國德州美德蘭市


── 原載 對華援助協會(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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