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動用軍隊處置國內衝突

發表:2006-11-16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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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國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實施《軍隊處置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這個《預案》為中國軍隊參與處置國內衝突提供了行動框架。這是同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相背離的。

該《預案》表述的中國軍隊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五項任務的第二項是:協助地方維護社會穩定。這顯然不是軍隊的恰當任務。維護地方社會穩定是地方政府的任務。維護地方社會穩定不能僅僅依賴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強力手段,還需要採取政治對話手段、社會保障手段、社區調解手段。難道地方社會穩定要靠縱橫馳騁的野戰軍來維護嗎?

該《預案》表述的中國軍隊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五項任務的最後一項是:參與處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這也不是軍隊的恰當任務。處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是警察和武裝警察的任務。警察和武裝警察在處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時,應該最大限度地避免使用武力,應該最大限度地縮小採取強制措施的範圍,應該最大限度地減少強力手段造成的損害。難道公共安全事件要靠火力強大的正規軍來解決嗎?

中國憲法的第二十九條這樣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國憲法對中國軍隊任務的陳述不包含軍隊參與處置國內衝突。中國的其它法律也沒有中國軍隊參與處置國內衝突的條文。所以,前述中央軍事委員會《預案》中有關軍隊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第二項任務和第五項任務是缺少憲法依據和法律授權的。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國憲法第九十四條還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因此,中央軍事委員會不應是一個獨立於任何國家機構之外的組織,也不應是一個不需要對任何國家機構負責的組織。在涉及中國軍隊的基本任務和參與處置國內衝突這樣重大的憲法問題和管治問題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自行頒布實施《預案》,再次使人懷疑中國軍隊是不是在憲法軌道上運作,是不是在政府管轄下運作,是不是在法律程序中運作。

近年來,中國很多地方的各式各樣的民眾抗議迅速增加,不少地區的警察力量和武裝警察力量已經不敷使用。上述《預案》的主要意圖是:中國的一些領導人準備使用軍隊加強對民眾抗議的控制。一旦軍隊同抗議的民眾發生暴力衝突,其後果很可能是慘痛的。

正確處置民眾抗議的根本途徑是:實行民主選舉以便產生得到大多數人民擁護和監督的各級政府領導人;全面、認真地清理公眾深惡痛絕的普遍的腐敗;有力地調整財富分配以緩解貧富兩極分化;推進行政公正、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以保護民眾的合理權益。中國的一些領導人不想在這些根本性的改革領域作出實質性的努力,而是想選擇使用軍隊的力量去平定民眾的抗議,如果這樣做只會激起民眾抗議越來越增多、越來越持久、越來越擴大,只會導致中國軍隊滑入干預社會的方向,只會造成中國的政治倒退,只會引發國際社會強烈譴責中國的人權狀況惡化。

每一個關心中國的民主化前景和人權形勢的中國人和外國人都應該關注中國軍隊參與處置國內衝突的危險規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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